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企业
与
相关
新世界国贸大厦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68号
写字楼
层 号写字间租赁协议
年 月 日
新世界国贸大厦
写字楼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Ⅰ座19楼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本协议是甲、 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各项条款, 双方必需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范围
依据本协议条款, 乙方向甲方承租写字间房号及建筑面积, 见附件一。承租写字间范围见附件二(以颜色标出)。承租写字间配置详见附件三第4项。
第二条 租赁起始日及租赁期
详见附件三第1项。
第三条 租金
第3.01条 乙方每个月向甲方交纳租金, 租金额见附件三第2.1项。
第3.02条 每个月租金须于每个月1日交纳, 最迟不得迟于每个月3日, 如3日为周末或法定假期, 则可延至每个月第一个星期内清缴。 乙方须于签署本协议时立刻支付首期租金及租金确保金予甲方。租金及租金确保金具体金额见附件三第2.1项和第3项。
第四条 管理费
第4.01条 乙方须按月交纳管理费予甲方。缴付日为每个月1日, 最迟不得迟于每个月3日, 如3日为周末或法定假期, 则可延至每个月第一个星期内清缴。乙方须于签署本协议时立刻支付首期管理费、 管理费确保金及电费确保金予甲方。管理费、 管理费确保金及电费确保金具体金额见附件三第2.2项和第3项。
第4.02条 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可依据实际管理经营成本增加为基础而对管理费作出调整。如有调整, 甲方须提前不少于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需按甲方通知支付经调整以后管理费。
第五条 专题服务
专题服务指依据租户要求提供部分服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供电设施及电费
乙方每个月依据甲方按承租写字间之独立电表所表示之耗用量而发出收费单向甲方缴纳费用, 缴费限期为相关收费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甲方保留在相关市政部门调整各项收费时对应调整相关收费权利。
第七条 冷暖供给
第7.01条 本大厦空调正常使用时间由周一至周五早 8:00 至晚 21:00 。周六、 周日早 8:00 至晚 18:00(国家法定假期停止运行)。如用户于正常时间外有需要, 按人民币¥ 900.00 元/写字间/小时(最少两小时)计算。
第八条 本协议确保金
第8.01条 本协议确保金组成及确保金金额详见本协议附件三第3项。本协议确保金各组成部分共同组成本协议确保金。
第8.02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 甲方可视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依据
乙方违约情节没收本协议确保金之全部或一部分。惟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讨全部租金、 管理费、 电费等各项欠款, 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权利。
第8.03条 租期届满, 在乙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情况下, 甲方应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向乙方免息退还其所交纳本协议确保金。
(1)乙方将承租写字间还原至甲方向乙方交付时状态并返还甲方。
(2)乙方已清缴其所欠甲方之一切租金、 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含滞纳金)。
(3)乙方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和要求。
第8.04条 甲方按本协议要求调整租金、 管理费或按上述第8.02条扣除本协议
确保金后, 造成其所持本协议确保金总金额少于本协议要求数额时, 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补足确保金全数。
第8.05条 乙方于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交付电费确保金后, 甲方有权依据相关部门作出要求及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电费确保金, 并就增加原因作出书面解释, 相关差额须于甲方发出相关通知书后七天内由乙方向甲方补足全数。
第8.06条 甲方有权按乙方欠缴电费金额扣除电费之全部或部分确保金, 在此情况下, 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后七天内补足电费确保金全数。
第九条 支付方法
第9.01条乙方应以存款/汇款/支票或现金方法缴付本协议要求应付全部费用。
第9.02条 存款/汇款银行、 地点和银行账号见附件四, 如有更改, 按甲方书面
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10.01条 在乙方按本协议要求立刻清缴租金和其它应付费用, 并推行了本协议要求应负义务情况下, 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合理地使用所租写字间。
第10.02条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即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酌情没收部分或全部本协议确保金; 乙方应立刻将承租写字间无条件退交甲方。
第10.02.01条乙方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 进行不法活动。
第10.02.02条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清缴欠款及滞纳金。
第10.02.03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将该承租写字间全部或
部分交付、 转租、 许可或转让予第三者独立或共同使用。
第10.02.04条乙方严重亏损,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清算。
第10.02.05条乙方有意或过失损坏承租写字间内任何设施(结构/电/消防/或空调等)或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其它经济损失, 而乙方未能在7日内给予受损方合理经济赔偿及修复损坏。
第10.02.06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之要求(本协议另有要求除外)。
第10.03条 大楼公众设施(如排水、 供电、 空调、 供暖、 消防、 通迅等管道能够经过乙方所租写字间)甲方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写字间进行相关检验、 维修或改建工程, 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除外。
第10.04条 如遇紧急事故包含但不限于包含泄漏水、 火警、 漏燃气等, 甲方有权酌情进入乙方所租写字间视察情况及采取应变方法。在甲方发出合理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 甲方有权临时中止乙方所租写字间设施之运行以进行维修。
第10.05条 除法律明确要求应由甲方负担法律责任外, 甲方均无须负担乙方或其她人经乙方向甲方追讨任何人身损害, 财产毁损、 灭失或任何形式上营业、 贸易或利润损失及任何其她责任, 此责任包含但不限于通常因任何服务或设备中止或其她租客或使用者行为以及任何因台风、 地震、 暴雨、 火灾、 漏水、 漏电、 漏煤气或不可抗力而引发责任, 或因失窃或其她人之违法行为而引发责任。
第10.06条 若本协议租赁期满或因其她原因解除, 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 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 物品搬出承租写字间, 则视为乙方放弃对财产、 设备、 物品全部权利, 到时甲方或甲方授权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进入承租写字间并将乙方上述财产与物品给予处理, 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赔偿及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10.07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乙方单方面
在本协议租赁期满前提前退租或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协议解除, 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情况没收本协议确保金及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11.01条 乙方有权合理使用本大厦公共区域及设施, 并负担相关费用, 甲方有权对出租写字间使用权限作出合理要求, 乙方应给予遵守。
第11.02条 乙方须按时缴付租金、 管理费、 专题服务之额外费用及本协议项下之其它各项费用。
第11.03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本大厦之《物业管理条约》及甲方确定之一切管理规章, 包含但不限于《业主手册》。乙方在承租写字间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 法规。
第11.04条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乙方应按甲方《装修指南》要求进行装修, 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计划报批、 装修确保金、 行政管理费缴纳等。因乙方装修而造成甲方、 其它租户或任何第三人损失均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
第11.05条 乙方确保所租写字间只作为乙方办公场所, 不许可任何人在所租写字间内留宿;
第11.06条 乙方承租写字间内由甲方提供设备、 电器等设施正常损坏 或破损,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维修。如所受破损或损坏是因为乙方非正常使用而造成, 由乙方负责修理还原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11.07条 乙方不得损坏承租写字间内地面、 墙壁及天花板等。
第11.08条 乙方不得在写字间范围外墙粘贴或展示任何招牌、 广告、 标志或口号(甲方事先同意特定招牌位置除外);
第11.09条 乙方须遵守消防部门和甲方之相关防火要求。
第11.10条 乙方不得在承租写字间内存放武器、 弹药、 硝石、 火药、 火油或其她易燃、 易爆、 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及一切法律严禁流通物; 不得在承租写字间外包含大楼门厅、 楼梯、 通道或其它公共区域堆放或留置箱物、 家俱、 垃圾或任何其它物品; 乙方不得利用所租写字间制造和大量存放货物和商品; 乙方也不得将超出写字间负荷重量(每平方米250千克力)之物品安置于所租写字间内。
第11.11条 乙方不得携带动物进入大厦写字间范围内。
第11.12条 乙方须于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之同时无条件向甲方或其 指定代理方返还已还原之所租写字间。
第11.13条 乙方应许可甲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在事先给予乙方合理通知情况下携带第三者用户进入写字间范围内作现场视察。
第11.14条 租期届满, 租赁协议终止。乙方需要续租, 应该在租期届满三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甲方同意, 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甲方保留依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权利。
第11.15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 乙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推行协议。不然甲方将视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该写字间:
(1)当乙方是企业或企业时, 企业或企业被收购、 改组、 联合、 合并、 清算或拥有企业或企业多数投票权股份股东或其它拥有控制权人改变。
(2)乙方出具委托书或授予类似权利, 而被授权人取得使用、 持有、 占有或出租全部或部分所租写字间权利。
第11.16条 乙方改变其经营名称、 住所地及本协议之首所列地址应于改变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1.17条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或其代理人投购公共财产一切险、 机器损坏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任何条款以造成该等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乙方因违反此项而造成发生上述情况者须向甲方就重新投保费用或交付额外保费作出全方面赔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12.01条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它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还未清缴相关款项, 甲方有权不给予事先通知而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在此情况下, 甲方对乙方发出相关书面通告被视为有效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凭证。同时甲方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写字间进行装修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12.02条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她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还未清缴相关款项, 在不影响甲方按本协议赋与其她权利情况下, 甲方同时有权向乙方收取自该欠款应缴日起至该款项全数缴清之日止之利息作为赔偿, 年利率按国家要求金融机构一年期借贷利率加2%。
第12.03条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她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还未清缴相关款项者, 甲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而中止及截断该写字间电力及/或其她服务供给直至乙方清缴全部欠款及重新接驳电力及/或其她服务费用为止。
第12.04条 如乙方违反协议内任何条款, 并在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不对违反协议之行为做出全方面纠正(惟就上述12.01项所述违约行为; 甲方将不另行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须即时迁出所租写字间并向甲方交还所租写字间使用权。
第12.05条 假如因为乙方之行为对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预期收益损失或法律责任者, 乙方须就该损失或责任向甲方作合理全方面赔偿。甲方并有权遁正当路径向乙方追究全部责任。
第12.06条 甲方暂缓对乙方之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不代表甲方放弃本协议赋与甲方之权利。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为地震、 台风、 暴雨、 大火、 战争以及其她不能预见, 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拒事件, 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推行本协议或不能按本协议要求条件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以电报或传真方法通知另一方, 并在21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租赁协议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 或需要延期推行有效证实文件。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或部分免去推行本协议责任, 或延期推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14.01条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 均受中国相关法律管辖。
第14.02条 甲、 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应尽可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若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4.03条 甲方有权以本身名义经过法律路径向乙方追索管理费及水、 电、 气等欠费。
第十五条 法律费用
本协议公证、 登记、 房屋租赁手续费、 印花税以及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要求租赁协议需支付任何其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除按政府要求由甲、 乙双方各自负担外, 一概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 附则
第16.01条 若本协议内任何条款于中国法律下成为无效, 违法或不能实施时, 本协议其它条款之有效性、 正当性及实施性并不所以而受损。甲、 乙双方仍需推行其它条文。
第16.02条 本协议项下通知, 除另有要求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法进行。通知能够传真、 邮寄、 面交、 留置方法送达本协议内所列地址或乙方承租地址。如以传真方法送达, 则以传真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 如以面交方法送达, 则以接收方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如以邮寄方法送达, 则以寄出日为送达时间; 如以留置方法送达, 则以见证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16.03条 本协议及全部附件壹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乙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以前签章并向甲方交还本协议, 不然本协议将自上述限期过后即时自动作废。
第16.04条 本协议及全部附件在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本协议要求交纳了首期租金、 首期管理费及确保金以后生效。
第16.05条 本协议全部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相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日期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日期
甲方兹确定收到乙方所缴付之全数确保金累计人民币(RMB)
大写: 捌万肆仟陆佰壹拾贰元壹角伍分 小写: ¥84,612.15
(见正式收据)
(签章)
授权代表人:
附件一
1. 所租写字间:
所租写字间为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68号
新世界国贸大厦Ⅰ座 层 号写字间
2. 承租建筑面积:
所租写字间承租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附件二
平面图: (图中所表示颜色部分作识别用途)
附件三
1. 租赁开始日期及租赁期限:
本租赁协议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为期 年。
甲方将不迟于 年 月 日把写字间交付乙方使用。
2. 租金及管理费:
每个月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2.1 租金(不含任何其她费用):
所租写字间租金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
2.2 管理费:
管理费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
3. 确保金:
租金、 管理费及电费确保金总额明细以下:
(1)租金确保金(相当于三个月租金) 人民币¥ 元
(2)管理费确保金(相当于三个月管理费) 人民币¥ 元
(3)电费确保金(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
计收一个月) 人民币¥ 元
累计: 人民币¥ 元
4. 所租写字间之配置:
于交付使用时, 甲方于所出租写字间内向乙方所提供之配置以下:
- 悬挂天花连灯盘
- 中央空调系统(风机盘管及其主风管道连保温已安装到位, 甲方提供出风口、 回风口连过滤网及恒温/风速调整器。)
- 消防系统包含喷淋头、 烟感报警器及消防广播喇叭已安装到位
- 独立供电开关总闸制及独立电表
- 水泥地台, 墙身涂乳胶漆饰面
- 玻璃门
- 墙身配置暗藏式电插座及电灯开关
附件四
甲方指定之银行及账户:
乙方就本协议各条款中提及全部款项包含但不限于租金、 管理费、 各项确保金及其它费用须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存入甲方下列
人民币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企业
开户行: 中行国贸分理处
账号: 001
附件五
补充协议:
甲方: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企业
乙方:
所租写字间: 新世界国贸大厦Ⅰ座 层 号写字间
协议正文有约定, 附件无约定, 以协议正文为准, 协议正文与附件有冲突或不一致, 以附件约定为准。
第4.02条 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可依据实际管理经营成本增加为基础而对管理费作出调整。如有调整, 甲方须提前不少于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需按甲方通知支付经调整以后管理费。
变更为: 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可依据实际管理经营成本增加为基础而对管理费作出调整。但涨幅不得超出现管理费20%。如有调整, 甲方须提前不少于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费用增加合理原因并出据相关依据, 乙方根据调整后管理费用支付。
第六条 供电设施及电费
乙方每个月依据甲方按承租写字间之独立电表所表示之耗用量而发出收费单向甲方缴纳费用, 缴费限期为相关收费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甲方保留在相关市政部门调整各项收费时对应调整相关收费权利。
变更为: 乙方每个月依据甲方按承租写字间之独立电表所表示之耗用量而发出收费单向甲方缴纳费用, 缴费限期为相关收费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甲方可依据相关市政部门对电价调整对对应电费进行调价。
第8.02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 甲方可视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违约情节没收本协议确保金之全部或一部分。惟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讨全部租金、 管理费、 电费等各项欠款, 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权利。
变更为: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违约情节没收本协议确保金之全部或一部分。惟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讨全部租金、 管理费、 电费等各项欠款, 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权利。
第8.03条 租期届满, 在乙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情况下, 甲方应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向乙方免息退还其所交纳本协议确保金。
(1)乙方将承租写字间还原至甲方向乙方交付时状态并返还甲方。
变更为: 租期届满, 在乙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情况下, 甲方应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十五日内向乙方免息退还其所交纳本协议确保金。
(1)乙方将承租写字间按协议附件三第四条内全部一切写字间内配置需以完好无缺及功效正常之条件返还甲方。
第10.02.03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将该承租写字间全部或部分交付、 转租、 许可或转让予第三者独立或共同使用。
变更为: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将该承租写字间全部或部分交付、 转租、 许可或转让予第三者独立或共同使用。乙方关联企业仍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第10.07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乙方单方面 在本协议租赁期满前提前退租或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协议解除, 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情况没收本协议确保金及要求违约赔偿。
变更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乙方单方面 在本协议租赁期满前提前退租或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协议解除, 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情况没收本协议确保金及要求违约赔偿, 若乙方未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甲方无故提前解除协议需向乙方双倍返还确保金。
第11.17条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或其代理人投购公共财产一切险、 机器损坏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任何条款以造成该等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乙方因违反此项而造成发生上述情况者须向甲方就重新投保费用或交付额外保费作出全方面赔偿。
变更为: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或其代理人投购公共财产一切险、 机器损坏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任何条款以造成该等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乙方因违反此项而造成发生上述情况者并经司法机关裁决确定系乙方责任时, 须向甲方就重新投保费用或交付额外保费作出全方面赔偿。
第12.01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它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还未清缴相关款项, 甲方有权不给予事先通知而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在此情况下, 甲方对乙方发出相关书面通告被视为有效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凭证。同时甲方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写字间进行装修不负担任何责任。
变更为: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它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乙方仍未清缴相关款项,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同时甲方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写字间进行装修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12.02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她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还未清缴相关款项, 在不影响甲方按本协议赋与其她权利情况下, 甲方同时有权向乙方收取自该欠款应缴日起至该款项全数缴清之日止之利息作为赔偿, 年利率按国家要求金融机构一年期借贷利率加2%。
变更为: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她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乙方仍未清缴相关款项, 甲方同时保留向乙方收取自该欠款应缴日起至该款项全数缴清之日止之利息作为赔偿权力, 年利率按国家要求金融机构一年期借贷利率加2%。
第12.03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她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还未清缴相关款项者, 甲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而中止及截断该写字间电力及/或其她服务供给直至乙方清缴全部欠款及重新接驳电力及/或其她服务费用为止。
变更为: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 管理费或其她任何费用限期届满后,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乙方仍未清缴相关款项, 甲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而中止及截断该写字间电力及/或其她服务供给直至乙方清缴全部欠款及重新接驳电力及/或其她服务费用为止
第12.04条如乙方违反协议内任何条款, 并在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不对违反协议之行为做出全方面纠正(惟就上述12.01项所述违约行为; 甲方将不另行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须即时迁出所租写字间并向甲方交还所租写字间使用权。
变更为如乙方违反协议内任何条款, 并在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不对违反协议之行为做出全方面纠正,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须即时迁出所租写字间并向甲方交还所租写字间使用权。
第12.05条 假如因为乙方之行为对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预期收益损失或法律责任者, 乙方须就该损失或责任向甲方作合理全方面赔偿。甲方并有权遁正当路径向乙方追究全部责任。
更改为: 假如因为乙方之行为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者, 乙方须就该损失或责任向甲方作合理赔偿。甲方并有权遁正当路径向乙方追究对应责任。
第14.02条: 甲、 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应尽可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若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变更为: 甲、 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应尽可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若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4.03条: 甲方有权以本身名义经过法律路径向乙方追索管理费及水、 电、 气等欠费。
变更为: 甲方有权以本身名义经过法律路径向乙方追索管理费及用电等欠费。
第十五条 法律费用
本协议公证、 登记、 房屋租赁手续费、 印花税以及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要求租赁协议需支付任何其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除按政府要求由甲、 乙双方各自负担外, 一概由乙方负担。
变更为: 本协议公证、 登记、 房屋租赁手续费、 印花税以及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要求租赁协议需支付任何其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除按政府要求外, 其它由甲、 乙双方各自负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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