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险代理协议书
(区拓4年版)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甲方(委托人)全称: 乙方(代理人)姓名: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保险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等相关法律、 规 章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标准,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 达成本协议, 以
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 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负担该行
为产生法律责任, 乙方从事约定代理行为, 取得甲方支付代理费。
本协议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地组成甲乙双方之间劳动协议关系。
第二条 甲方依据《中国保险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要求, 制订《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企业展业服务体系管理措施及相关作业要求》(下称“基础管理措施”), 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
基础措施。
乙方自愿遵守基础管理措施, 并自愿接收甲方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 负有保护甲方资产、 资源及权益义务。
甲方资产、 资源及权益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 享受全部权或其她正当权利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 业务经营中积累全部用户资料;
3. 代理人队伍;
4. 经过多种方法建立业务渠道;
5. 经过多种信息获取展业机会;
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放、 处理全部信息资料;
7. 相关代理人管理、 团体建设、 佣金支付、 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方法;
8. 商业秘密;
9. 享受著作权多种培训资料、 行销辅助品等;
10. 商标权、 名称权、 CI及其她标识;
11. 其她形式甲方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 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正当授权, 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 资源及权益; 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
使用、 窃取、 泄露、 私自转让、 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她方法侵害甲方资产、 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协议生效前提条件。
若乙方在本协议成立之前, 为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 达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参与甲方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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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关系。在此培训期间内甲乙双方之间不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劳动关系或者保
险代理关系。
第五条 本协议使用期三年。协议期满前十五天,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 协议使用期自动
顺延三年, 可数次顺延。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后, 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
甲方授权乙方在 行政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 从事以下代理行为:
1. 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展业资料, 全方面、 忠实地向用户解释、 说明甲方保险产品内容和 保险条款;
2. 认真、 正确指导用户填写投保书, 并将自己知道或应该知道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 相关用户情况, 如实填写《代理人汇报书》, 通知甲方;
3. 应根据正确、 完整、 安全、 保密标准, 搜集、 统计用户信息, 并将用户信息真实、 完整地提交给企业;
4. 代表甲方向与甲方签订保险协议用户收取保险费, 或向拟与甲方签订保险协议用户收取保险费,
并按甲方要求向用户交付保险费预收收据;
5. 在本协议要求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立刻缴交给甲方;
6. 立刻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用户正确资料交甲方审核;
7. 在甲方同意承保后,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用户;
8. 根据甲方管理要求, 向用户提供与该保险协议相关售后服务;
9. 其她经甲方授权行为。
第七条 代理协议期间, 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 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
内开展业务。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 视为违反本协议义务, 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要求追究乙方责任:
1. 误导用户: 向用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宣传说明, 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 投保规则、 保全规则,
或私自修改、 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 私自提升、 减低保险费率, 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
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 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 保险保障利益, 向用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
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法、 甲方向用户收取投资帐户各项费用及收取百分比,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用户投保选择;
2. 代署名: 在投保书、 金领提议书、 用户权益确定书、 契约审核函件、 体检汇报书中健康通知、 各 类疾病问卷、 授权委托书、 委托转帐协议、 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要求需用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署名相关保险资料, 非用户本人亲笔署名、 代用户署名或唆 使她人代用户署名;
3. 冒名顶替体检: 协同用户让她人顶替体检、 伪造或修改体检汇报, 或明知用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 通知甲方, 或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私自找她人顶替体检;
4. 强制或引诱用户投保、 唆使用户退保、 回佣、 隐瞒犹豫期或阻挠用户犹豫期退保;
5.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 签署、 变更、 废除任何保险合约, 放弃甲方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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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依本协议要求或经甲方同意外, 乙方代表她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保险费; 未收到用户交付 任何保险费情况下, 乙方将任何收款凭据、 发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诺收到保险费;
7. 阻碍用户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隐瞒与保险协议相关、 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 情况, 或协同用户隐瞒真相或明知用户通知不实却不如实申明, 或明知用户不如实填写投保、 保全、 理赔等甲方要求须如实填写单证却不通知甲方, 致使甲方或用户利益受损, 协同用户提供不完整体 检病史, 或隐瞒用户提供体检病史, 私自更改用户确定投保或保全申请;
8. 提供或诱导用户提供虚假信息, 如假证件, 假电话, 假年纪, 虚假投、 被保人关系, 虚假病历资料、 虚假健康资料、 虚假财务资料等, 或伪造、 篡改用户信息, 违反限定范围接触、 使用用户信息, 以及 泄露和倒卖用户信息;
9.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 如假学历、 假身份证实、 假担保、 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10. 参与保险欺诈: 私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 私自修改、 变更条款或与用户签署附加合约; 在事故 发生后再接收用户投保申请(倒签单); 串通用户参与制造假赔案, 欺骗甲方;
11. 向用户承诺给予保险协议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她利益;
12. 接到用户索赔通知后, 不立刻汇报甲方, 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
13. 将自己招揽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 为任何其她保险企业或代理企业、 经纪企业承揽保险业务;
14. 滞留、 挪用或侵占用户首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 保全补费、 甲方各类给付保险金、 溢交保险费、 解约金、 保全变更退费、 保单质押贷款款项等;
15. 提供给甲方收据与提供给用户收据内容不一致;
16. 引诱甲方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协议或批注项下保险协议取消、 变更或降低, 引诱其她代理人终 止与甲方保险代理协议;
17. 伪造、 变造、 转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18. 对甲方或其她保险企业财务情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说;
19.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 散布虚假事实, 诋毁其她保险企业、 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声誉;
20. 侵害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甲方各项资产、 资源及权益;
21. 私自制作使用相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 向甲方及甲方授权分支企业外任何第三方购置并 使用相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
22. 对不一样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23.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 新闻媒体、 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所下发表任何相关甲方新 闻、 评论、 广告、 通告、 信函或文件, 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 标识文件、 资料、 图片或电子媒体;
私自以甲方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 私自发表散发增员广告, 有意散播有损甲方形象言论; 在甲
方职场内与她人争吵, 打架或参与打架, 公然欺侮甲方职员、 代理人或用户、 准用户, 与甲方合作单
位发生冲突, 损害甲方形象; 未经甲方许可授权非甲方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 私自盗用甲方或她人名
义对用户进行诱骗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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