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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抵押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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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借 贷 抵 押 合 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协议种类: 民间借贷协议 尤其提醒: 本协议包含协议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要求, 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本协议签约各方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民法通则》、 《中国担保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措施》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要求, 本着平等、 自愿、 老实、 信用标准签署本协议, 并确保共同遵照实施。 第一章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 个人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确保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共 个月。实际放款日和还贷日以借款收据注明日期为准, 利息从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借款收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息: 月利率为百分之 ( %), 年利率为百分之 ( %)。若逾期付息或还本, 天天按借款额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在法院发出强制实施通知书后, 逾期利息双倍计算, 即天天逾期利息为万分之十。 第六条 付息还款方法: 采取按 付息, 到期还本方法, 共分 期付息, 每期利息 元。第1期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2期付息日为 年 月 日, 以这类推。最终一个月( 年 月 日)付清本金。 第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 应提前15天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 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 需额外再支付1个月利息; 如实际用款期限超出三个月, 需额外再支付15天利息; 如部分提前还款, 除按实际天数计息外, 应就提前还款另行支付20天利息, 作为贷款人赔偿。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 确保按期立刻偿还借款利息和本金, 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推行还款付息义务; 2、 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 借款人最迟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确保借款本息偿还。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 确保资金起源正当; 2、 确保在取得抵押物她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约定借款。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若因生计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需提前收回借款, 应提前30天通知借款人, 利息及本金偿付措施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情况, 贷款人有权在出现以下任何一个情况时, 即视借款人根本违反协议, 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要求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而无须为使上述权利引发任何损失负责: 1、 借款人将本金用于非法活动; 或违反其它承诺; 2、 借款人、 抵押人在任意一期付息、 还本期限届满时, 未能足额付清该期应偿还之借款本息; 3、 借款人、 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 死亡, 其债务共有些人不负担债务或者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4.借款人资信恶化, 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5.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6.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实材料或隐瞒关键事项文件资料; 7.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付利息, 经催告后仍未推行; 8.借款人和抵押人恶意串通套取贷款, 损害贷款人利益。 第二章 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 为确保上述债务推行, 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产权并有权处分位于青岛市 区 路 号 单元 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正当房产(产权证号: __________ )抵押给贷款人, 作为推行本协议债务担保。房屋共有些人同意抵押。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所抵押房地产经借贷双方确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 元整。 第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 借贷双方须持相关证件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她项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若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过失造成抵押不成或抵押登记被撤消, 借款人或抵押人必需无条件地返还借款本金, 并负担违约责任、 逾期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出借本金、 利息、 逾期利息、 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诉讼费、 贷款人律师费、 评定费、 拍卖费、 过户费、 实施费、 差旅费、 搬运费等。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期限内, 借款人对抵押房产(抵押一年及以上)办理财产保险, 并将保险单交贷款人保管, 贷款人为此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六条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确保抵押物完好无损, 不管何种原因, 若抵押物价值降低, 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第十七条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 不得将该抵押物变卖、 馈赠和抵偿债务等。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 抵押人能够将抵押物转让, 但转让所得价款, 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第十八条 若贷款人认为有必需对抵押物重新估价, 抵押人必需给予合作。重新估价后, 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 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若发生本协议第十条所列情况, 贷款人宣告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清偿, 贷款人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 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收回全部借款。 抵押物变卖后, 应首先偿还贷款人本息、 违约金实现债权所发生各项费用(见本协议第十四条); 假如贷款人为抵押人另行租赁住房, 贷款人有权从变卖所得中, 扣除该租金。 第二十条 抵押撤销: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 抵押人偿清全部款项当日, 帮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撤销手续。 第三章 其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 终止和变更。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至借款人、 抵押人或第二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 逾期利息、 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全部费用清偿完成之日终止。若协议需要变更, 应达成书面协议。若因签约任何一方过失, 造成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 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法律效力, 也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权利。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转让。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贷款人能够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但应通知借款人、 抵押人, 借款人、 抵押人必需继续推行还本付息义务; 未取得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不得将其还款、 付息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本协议所需服务费、 评定费、 保险费、 抵押登记费等费用, 由借款人负担; 若签约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 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 该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抵押房产出租处理。假如上述抵押房产在抵押前已经出租给第三人, 借款人必需确保该抵押事项已取得第三人同意,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第三人必需无条件地搬出房屋; 假如上述抵押房产在抵押后出租给第三人,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贷款人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准期发放借款, 应该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违约金。 2、 借款人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贷款人准期还清贷款, 应该向贷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违约金。 3、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过失, 造成房地产抵押不成或抵押登记被撤销, 借款人或抵押人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20%违约金。 4、 因贷款人过失, 造成抵押人不能准期撤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人向抵押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签约各方同意: 本协议生效后, 签约各方若发生纠纷可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守约方将依法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逾期利息以及其她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 抵押人变更联络地址时, 必需五天内通知贷款人。在借款人、 抵押人事先没有通知贷款人之前, 贷款人或法院根据本协议写明联络地址向对方发送法律文件, 抵达借款人、 抵押人联络地址时为送达, 借款人、 抵押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 不影响送达发生。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约定: 贷款人放款、 借款人付息还本均经过银行结算方法进行, 借贷双方以共同确定银行结算账户上资金存、 付统计, 作为推行本协议放款或付息还本关键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 包含: 借贷抵押协议、 借款收据、 共同还款确定书、 抵押人申明、 第二住所担保书、 服务协议、 借贷双方银行结算帐号等。 第三十条  本协议签约各方已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含义及产生权利、 义务完全明确, 无异议, 无异义。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登记处、 居间代理人各执一份(借款人与抵押人共执一份, 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贷款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借款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贷款人: 联络电话: 抵押权人: 联络地址: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 年 月 日签署于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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