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设备买卖协议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甲方按时、 按质、 按量购得 工作, 经协商一致, 双方对 设备供货事宜约定以下:
第一条 名称﹑数量﹑价款等
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备注
配件、 技术资料齐全, 每台配2本说明书。
累计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乙方所供设备质量标准应该符合 标准, 含有 性能, 充足满足甲方安全使用需求及日常作业需要。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给与回收
(一)包装应该符合合品牌厂商在说明书中载明包装标准。实物与包装内配置清单(如具体装箱单、 合格证等)一致;
(二)乙方交付全部设备包装物不回收。
第四条 交(提)货时间、 方法﹑地点 协议生效后, 乙方在30日内将本协议项下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山东省齐河县铁道战备舟桥处贮备库, 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检验标准﹑方法, 地点及期限
(一)乙方于交货前须全方面、 正确检验协议项下设备质量、 性能、 规格、 数量, 签发质量证书, (如设备应该由第三方安全检测, 乙方应该自行委托, 费用自理)证实所交付设备与协议项下标准、 约定相一致;
(二)设备主体制造完成, 在组装轴承前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派员到厂检验外购件是否合格并参与运行试验, 双方确定设备合格后, 乙方即组织发运至山东省齐河县;
(三)设备运至齐河县后双方理论开箱检验无异意再进行填写交接确定书, 交接确定书只是证实乙方所提供设备性能和参数截止至交接确定书出具时能够根据协议要求给予接收, 但不视为乙方对协议项下设备存在可能引发设备损坏潜在缺点所应负责任解除证据。
第六条 确保条款
(一)乙方提供设备所用材料、 外购配套件出厂检验证实、 设备合格证等完整出厂资料。确保随货备件、 工具及相关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不然将被视为不合格设备, 甲方有权拒收;
(二)乙方确保所提供协议项下设备均为全新未曾使用过, 而且不存在设计、 材料及工艺上缺点, 符合协议要求品牌、 质量、 规格和性能要求, 在交货时附有质量确保书、 检验汇报等文件;
(三)乙方确保就交付甲方协议项下设备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追夺, 确保本义务不因协议终止而终止; 出现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追夺情况, 甲方自知道之日起20工作日内立刻通知乙方, 乙方负责与第三人交涉, 并负担一切由此而引致法律和经济上责任;
(四)乙方交付全部设备包装确保在运输、 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 并有减震、 防冲击方法, 而且根据需要分别加上防潮、 防霉、 防锈、 防腐蚀保护方法; 确保在设备包装前, 按部、 套、 件进行检验清理, 不留异物;
(五)包修期(以下称质保期): 自验收合格起12个月【包含但不限于转台结构、 底架结构、 臂架结构等】;
(六)除甲方有意或重大过失, 协议项下设备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乙方负责在 5日内修复, 修复过程中更换非设备关键构件单独计算质保期, (依据配件或部件具体情况确定质保期); 修复过程中更换了设备关键结构件, 设备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设备关键构件或部件出现质量问题, 不易修理或修理后仍存在安全隐患, 经修理 2次后, 仍然出现相同或相同性质质量问题, 乙方应该负责办理退货;
(七)换货所更换设备须为本协议标物同品牌、 同规格型号; 假如乙方因设备更新换代等原因不能更换相同品牌、 规格型号设备, 甲方能够选择修理, 或更换其她品牌、 规格型号设备, 或退货; 更换其她品牌、 规格型号设备价值低于原设备, 乙方退还多付价款; 更换其她品牌、 规格型号设备价值高于原设备, 甲方不再付多出价款;
(八)乙方对设备进行修理、 更换时, 对原设备设计作出改动, 应以技术文件形式作出书面通知甲方;
(九)质保期内, 甲方凭发货票和更换凭证办理换货、 退货;
(十)开具发票后30天内, 甲方应保留设备原包装; 在质量确保期内, 应妥善保留设备发票、 配置清单和保修凭证。
第七条 结算方法﹑时间地点 设备验收合格 10个工作日 内, 甲方支付协议款额90%, 剩下10%作为质量确保金, 待质保期满无异议后无息支付。支付方法为乙方先行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经过银行转账方法打入乙方预先指定账户。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生效后, 发生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事件, 如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以及甲方上级重大政策调整, 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推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刻通知对方, 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将相关证实文件送交对方;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本协议是否继续推行或终止问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约定质量确保金, 如乙方有违约行为, 除需根据双方约定负担对应责任外, 甲方有权先行从质量确保金中抵扣以填补损失, 未尽填补部分, 甲方应该继续赔偿;
(二)乙方不能交货, 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价款 1 %违约金;
(三)除不可抗力外, 乙方未按时交货, 则每日按协议总价款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时间超出 90天,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负担协议总金额 20 %违约金;
(四)乙方交付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协议约定标准或存在质量瑕疵造成使用过程中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协议目, 乙方应负担协议总金额 20 %违约金, 并负担退货和损失赔偿违约责任; 乙方如交付设备经第三方判定为假冒伪劣,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且引致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担;
(五)设备错发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乙方除应该负责运输到协议要求地点或收货人外, 还应该负担甲方所以多支付合理费用以及第(三)项所约定违约责任;
(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 第六条第(一)至(八)项承诺, 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全额负担赔偿费用, 包含因影响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 调查费、 差旅费、 律师费等, 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解除协议;
(七) 协议项下设备存在瑕疵造成甲方发生¥ 1 万元人民币重大损失或存在缺点(包含潜在缺点), 乙方应该负担甲方所蒙受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此时新替换材料质保期对应延长);
(八)在乙方守约情况下,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付款, 则按协议总价款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理、 更换或退货, 每次应付同总价款1%违约金;
(九)甲方无故中途退货, 应该向乙方赔偿因退货引致直接损失;
(十)甲方无故拒绝接收设备, 应该向乙方赔偿所以引致直接损失;
(十一)甲方错填到货地点、 收货人, 应该负担乙方所以引致直接损失。
第十条 其她约定事项
(一)遇未尽事宜, 双方可先行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或变更协议处理;
(二)协议全部附件、 图纸、 图表、 招投标文件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一方向对方送达文件、 通知、 回复等, 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 如因为受送达方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 送达方可采取挂号、 快递、 登报公告方法送达, 双方法定地址为协议落款地址;
(四)乙方于设备供货、 安装调试过程中应该加强安全防范方法, 由此引致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概自行负责, 造成甲方损失应该负赔偿责任;
(五)设备操作和保养约定由出卖人培训, 出卖人没有尽到培训职责, 出现安全事故或问题, 由出卖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由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对本协议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进起草本协议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假设或规则。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不成, 依法向济南 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四 份, 甲方 三 份, 乙方 一 份, 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至本协议推行完成时终止。
买受人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出卖人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应该有授权委托书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汇款法定账户, 确定且唯一
税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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