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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法律特征
①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受骗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行为)。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 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协议系以发生、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④协议是当事人在符正当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协议, 故应为正当行为。
协议一经成立刻含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 义务关系; 或者使原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协议推行义务, 就要依据协议或法律负担违约责任。
协议分类
依据不一样分类标准能够划分为:
计划协议与一般协议
凡直接依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署协议, 称为计划协议。如企业法人依据国家计划签署购销协议、 建设工程承包合相同。一般协议亦称非计划协议, 不以国家计划为协议成立前提。公民间协议是经典非计划协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 计划协议日趋降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计划协议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
双务协议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 双方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 互为因果协议。如买卖协议、 承揽合相同。单务协议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 而她方只享受权利协议。如赠与、 无息借贷、 无偿保管等协议为经典单务协议。
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
有偿协议为协议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协议。无偿协议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协议, 故又称恩惠协议。前者如买卖、 互易合相同, 后者如赠与、 使用合相同。
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协议即告成立, 为诺成协议。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尚须实物给付, 协议始能成立, 为实践协议, 亦称要物协议。
要式协议与非要式协议
凡协议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 为要式协议; 反之, 为非要式协议。《中国经济协议法》要求, 法人之间协议除即时清结者外, 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公民间房屋买卖协议除用书面形式签订外, 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协议与从协议
凡不依她种协议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协议, 称为主协议。凡必需以她种协议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协议, 称为从协议。比如债权协议为主协议,
确保该协议债务之推行确保协议为从协议。从协议以主协议存在为前提, 故主协议消亡时, 从协议标准上亦随之消亡。反之, 从协议消亡, 并不影响主协议效力。
本约与预约
约定未来签订一定协议协议为预约。嗣后推行预约而签订协议为本约, 即本协议。凡订有预约, 即负有签订本协议义务, 违反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其她协议
通常协议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协议。但在一些情况下, 缔结协议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 从而给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独立请求权, 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协议。依据法律或协议要求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人寿保险协议, 是经典为第三人利益签订协议, 因被保险人死亡后, 受益人为第三人。另外, 协议还可分为总协议与分协议; 要因协议与不要因协议; 有名协议与无名合相同。
协议条款
可分为基础条款和一般条款, 又称必需条款和通常条款。当事人对必需条款达成协议, 协议即为成立; 反之, 协议不能成立。确定协议必需条款依据有3种: ①依据法律要求。通常法律对协议必需条款有明文要求, 应依据法律要求。②依据协议性质确定。法律对协议必需条款没有明文要求, 能够依据协议性质确定。比如买卖协议标物、 价款是买卖协议必需条款。③依据当事人意愿确定。除法律要求和据协议性质确定必需条款以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需要求条款, 也是必需条款。比如当事人一方对标物包装有尤其要求而必需达成协议条款, 就是必需条款。协议条款除必需条款之外, 还有其她条款, 即通常条款。通常条款在协议中是否加以要求, 不会影响协议成立。将协议条款要求得具体详明, 有利于明确协议双方权利、 义务和协议推行。
协议签署
通常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她方提出签订协议要求或提议。提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 要约人除表示欲签署协议愿望外, 还必需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协议内容基础条款。要约能够向特定人提出, 亦可向不特定人提出。要约人能够要求要约承诺期限, 即要约使用期限。在要约使用期限内, 要约人受其要约约束, 即有与接收要约者签订协议义务; 出卖特定物要约人, 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一样要约或签订一样协议。要约没有要求承诺期限, 可按通常合理时间确定。对于超出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要约, 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她方提出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一方称要约受领人, 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 其协议即告成立, 受要约人就要负担推行协议义务。对要约内容扩张、 限制或变更承诺, 通常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要约, 对方承诺新要约, 协议即成立。
协议形式
即协议双方当事人相关建立协议关系意思表示方法。中国协议形式有口头协议、 书面协议和经公证、 鉴证或审核同意书面合相同。
口头协议
是以口头(包含电话等)意思表示方法而建立协议。但发生纠纷时, 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或一定金额以上协议, 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协议
即以文字意思表示方法(包含书信、 电报、 契券等)而签订协议, 或者把口头协议作成书契、 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 督促当事人推行协议。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协议除即时清结者外, 应以书面形式签署。其她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协议要求。
经公证、 鉴证或审核同意协议
①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协议当事人申请, 对协议真实性及正当性所作证实。经公证协议, 含有较强证据效力, 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实施依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协议, 不经公证则协议无效。
②协议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 应协议当事人申请, 依据法定程序, 对当事人之间协议进行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协议内容有修改必需时, 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给予更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协议推行权利, 故鉴证含有行政监督特点。现在中国协议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要求以外, 通常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协议审核同意, 指根据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 某类协议或一定金额以上协议, 必需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审核批按时, 这类协议非经上述单位审核同意不能生效。比如, 对外贸易协议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协议变更或解除
即对已经成立协议内容部分修改、 补充或全部取消。协议一方因故需要修改、 补充协议一些条款或解除协议关系时, 必需取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新协议, 变更或解除原来旧协议。变更、 解除协议新协议, 仍按原协议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协议明确要求情况下, 如当事人一方不推行或不合适推行协议义务时, 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故协议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亡。《中国经济协议法》要求, 如因为协议所依据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因为行政命令企业必需关闭、 停产或转产, 因为不可抗力以及因为一方违约致使协议不能推行或推行已无必需时, 许可当事人一方立刻通知她方变更或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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