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 协议编号:
房屋代码:
商品房预售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山东省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 国籍: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措施》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法取得位于 、 编号为 地块土地使用权 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 计划用途为 , 土地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同意,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号为 , 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开工日期为: ,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完工日期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同意机关为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础情况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要求项目中: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房屋代码为 。
该商品房用途为 , 属 结构, 层高为
米, 建筑层数底商 层, 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
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相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法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法计算改商品房价款:
1、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 ) 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 按套(单元)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依据当事人选择计价方法, 本条要求【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套内计价, 不适用本条约定。
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 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法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X100%
协议约定面积
(3)
。
2、 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处理:
(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据实结算房价款;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负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协议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款由出啊迷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X100%
协议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 双方不解除协议, 应该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法及期限
买受人根据下列第种通常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下房款, 即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分期付款( 年分期):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 其她方法: 银行、 公积金按揭付款方法: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 大写: 元整, 余款 万元, 大写: 元整, 须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成银行、 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手续。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协议要求付款,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做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 自本协议要求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逾期超出 以后,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 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人愿意继续推行协议, 经出卖人同意, 协议继续推行, 自协议要求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大于第(1)项中比率)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据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 近对应分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该在 年 月 日前, 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要求, 将含有下列第 种条件, 并符合本协议约定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盒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同意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 出卖人可据实给予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 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买受人;
2、 。
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第八条要求特殊情况外, 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要求期限交付买受人使用,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 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积)
(1)逾期不超出 日, 自本协议第八条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逾期超出 以后, 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 出卖人应该自当目买受人解除协议通知抵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协议继续推行, 自本协议第八条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大于第(1)项中比率)违约金。
2、 。
第十条 计划、 设计变更约定
经计划部门同意计划变更、 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造成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效, 出卖人应该在相关部门同意同意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 户型、 空间尺寸、 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书面回复。买受人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曰内未作书面回复, 视同接收变更。出卖人未在要求时限内通知,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 应该与出卖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成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应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 出卖人应该出示本协议第八条要求证实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 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实文件或出示证实文件不齐全,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负担。
因为买受人原因, 未能按期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确保销售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相关装饰、 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商品房装饰、 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下述 种方法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装饰、 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相关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成使用条件:
1、
2、
3、
4、
5、
假如在要求日期内未达成使用条件,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 相关产权登记约定
出卖人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立案。如因出卖人责任, 买受人不能在要求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餕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已付房价款 %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 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商品住宅, 《住宅质量确保书》作为本协议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 根据《住宅质量确保书》承诺内容负担对应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 双方应该以协议附件形式具体约定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出卖人应该推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损坏, 出卖人不负担责任, 但可帮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置人负担。
第十七条 双方能够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使用权
;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面使用权
;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命名权 ;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命名权 ;
5、 ;
6、 。
第十八条 买受人房屋仅作 使用, 买受人使用私自改变该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要求者外, 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她权利人共同享受与该商品房相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负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私自改变与该商品房相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述第 种方法处理措施;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约定后签署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 一式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协议持有情况以下:
出卖人 份, 买受人 份, 共 份。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存档协议电子文本。假如甲、 乙双方因协议内容产生纠纷, 以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权属登记管理系统协议电子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 由出卖人向 省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申请登记立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立案机关(盖章)
责任人(签章)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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