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流箱租赁协议
年 月 日
出租方
公 司 名:
地 址:
XXX租赁(上海)有限企业
XX市XX路XXX号XXX26楼XX室
承租方
公 司 名:
地 址:
“承租方”和“出租方”同意根据以下协议条件和后页记载使用条款签署本物流箱租赁协议。
<合 同 条 件>
租赁物品(周转箱)
出库地
场内用单价
(元/个/天)
运输用单价 (元/个/天)
备注
Rental费
入库运费
回收运费
计
MS6432(600x400x320㎜)
武汉TRW
0.8
50
1.请款方法:
每个月入库数量×运输用单价 +
∑i(每日厂内库存×场内用单价)
2.场内费根据入库当日开始收取
3.控制数量为出库数量 %。
MS6425(600x400x250㎜)
*尤其条款*
1. 上述价格含17%增值税。
2. 租赁费每个月结算一次, “承租方”收到发票后, 需在30日之内支付上月租赁费用。
3. “承租方”发货时要在物品发货单上标注租赁物数量。
4. 新增出库地发货之前必需签署<物流箱回收管理同意书>后方可出库。
5. “承租方”要在租赁物发出后2~3日内把出库信息提供给“出租方”(次月3日之前提供上月总出库数量)。
6. 回收周期以企业使用租赁周转箱装载产品出库时日为起点, 以回收空周转箱时日为终点, 累计30天,
超出周期时需要 “出租方”帮助“承租方”回收周转箱, 不然超出部分将根据日租金收取。
7. 每次最少投入数量为500个/次以上, 每个月出库量超出1000个时每次最少投入数量为500个。
出租方联络方法
电话:
FAX:
地址:
收款帐户
收 款 方:
收款银行:
账 号:
<使 用 条 款->
(以下称之为“承租方”)和XX物流设备租赁(上海)有限企业(以下称之为“出租方”)确保老实推行本协议全部条款及签署<物流箱租赁协议>。(以下单称为“一方”, 统称为“双方”)
第1条(目)
本协议是“承租方”和“出租方” 规范使用租赁物流箱(以下称之为“租赁物”)全部事项为目。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适用于租赁时对于租赁物品、 租金、 租赁物交付、 验收、 使用管理、 全部权变更、 返还、 租赁期限、 租金请款及支付、 责任和义务等租赁物租赁相关全部事项。
第3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1年,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算。在距协议满期一个月前, 假如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没有其她意见, 则本协议以一样条件顺延1年, 以后依次类推 。
第4条(租金)
(1) 租赁物租金为本协议第一页'协议条件'里所记载金额。
(2) 在本协议期限内, 因为材料费、 人工费及物价、 经济情势等原因造成租金成本上涨时, 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后能够调整租金。
第5条(租赁物交付)
(1) 租赁物交付地点为“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指定场所。
(2) “出租方”交付租赁物时, “承租方”必需在交易明细表上签字确定。
(3)“出租方”交付租赁物时, “承租方”立刻安排人手帮助租赁物卸货。
第6条(验收)
(1) “出租方”在供货前对租赁物进行检验, 确定租赁物处于可使用状态后方能供货。
(2) “承租方”从“出租方”收到租赁物时, 应该立刻进行验收。
(3) “承租方”在对从“出租方”收到租赁物进行验收时, 认为租赁物存在损伤达不到原来使用目时, 立刻将该情况书面通知“出租方”, 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以后更换或返还租赁物。
(4) 因为本条前一项原因回收租赁物, “出租方”应该在租金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第7条(出库用户范围)
(1)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承载货物提供给“承租方”用户或者第三方(以下统称“出库用户”), 该“出库用户”范围应仅限于“承租方”和“出租方”事前协商一致用户, 如需新增出库地&出库用户, 需要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后方可进行运行。
(2) 对于租赁物回收不愿意提供帮助“出库用户”, 即使是协议使用期内经“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后停止使用租赁物到该“出库用户”。
(3) 新增“出库用户”由双方协商后决定, 但该用户必需愿意主动帮助回收租赁物, 而且同意签署<物流箱回收管理同意书>, 在租赁物出库前提交给“出租方”。如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私自出库新增“出库用户”, 视为租赁物遗失, “承租方”应依据本协议第9条第3项负担赔偿遗失责任。
第8条(出库通知)
(1) “承租方”应在每次出库后把租赁物出库明细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给“出租方”。
(2) 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库租赁物数量改变, “承租方”最迟应在租赁物出库后1天内提交给“出租方”出库明细。如因延迟通知产生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负担。
(3) “承租方”因租赁物最终抵达目地不明确、 或在最终抵达目地租赁物不能入库、 或租赁物所承载货物被退货等原因造成“出租方”不能在抵达目地回收租赁物时, 该租赁物应被视为再次入库到“承租方”。
(4) 但假如发生本条前一项, “承租方”立刻通知“出租方”可免去责任。
(5)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供货给“出库用户”时, 有义务依据“出库用户”提供格式或双方已定格式让
出库用户记载租赁物型号、 出库日期、 出库数量等内容, 并将“出库用户”确定内容提供给“出租方”。
第9条(租赁物使用管理)
(1) “承租方”应在“承租方”厂地内或在流通场所依据本协议适用目而合理、 谨慎地使用租赁物, 并确保避免因有意、 疏忽或过失产生租赁物遗失或损坏。
(2)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卖、 转租赁、 或进行任何单方处理、 或对租赁物设置任何抵押、 担保或第三方可主张之权利。租赁物全部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归属于“出租方”。租赁物不得被列入“承租方”破产或者清算之财产之内。
(3) 对于因本协议前项(第7条第3项, 第9条第1项, 第9条第2项)造成租赁物遗失, “承租方”应按该租赁物购置价90%赔偿“出租方”(MS108购置价为人民币1,000元/个; MS112购置价为人民币1,200元/个)。
(4)“承租方”应向“出库用户”明确说明这些租赁物归“出租方”全部, 并要求“出库用户”合理及谨慎地使
用租赁物确保物品不受损伤, 并帮助“出租方”回收租赁物。
“出租方”能够因“出库用户”连续私自占有、 或遗失、 或可能遗失、 或破损租赁物等原因将租赁物回收困难“出库用户”名单通报给“承租方”, 并要求“承租方”终止对这些“出库用户”使用租赁物进行出库, “承租方”应立刻终止使用租赁物承载货物进行出库。
(4) 如任何“出库用户”有了资产被强制实施、 或出库用户被宣告破产、 或进行清算, “承租方”应立刻通知“出租方”, 并尽最大努力帮助“出租方”进行租赁物回收。
(5) 租赁物回收由“出租方”负责, 由“承租方”提供帮助。但如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承租方”私自出库(已协商许可除外), 视为租赁物遗失, 由“承租方”负担全部责任。
第10条(租金请款及支付)
(1)“承租方”需要在协议实施前预付确保金, 确保金基准是“承租方”三个月使用量相等金额, 当“承租方”未按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时, 确保金及滞纳金从“承租方”全额扣除, 同时“出租方”保留向“承租方”继续追索赔偿权利; 当双方协议履约完成到期时, “承租方”全额退还确保金本金。
(2)“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发行租赁物租金付款请求书后, 收到发票后30日之内以现金方法支付租赁物租金。如延期支付, 根据当月租赁费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并在确保金里对应扣除。
第11条(责任和义务)
(1) “承租方”需要提供每个月供货计划, 需要投入租赁物时, 应在3天之前(正常工作日)把载有租赁物种类、 数量、 交货期及订货日期等必需事项订货单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出租方”, 以免在供货上出现延迟。
“承租方”应在自己工厂、 热处理加工厂及外加工厂等存放租赁物地点, 随时配合“出租方”盘点租赁物库存数量。如供货总量和实际库存量出现差异, 应依据第9条第3项对不足数量进行赔偿。
第12条(严禁物品转卖)
(1)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将产品交与出库用户时,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卖给出库用户, 不得对租赁物设置任何抵押、 担保或转租赁给任何第三方。“承租人”应同时要求出库用户合理及谨慎使用租赁物。至租赁物完全及完整返还给“出租方”时止, “承租方”与出库用户对租赁物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2) 如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或对租赁物进行保全, 或对租赁物进行强制实施, “承租方”有义务预防第三方侵害“出租方”权利, 并应立刻把情况通报给“出租方”。
如本条第2项情况发生造成“出租方”受到损失, “承租方”应依据过失情况赔偿“出租方”对应损失。
(3) 因企业合并、 收购、 法人变更等原因造成租赁物从“承租方”转移到第三方时, 直到租赁物完全返还“出租方”时, 或至“出租方”与第三方签署跟“承租方”所签署本协议相同之合约时止, “承租方”与第三方对租赁物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13条(严禁义务权利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把本协议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14条(协议解除)
(1) “承租方”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a. “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租赁费用;
b. “承租方”发行票据, 支票等产生拒付或从金融机构受到交易终止等处分时;
c. “承租方”被吊销或暂停营业执照, 或受到相关机构停业整理或以上处分时;
d. “承租方”被任何第三方申请强制实施, 或“承租方”破产、 或清算、 或歇业等;
(2) “承租方”发生以上任一事项, 必需无条件立刻返还使用中全租赁物。
(3) 不管任何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 “承租方”都需返还租赁物, 并支付相关租赁费用。
第15条(协议适用时期)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 生效。
第16条 (管辖法院)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推行本协议所发生任何争议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17条(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如不能经过友好协商确定, 则根据法律、 法规及国际通例或交易通例确定。
(2) 本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而做成, 在任何意义上不应被视为格式条款。
(3) 本协议于上海签署, 一式两份, 签署以后“承租方”和“出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XX物流设备租赁有限企业
签字盖章:
日 期:
承租方:
签字盖章:
日 期:
附件 : 租赁周转箱出库地列表
(租赁周转箱出库前, 务必填写出库地信息通知出租方, 出租方确定后, 方可开始出库)
NO.
出库地企业名称
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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