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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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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总 则 甲方愿意将其全部部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经营, 乙方自愿承包经营上述土地经营开发。 甲乙双方均承诺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行为能力, 承诺业已将本协议签署和推行通知各自家人或共有权人。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均应立刻推行协议各自义务, 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要求等原因为由对抗本协议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经过充足协商, 本着老实信用、 互利互惠标准, 达成以下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土地 第一条 甲方发包土地位于 荒山开荒地。 第二条 土地面积为 亩, 其中不含荒坡、 沟、 路、 渠、 地埂、 内外平台、 坝塘等隶属设施。土地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四至草图定界, 并于实地以界桩、 界标标明。 第三条 甲方承诺拥有该土地排她使用权, 拥有 证书, 编号为 , 使用期限为 (见附件 )。如她方主张该土地使用权或对甲方排她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推行, 甲方应立刻排除障碍。 第四条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土地发包给她方经营, 未于发包土地上设置抵押、 质押或其她担保物权及其她物权障碍。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再将发包土地承包给她方经营, 不对发包土地设置抵押、 质押或其她担保物权及其她物权障碍。如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土地全部权属中国。地下资源、 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第二章 土地用途 第六条 乙方有权在承包土地上进行蔬菜、 水果等一般农业生产经营, 但不得用于种植速生桉树、 飞机草、 养殖牛蛙等有碍生态环境等非常规农业生产经营; 不得在承包地范围内种植法律严禁种植植物。不然视为违约, 法律责任自负, 且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时应取得甲方同意, 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不然视为乙方违约。 第七条 乙方有权在承包地范围内修建水池、 沟渠、 道路, 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且承包期结束后不得毁坏、 拆除, 全部权无偿归甲方。 第八条 乙方能够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围内建造临时建筑物, 但必需书面如实通知甲方建筑规模、 地点等基础情况, 并取得甲方同意方可建设。不然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乙方不得将承包土地转包、 转租给她方使用。不然视为违约, 一经查实, 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三章 土地交付及承包期限 第十条 甲方自收到协议全部承包金之日起, 一周内向乙方交付上述土地。甲方未按协议要求时间交付土地, 应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交付具体土地时, 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土地方位、 座落、 四至、 面积书面文件, 并应于具体土地上实地竖立界桩界标给予明确。 第十二条 承包起算期以双方签署本协议日期为准。承包期以此计算为 年(大写: 年),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亩承包 年。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对具体土地座落、 四至、 面积等提出异议, 双方应主动配合, 以实地丈量勘测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在承包期届满以后欲继续承包上述土地, 必需在承包期届满之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 并重新签署承包协议, 支付承包金。不然, 超出承包期1天至1个月, 乙方向甲方给付原来约定平均六个月承包金; 超出承包期1个月至6个月, 乙方向甲方给付原来约定平均1年承包金。不给超期承包金,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使用权,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甲方应帮助办理当地政府向承包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登记造册,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除按要求收取证书工本费外, 甲方不得收取其她费用。 第四章 承包金及支付方法 第十六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大写: /亩), 共 亩 年, 承包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承包期内, 如物价指数、 通货膨胀率等发生重大改变时, 土地承包金标准不变。 第十七条 承包地周围荒坡、 蓄水坝塘等承包费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承包金支付形式为银行现金支付, 支付方法为签署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前 年承包金。剩下承包金, 乙方须在自承包期开始 年之内全部付清。 承包年度以土地承包之日起往后12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绝给付承包金。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即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乙方拖欠或者拒绝给付承包金, 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土地使用权,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五章 承包权 第二十条 甲方尊重乙方以种植、 养殖、 畜牧、 加工以及本协议约定农业目而使用本协议所指土地权利,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受占有、 使用、 收益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承包权范围不仅包含所涉土地, 还包含所涉土地上一定空间。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所涉承包权, 双方应到相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确定乙方承包权。如办理登记手续有困难, 双方应将本协议办理公证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将承包土地设置抵押、 质押或其她担保物权及其她物权障碍。如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且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能够将所承包土地作为出资, 与她方进行多个形式合作开发。不然视为违约, 一经查实, 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承包期届满之前,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她人。承包期届满以后, 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承包权。 第六章 结果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结果由乙方全部, 包含但不限于林木、 农作物、 渔产品、 畜牧产品、 禽类产品、 牧草、 药材以及其她农产品和加工产品, 不管是成熟未成熟、 不管是成品未成品, 乙方拥有排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权利。 同时, 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税费全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拖欠、 偷逃或者拒付应交税费, 不然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 若乙方用承包地种植经济林木, 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林木、 林地登记造册手续, 主动配合乙方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登记, 获取相关权属证书, 确定乙方林木全部权。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满, 承包土地上附着建筑物、 生产设备等财产, 除了道路、 水池、 水窖、 沟渠抽水站及抽水设施以外, 乙方有权拆除。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满, 承包土地上附着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到收获期, 乙方有权要求承包期延长至农作物成熟收获之时。超出承包期限时间承包金, 按已经承包年度天天平均承包金计付。 第三十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取得商标、 专利、 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 其全部权由乙方全部。乙方拥有排她申请、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权利。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收取承包费权利;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据本承包协议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行为; (四)甲方应维护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非法变更、 解除承包协议; (五)甲方应尊重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因盗、 毁、 抢等不法行为造成乙方损失, 由乙方负担, 与甲方无关; (七)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争取国家给予当地各项优惠政策; (八)如发生阻碍、 危害乙方承包经营事项时, 甲方有义务立刻通知乙方采取方法; (九)甲方应该主动提供水利、 电力等设施便利给以方使用,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法享受承包地使用、 收益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二)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 占用, 有权依法取得对应承包期内赔偿; (三)乙方应该维持土地农业用途, 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四)乙方应该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乙方承包经营项目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六)乙方有依据本协议立刻支付土地承包义务; (七)相同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农民参与乙方工作; (八)乙方有权在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 自行砍伐所植林木, 并可在承包期内进行轮作; (九)必需时乙方应该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给予甲方通行、 流水、 架设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便利; (十)乙方对其林木、 农作物或其她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 甲方或其她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三条 本承包协议签署后, 双方不得因承接人或者责任人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也不得因双方分立、 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发生分立、 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 或发生重大诉讼, 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可能影响本协议推行时, 应立刻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指使、 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变更、 解除本承包协议。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 因为地震、 战争以及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力, 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完全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通知对方, 并提供不可抗力具体情形, 提供不能推行、 或者部分不能推行、 或者需要延期推行理由及相关证实材料, 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协议推行问题。 第三十七条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 不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因环境保护、 国防建设、 公用事业等目征用本协议承包土地, 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 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赔偿费用应优先填补乙方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改变, 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 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就相关损失充足协商处理, 达不成协议, 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上述损失仅包含直接投入产生损失, 不包含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部土地承包金 %。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不然违约一方应该向对方负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含直接损失, 还包含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该取得预期收益。 第四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 甲乙双方不管哪一方更换联络电话号码或住址, 都应该即时通知对方, 方便立刻取得联络。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在三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络、 不知所踪, 即视为违约。甲方违约, 乙方有权索要违约金; 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索取违约金。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由违约方负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 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替换以前双方达成任何书面口头协议, 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 交接统计等, 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相同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基础标准发生冲突或抵触, 其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 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 以后出具文件优先于前出具文件。 第四十六条 双方对本协议了解发生冲突, 应依据本协议目和基础标准, 老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 不影响其它部分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因本协议签署、 推行、 续展、 变更、 解释、 终止、 解除等发生争议, 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如争议发生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处理。仲裁机构为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争议后, 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 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 也不意味着未来不提请仲裁。 第五十条 本协议金额、 面积等项应该同时以大、 小写表示, 大小写数额应该一致, 不一致, 以大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 双方完全推行完各自义务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共伍页, 壹式贰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甲、 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 甲乙双方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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