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随身护卫服务协议
甲方:
责任人: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乙方:
责任人: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劳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着老实守信、 平等互利标准, 甲方特聘用乙方随身护卫 5 名, 双方当共同遵守。
第一条 随身护卫关键任务:
1、 依据甲方要求为指定护卫对象或单位进行随身护卫(包含开车、 生活打理、 接送学生上下学、 接送老人等)。
2、 随时对被保护对象之车辆进行深度检验, 预防发生车辆放置危险物品等(如甲方要求不用检验则视为甲方放弃检验权利)。
3、 随时对被保护对象居所环境进行深度检验, 熟悉居所每一个位置和环境, 预防危险物品存在和危险环境。
4、 能够依据甲方要求给予企业或者家居环境提出安全提议, 比如“防火、 防盗、 防破坏、 防治安灾难事故, 以及维护工作区范围内治安秩序”保安护卫工作。
第二条 随身护卫服务人员数量、 服务期限:
1、 甲方共聘用随身护卫5名, 其中责任人1名, 随身护卫4名。
2、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酬金、 付款措施:
1、 甲方向乙方交付有偿随身护卫服务费为: 元/年。
2、 付款措施: 自协议签字、 盖章生效之日起,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随身护卫一年服务费用; 乙方自收到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随身护卫。第二年需要续延需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 未提前协商自动续约一年, 服务费用上浮率为10%; 费用自续延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
3、 本协议货币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第四条 随身护卫管理
1、 随身护卫由甲乙双方实施双重管理。
2、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随身护卫业务、 技术、 政治思想教育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3、 为确保随身护卫能够保持良好精神状态, 随身护卫天天工作时间标准上不超出八小时, 每人每七天需要安排休息一天, 每年5天固定年休, 5天探亲假, 费用甲方负责, 由乙方另行提供顶替人员。
4、 随身护卫在护卫范围内因工作致伤、 致残、 致死和遭遇不测时, 由乙方按社保局相关要求处理。但甲方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保安员给予精神和经济上赔偿。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随身护卫工作进行监督、 检验和具体指导, 有权对不合格随身护卫提出处理意见。
2、 甲方可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和需要无偿为随身护卫配置所需通讯器材(手机、 对讲机)。
3、 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录用乙方职员。不然, 应视为甲方违约,
负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协议使用期内全部随身护卫服务费总额300%。
4、 甲方实际经营权、 全部权进行转让、 买卖、 移交, 应将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因甲方未立刻通知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 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所派出随身护卫人员必需含有政治思想良好(无犯罪前科)、 仪表
端庄、 身材高大(男1.78米以上)工作责任心强等条件。
2、 乙方负责随身护卫工资、 业务培训、 组织管理、 社保、 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
3、 标准上, 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保安员从事护卫范围外或超越随身护卫职权工作。若违反, 甲方负责负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4、 乙方有权调换随身护卫, 有权解聘不合格随身护卫, 但必需提前知会甲方。
5、 在协议签署时, 如甲方存在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仲裁)事项,
应该在协议签署前将具体情况明确通知乙方。不然, 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 并保留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权利。
第七条 特约服务
1、 定义: 特约服务是指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范围内,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 甲方需要额外增加超出随身护卫工作范围服务事项。
2、 费用标准:
对于偶然发生、 时间短暂、 劳动强度较轻零星特约服务事项,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 乙方可义务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对于有规律性、 常常性发生特约服务事项, 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 乙方需向甲方收取一定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措施由双方另行约定。
3、 特约服务具体事项及费用标准:
按实际情况双方协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如因任何一方未推行本身原所以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推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协议使用期
内全部服务费总额30%。
2、 协议期内双方均不得私自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确需中止或解除, 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并向对方支付服务费50%作为损失赔偿。
3、 甲方未依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要求按时推行付款义务, 而且逾期超出30天, 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并保留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权利。
4、 协议推行期间, 在随身护卫工作时间、 能力和职责管理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 经公安部门侦查终止并认定确属随身护卫渎职造成, 由乙方负担对应责任。以下情况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或部分责任:
⑴甲方债务民事纠纷、 甲方盘点发觉短少、 无显著偷窃痕迹被盗事故、 犯罪分子持械公然暴力抢劫、 甲方工作人员自盗, 或发生被盗事
故, 被盗物品为现金、 古董、 有价证券、 金银首饰、 珠宝、 收藏品、 私人财物、 个人可随身携带物品、 智力结果和知识产权, 乙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⑵由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配合甲方尽力采取补救方法, 避免损失深入扩大。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地震、 雷击、 水灾、 泥石流等自然灾难, 战争、 社会暴乱等意外事件, 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
⑶ 甲方财务部门库存现金额度应该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库存现金数额超出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
额或数额较大时, 甲方应另行委派专员值守;
⑷协议推行期间, 乙方发觉护卫范围内存在人力不足或其它安全隐
患, 甲方应给予足够重视并立刻消除。如乙方已经以书面提出且工作中已
尽到勤勉审慎之义务, 因甲方未立刻消除安全隐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乙方不负担任责任;
5、 责任归属未查清之前, 双方仍应按本协议要求忠实推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所以私自变更、 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均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该承
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继续推行时, 双方均可协商变更、 中止或解除协议。
6、 在协议推行期间, 如发生责任事故乙方需要保险理赔时, 甲方应主动帮助并于事故发生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理赔所需各类证实资料。
如因甲方过失而造成理赔不成, 该部分损失或风险应由甲方自行负担, 乙方仅赔偿应赔偿甲方损失中超出保险赔偿部分。
第九条 甲乙双方企业正当身份证实文件:
1、 经过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须加盖公章。
2、 本协议由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姓名章, 签署人应出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双方发生争议事项, 应本着“友好合作、 平等自愿”标准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 则提交广州市白云区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 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 可作出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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