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反担保协议》写法
供参考
反担保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络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络电话: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担保时适用)
地址: 联络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 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 市 银行已于 年 月 日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编号为 ),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约定为乙方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借款本金75%, 即 万元人民币。
为降低甲方担保风险, 乙方愿依据本协议约定提供以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 以其本身拥有全部权实物为甲方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形式
(仅限抵押或质押);
□ 提供丙方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形式为 (抵押、 质押或确保)。
第二条 释义
1、 反担保适用中国相关担保法律要求, 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担保人,
依据选择反担保情况, 本协议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 以下所称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 本协议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 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成之日止。
3、 本协议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 质押物及质押权利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情况
本协议设定抵押或质押物情况以下:
1、 乙方全部 , 价值 万元人民币, 具体情况详见《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2、 丙方全部 , 价值 万元人民币, 具体情况详见《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 确保责任及确保期间
如由丙方提供确保, 则确保形式为连带责任确保, 确保期间为主债务推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协议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协议推行担保责任完成后形成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推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协议推行担保责任完成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协议项下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全部确保担保范围, 甲方凡因推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实现反担保权利而造成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协议担保范围, 含甲方在推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主债权及对应利息(含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 全部律师费用; 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占有、 保管、 使用及处分
1、 本协议项下担保财产依全部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 保管、 正常使用, 但担保财产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收甲方对担保财产检验、 评定。
2、 乙方应妥善保管、 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 确保担保财产安全、 完整、 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 担保期间, 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受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 出租、 出借、 置换、 转移、 转让、 抛弃、 隐匿、 发包、 赠予、 再担保、 反复担保、 托管、 以实物形式联营、 合作、 入股等处分方法。
4、 担保期间, 不管是否出现不可抗力, 如发生担保物价值降低或面临降低、 毁损、 灭失时, 反担保人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并主动采取补救方法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 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 补足与降低及灭失价值相当担保财产, 并办理对应担保手续。
5、 担保效力及于担保财产从物、 从权利和孳息。
6、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有权单方面以拍卖、 协议折价、 变卖担保财产等方法处分担保财产: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协议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负担或面临负担担保责任;
(2) 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推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 反担保人违反本协议之部分或全部要求;
(4) 反担保人财务情况恶化或面临解体、 停业风险, 诸如出现严重亏损、 企业解散、 关闭、 歇业、 破产、 查封、 扣押、 拍卖、 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 行政处罚等;
(5) 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私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见途。
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 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过户、 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负担
1、 依法应该办理担保登记, 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取得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
2、 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连续有效。
3、 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 合相同相关文件, 若该等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者, 以本协议为准。
4、 相关本协议所包含公证费、 担保登记费、 维持费、 注销费、 律师费、 保险费、 税收等费用, 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造成甲方垫付时, 反担保人应立刻向甲方清偿。
第九条 独立担保
1、 本协议项下设置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协议而存在, 不因借款协议无效而无效, 也不受借款协议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 反担保人明白: 如甲方同意修改、 补充借款协议, 甲方无需另行取得反担保人同意, 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相关内容负担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取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协议中约定担保范围除外。
3、 任何时候, 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主动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去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 申明与确保
1、 反担保人向甲方申明:
(1) 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全部文件和资料等都正确、 真实、 完整和有效;
(2) 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立即发生有可能影响甲方接收其为反担保人下列事件:
A、 与银行或其关键领导人恶意串通、 互涉重大违纪、 违法或法律纠纷;
B、 存在未了结重大诉讼案件、 非诉讼法律纠纷、 行政处罚、 争议;
C、 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D、 存在还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E、 存在还未披露担保财产其她共有权人;
F、 其她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情况及担保能力情况。
2、 反担保人向甲方确保:
A、 甲方在推行了确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确保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B、 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 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
C、 反担保人如包含任何工商及其她部门之变更、 注销登记情形, 应立刻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
D、 反担保人确保对担保财产依法享受完整、 充足全部权。如包含其她共有权人时, 已取得其她共有权人书面同意;
E、 担保财产未包含任何权属争议、 法律纠纷, 也不存在已被查封、 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使用等情形。如以后出现该等情形, 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
F、 反担保人确保此次担保正当有效, 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此次担保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
G、 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 接收显著或隐蔽质量瑕疵;
H、 确保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 干扰甲方依本协议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I、 确保不出现因其有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甲方行使权利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部分或全部即组成违约,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10 %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所以受到直接和间接损失, 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出违约金部分差额。
如属双方违约, 应依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负担各自应负违约责任。
上述违反协议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含但不限于:
1、 不推行协议义务, 含明确表示不推行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
2、 拖延推行协议义务;
3、 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后, 如守约方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违约方还必需继续推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方法。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记载地址或其她有效路径送达对方。
2、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地址或其她联络方法发生改变, 应立刻通知对方。
3、 任何通知或多种通讯联络只要根据上述地址(地址变更, 则按变更后地址)发送, 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假如是信函, 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假如直接送达, 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管辖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凡因推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纠纷, 双方应尽可能友好协商处理。若引发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她
未尽事宜, 另行协商。
本协议如不包含担保登记自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 如包含担保登记则自担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各方执一份, 副本若干份, 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