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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印章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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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部门印章管理细则 (试 行) 为保障企业权益, 加强企业部门印章管理, 规范部门印章保管、 使用等, 特制订本要求。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 部门印章分发至各部门, 由各部门责任人负责本制度实施。 第二条 部门印章使用与管理由部门责任人负责, 实施责任审批制度。 第三条 部门主管领导应对分管部门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时检验。 第二章 部门印章启用 第四条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 并统一在综合部留样保留, 方便备查。 第五条 新印章启用前由综合部下发启用通知, 并注明启用日期、 责任部门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 使用于企业内部行文, 通知, 部门与企业、 部门与部门业务范围内工作文件等。 第七条 凡属协议、 协议以及包含经济问题全部文本, 不得使用部门印章。 第八条 部门在进行对外联络商洽等通常性事务时, 不得使用其部门印章代表企业签署任何协议(包含但不限于劳动协议、 经济协议)、 协议或发出公函, 要做到专章专用。 第四章 部门印章管理 第九条 印章使用管理必需遵照安全、 规范、 正当、 有效标准。 第十条 印章实施专员管理、 专员使用, 标准上由部门责任人保管及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必需安全可靠, 须加锁保留。 第五章 印章使用及登记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必需基于真实、 正当、 手续完备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责任审批制度, 启用部门印章必需由部门责任人签批。 第十四条 文件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单位、 数量用印。 第十五条 办理使用部门印章事项, 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部门用印申请表》, 写明用印事由、 发往单位、 时间、 份数和经办人签字, 经部门经理审核同意后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时必需做好登记立案, 《部门用印申请表》及用章统计需妥善保留以备主管领导核查, 每年度由主管领导署名确定后, 归档综合部。 第十七条 不准外单位人员到印章管理人处直接办理用印。 第十八条 到企业外使用部门印章时, 需填写《借用申请表》, 载明事项。必需由印章管理人随同监印, 并于当日下午16: 3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 经办人员须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 同时写出简明书面说明, 经主管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九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 空白便函、 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 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并标明用途, 同时在《部门用印申请表》上备注为“空白”。 第二十条 印章必需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标准, 遵守保密要求, 严格照章用印, 未按同意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 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人员审核用印内容, 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汇报领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印章如有丢失、 毁损、 被盗、 误用情况, 应立刻书面逐层上报具体情况, 并快速采取应急方法防范风险。 第六章 印章移交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事、 病、 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 印章审批人应指定她人代管, 标准上由印章审批人或部门主管领导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 交代用印时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 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 登记管印起止日期, 实施管印人员登记立案制, 以明确责任, 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 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登记交、 管印起止日期、 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 印章签批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多种原因离岗时, 印章审批人应指定她人管理印章, 并立刻办理交接工作, 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第七章 印章刻制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刻制部门印章必需经总经理同意后, 交综合部统一刻制。 第二十七条 印章刻制后必需以正式文件发出启用印章通知, 并附注印章印模, 以备查对照。 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或过期作废印章, 印章管理人员必需于当日向审批人汇报并移交综合部存档。 第八章 印章使用管理中过失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人明确表示“同意”而私自使用印章、 不妥甚至违法使用印章、 不认真推行管理责任而造成印章丢失, 均属严重违纪行为, 按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对印章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对应责任。 第三十条 部门印章管理人在企业要求印章使用权限范围外, 以企业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签署协议、 协议或发出公函, 一经发觉, 严厉处理, 由此造成民事、 经济、 法律纠纷和后果, 由印章管理人员、 印章签批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并赔偿企业及第三方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私刻、 伪造印章, 组成犯罪,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企业控股子企业遵照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 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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