资源描述
个人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要求, 就合作经营餐饮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名称 、 关键经营地:
合作名称为: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餐饮, 范围包含 等。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 自____ 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出资和账户管理
1.甲方以货币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出资百分比占总投资额 %。
乙方以货币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出资百分比占总投资额 %。
2. 本合作出资累计人民币 元。于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交齐。各合作人首次出资、 增资及合作经营项目后续经营收入将全部存入合作人共同设置专用账户, 本协议内专用账户定义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乙方或甲方名字
3.专用账户由甲方设置全部账户密码, 乙方持有账户凭证(存折/银行卡), 并绑定甲方手机号作为银行通知号码。专用账户内款项由甲乙双方共同见证操作方可取用。除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日常经营开支外,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 不然要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出资仍为个人全部, 到时给予返还。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措施
1.合作利润和亏损, 由合作人依据出资百分比/甲方 %, 乙方 %(二选一, 自己确定, 不适用删除)分配和分担。
2.合作存续期间, 如遇装修、 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 新增设施时,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各合作人能够依据本协议约定出资百分比增加出资, 也可另行协商确定各自增资金额。增资后造成出资百分比变更, 权利义务依据出资百分比做对应调整。
3.合作人每个月结算一次, 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全部开支(包含填补上月亏损)外营业结余, 由双方按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4.每个月最终三日内由各合作人或第三方会计对本月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 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作人签字确定。
5.债务负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 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由各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负担。
第六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作期间,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 合作人可退伙。
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全部
损失。
2. 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将被除名:
(1)未推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出五万元;
(3)挪用、 侵占合作财产;
(4)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 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5)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其她行为。
3.对合作人除名决定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4.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除名退伙情况下, 退伙人造成经济损失, 在结算时做对应扣减。
(三) 出资转让
1.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2.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出资,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新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事务实施
1.经双方协商, 甲方在合作中具体负责 工作; 乙方具体负责 工作。
2.全体合作人决定, 以 为经营者名义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并由其办理全部行政机关登记手续。
3.对于合作事务, 由分管合作人提出提议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后实施,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出资百分比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实施; 因该合作人事务给合作造成损失, 表决时同意该意见合作人应该给予赔偿。
4.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工作有监督、 提议权, 合作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作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作人, 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 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活动。
第九条 合作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名称经营原合作业务, 原登记在册经营者需配合做好行政机关立案工作。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还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或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合作解散。
2. 合作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 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最终再返还合作人出资。
3. 清算后如有剩下, 双方按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按出资百分比分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合作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2.合作人私自处理合作财产, 其行为无效, 所以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由该合作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她合作人可在营业收入中直接收取。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应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合作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她
(一) 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 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作人署名: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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