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工程名称: 新立屯居民临时道路工程
委托人:
咨询人: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企业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委托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
咨询人: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咨询人)
委托人与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台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化养护工程
2、 服务类别: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决算编制
二、 本协议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条件及相关附件同义。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实施中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咨询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 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委托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期限、 方法、 币种、 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 本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1月1日开始实施, 至 6月30日终止。
七、 本协议一式四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律、 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含有以下含义。
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2、 “咨询人”是指负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笫三人”是指除委托人、 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相关当事人。
4“日”起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用是中国法律、 法规, 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相关计价措施和要求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协议书写、 解释和说明, 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一样语言文本发生不一样解释时, 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资料, 包含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负担本协议业务专业人员名单、 咨询工作计划等, 并按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推行本协议期间, 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包含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 经双方面协议确定附加服务;
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 “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依据协议标准条件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要求, 咨询人应增加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推行协议期间或协议要求期限内, 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要求业务活动相关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第三人协调, 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该在约定时间内, 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相关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该在约定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复事宜做出书面回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该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 负责与咨询人联络。
咨询人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 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如委托人提供资料不明确对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相关问题进行查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l、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问询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 委托人有权叙述对具体问题意见和提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协议推行其职责, 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 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咨询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咨询人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使用期。如因非咨询人责任造成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约定日期, 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使用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 应该推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中约定义务, 因咨询人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问题不能立刻查对或回复, 造成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咨询人应负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赔偿因为该赔偿或其她要求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该推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咨询人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假如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她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赔偿因为该赔偿或其她要求所造成咨询人多种费用支出。
协议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因为委托人或第三人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连续时间, 则咨询人应该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立刻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时间应该对应延长, 并得到额外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 应该在10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因为非本身原因暂停或终止实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由此而增加恢复实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 应视为额外服务, 有权得到额外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新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协议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附加工作和额外酬金,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 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假如委托人在要求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自要求支付之日起, 应该向咨询人赔偿应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要求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假如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 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货币币种、 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
其 她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 咨询人在协议约定外外出考察, 经委托人同意, 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教授帮助, 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负担, 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各方均不得转让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 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以外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相关任何酬劳。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要求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协议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协议而引发损失和损害赔偿, 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该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措施和要求:
1、 中国经济协议法;
2、 中国建筑法;
3、 国家和地方定额标准;
4、 企业资质认定及其它;
5、 相关工程计价要求;
6、 其它相关要求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B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 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 预算、 结算、 完工结(决)算编制、 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编制、 审核;
(D类)工程洽商、 变更及协议争议判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相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1、 工程预算、 结算书;
2、 经图纸会审认定施工图;
3、 工程招投标及定标手续;
4、 工程承包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书;
5、 施工组织设计或双方认定施工方案;
6、 实际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报表;
7、 工程技术变更联络单;
8、 营业执照(施工方);
9、 企业资质及取费证;
10、 其她。
以上资料在协议签字后3日内提供。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复事宜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假如渎职, 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但赔偿金数额不超出咨询人正常完成工作时甲方所支付最高酬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工程:
新立屯居民临时道路工程总造价: 300000 元整(大写: 叁拾万元整 )
双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咨询人正常服务酬金:
工程咨询费按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建设厅相关制订《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通知<辽价发[]005号>收费标准计取。
1、 工程造价咨询费:咨询费按 元(贰仟元整) 计取。
2、 咨询费用付款方法:
当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该项目工程咨询结果后30日内, 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
3、 每次付款前, 咨询人需提供正式发票。
4、 咨询人提供咨询结果时间为咨询人收到经审图机关确定后施工图纸三十日内。
双方同意按以上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如因咨询工作碰到重大地问题, 致使咨询人实际花费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委托人应在了解实情后, 酌情调整咨询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立刻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下列第(一)种方法处理:
(一)提交沈阳市仲栽委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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