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勾地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为深入完善土地供给制度, 科学合理调控供地规模和节奏, 建立公开、 公正、 公平土地供求市场, 甲、 乙双方就乙方申请竞买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达成以下勾地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土地概况
(一)位置: ;
(二)宗地编号: ;
(三)建设用地总面积约: (含绿化用地、 道路用地)净用地 亩;
(四)计划建筑面积约: ≤ 万平方米;
(五)计划用途: 用地。
以上土地指标最终以计划部门计划条件函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宗地楼面地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不高于人民币 元/平方米计算、 宗地土地价款总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为参与竞买价意向竞买申请(最终以国土部门公告价为准)。
以上宗地楼面地价或土地价款均包含了土地成本及土地出让金, 不包含交易服务费、 统筹费、 税费以及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市政道路建设费用(因竞买人摘牌取得土地后需完成该计划市政道路建设并负担全部建设费用)等相关费用, 下同。
第三条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七日内,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作为推行本勾地协议确保金, 若乙方逾期不缴纳, 本协议自动终止。
该确保金在乙方摘牌取得此次竞拍土地后, 自动转为本协议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乙方出资建设市政道路工程和绿化用地建设履约确保金。确保金退还方法为: 在乙方开工建设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标段市政道路工程并经甲方书面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 甲方无息返回乙方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在乙方开工建设甲乙双方约定第二标段市政道路工程并经甲方书面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 甲方无息返回乙方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在市政道路工程和绿化用地建设完工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移交政府指定主管部门后10个工作日内, 甲方无息返回乙方人民币500万元(大写: 伍佰万元整)。
第四条乙方承诺在该宗土地出让公告期内, 按招拍挂要求参与竞买, 推行参与竞买人义务。
若土地挂牌公告本协议项下宗地楼面地价低于或等于人民币 元/平方米, 乙方必需参与本协议项下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活动, 不然视为违约; 若公告楼面地价高于人民币 元/平方米, 乙方有权选择参与或者不参与本协议项下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而且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乙方竞得上述土地后, 对于计划 地块商业用地, 乙方承诺该地块项目完成建设后自持经营建筑面积不低于计划审批总建筑面积 %。乙方拟自持部分建筑物业业态为金融投资中心, 符合 招商计划产业布局。
第六条乙方竞得上述土地后, 乙方确保由其所属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及其关联方 企业等企业在乙方取得土地后六个月内在 设置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前提下)管理金融直投中心, 设置该中心将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 提供增值服务、 发明投资价值为理念, 将整合资源并结合国家及地方政策主动布局该经济区内全方位产业计划链, 按其所需求设计不一样类别产品来满足其资金配置要求。设置该中心后, 未来3年可提供金融服务规模人民币 亿元。盖体量金融服务经过杠杆效应能够带动 倍经济效应, 总规模可达人民币 左右, 为重庆市GDP增加、 就业岗位增加、 政府税收提升等方面提供助力。
(金融直投中心介绍见附件一)
第七条优惠政策
由乙方所属开源投资企业设置新注册企业, 若符合南岸区相关扶持政策要求, 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该宗地块出让范围内计划有 市政道路(道路宽 ), 道路第 标段长约 米, 道路第 标段长约 米( ), 该市政道路总投资约人民币 亿元(最终以实际计划和投资为准)。该市政道路由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和计划等部门要求及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并负担全部建设费用, 甲方帮助乙方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并有权监督乙方建设施工质量, 乙方自行负担项目建设相关安全责任, 市政道路建设完工并经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 乙方无偿移交给职能部门管理。该市政道路产权不属于乙方全部。
该市政道路在国土部门交地给乙方之日起八个月内, 乙方必需开工建设, 开工后一年半内必需完工、 经过验收和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该市政道路建设标准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经过施工图为建设依据, 必需满足国家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 道路设施景观必需满足 设计要求, 并经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第九条 该宗地块出让范围内计划 地块为计划绿化用地, 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 建设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元/平方米。该绿化用地由乙方负责根据计划、 市政园林等职能部门要求及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并负担全部建设费用, 建设过程中自行负担安全责任, 经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该绿化用地在交地之日起两年内乙方必需开工建设, 开工后一年内完工、 经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和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该计划绿化用地产权不属于乙方全部。
第十条假如乙方未能根据上述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以及建设进度计划开工、 或完工验收、 或移交其修建市政道路(包含道路景观)、 计划绿化用地, 逾期每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 逾期累计超出30日, 乙方除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外, 甲方能够依据具体情况有权决定自行委托第三方代乙方推行前述义务, 到时, 发生全部建设费用由乙方负担, 由此造成甲方全部损失亦由乙方负责赔偿。若非乙方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按约修建市政道路、 计划绿化用地不视乙方违约, 对应建设期限顺延。
假如乙方未能按摄影关主管部门审批经过施工图或者甲方提出要求标准建设市政道路(包含道路景观)、 计划绿化用地, 在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送达整改通知后乙方未按期完成整改, 除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外, 甲方能够依据具体情况有权决定自行委托第三方代乙方推行前述义务, 到时, 发生建设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由此造成甲方全部损失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因乙方未依约推行建设市政道路(包含道路景观)、 计划绿化用地全部义务而甲方依据具体情况决定自行委托第三方代乙方推行时, 乙方不得阻碍第三方代乙方推行, 并应严格根据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无条件配合第三方开展工作。若乙方不配合甲方依约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建市政道路、 计划绿化用地,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
该宗土地建设周期: 在交地之日起 个月开工, 年内建成。
第十一条若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参与了竞买, 但未能竞得上述土地, 但已完全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 没有发生违约行为, 其缴纳推行勾地协议确保金在土地出让结束并经甲方确定后 个工作日内, 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若乙方竞得该土地, 勾地协议确保金转换及退还参见本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实施。
第十二条除第四条第二款中约定乙方不负担违约责任情形外, 乙方未参与上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或无第三方摘牌时乙方未根据约定底价(即按公告宗地楼面地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不高于人民币 元/平方米计算宗地土地价款)摘牌, 没有根据约定推行参与竞买人义务, 其缴纳推行勾地协议确保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在土地出让成交后,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由国土部门将该宗地块交给乙方。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更改该宗土地计划性质、 用途、 功效。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改土地计划性质、 用途、 功效,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按程序收回土地, 且不负担所以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告条件最终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且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更正, 逾期未更正,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协议, 甲方有权上报市国土部门按程序收回土地, 且不负担所以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因乙方未依约推行建设市政道路(包含道路景观)、 计划绿化用地全部义务, 乙方不得将该宗土地进行转让, 若要进行转让必需将本协议约定市政道路(包含道路景观)、 计划绿化用地全部建设费用返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方法处理。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争议, 双方应经过协商方法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争议。
第十八条本协议壹式捌份, 双方各执肆份, 经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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