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矿产资源合作投资开发经营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本着自愿、 平等、 公平、 老实、 信用、 互利标准, 就矿产资源合作投资、 开发经营项目相关事宜, 经友好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 特签定本协议, 方便甲、 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机组成立:
1、 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注册, 成立“广西恒宝矿业有限总企业”(原广西宏宝矿业投资有限企业、 广西钦州市恒亿矿业有限企业为总企业下属企业)。
2、 企业地点:
3、 领导机构: 设董事长一名、 总经理一名、 财务监理一名。
4、 管理机构: 设①办公室: 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②财务部: 负责财务部日常工作③经营部: 负责企业产品收购与销售工作。④生产部: 负责企业矿产资源开发与加工。⑤安全部: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及危险物品管理工作。
二、 领导职务与分工: 本企业不设董事会, 领导职务与分工以下。
黄宏海任董事长: 负责企业全方面工作。具体管理办公室、 生产部、 安全部工作。
钟升扬任总经理: 帮助董事长分管财务工作。具体管理经营部经营管理工作。
任财务监理: 帮助董事长、 总经理负责财务监管工作。
三、 合作项目:
1、 开发项目: 多种矿产资源整合与投资, 关键以高岭土、 铝矿、 煤矿、 铁矿、 锰矿、 水泥矿、 方解石、 重晶石等开发加工与销售。
2、 合作意向: 甲乙双方投资在崇左、 钦州地域开发加工销售多种矿产资源。
3、 合作方法: 共同投资、 共同管理、 利润共享、 风险共担。
四、 经营管理:
1、 共同管理, 分工合作。甲方具体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与加工, 乙方具体负责矿产资源收购与销售。
2、 投资方法: 采取先易后难方法共同投资, 甲乙双方各出资50%。依据项目需要确定各阶段投资金额, 逐步扩大开发项目方法增加投资。优先开发高岭土、 方解石等项目。
3、 合理定价。矿产品收购与销售价格需经董事长、 总经理及相关人员共同确定, 任何情况下, 甲乙双方不能单独一方推行投资、 经营、 借贷、 收购与销售活动。
五、 财务管理:
1、 会计由甲方指派, 出纳由乙方指派。
2、 管理人员、 工人工资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3、 企业经营活动产生一切经济往来必需经过广西恒宝矿业有限总企业帐户统一收支。
六、 利润分配方法:
1、 工资支付: 企业在经营之日起, 双方利润分配、 权利义务相同, 双方工资待遇一致。
2、 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投资人按各占50%百分比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和分担共同投资亏损。
3、 企业完税后利润分配次序: (1)填补前季度亏损。(2)每季度提取当季度税后利润40%进行分红, 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积累盈利部分40%进行分红。⑶盈利余额部分作为合作企业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如因企业发展需要, 分配百分比可视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商议再作调整, 标准上不能提升。
4、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负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5、 共同投资人出资形成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共有财产, 由共同投资人按50%百分比共有。
6、 如在合作经营中, 合作经营产生借款, 合作经营利润应先偿还借款; 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 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后续发展基金。
七、 经营资金增加:
1、 企业贮备资金不足需要增加经营资金时, 经双方协商同意, 各方应根据各自所占股份50%百分比增加。
2、 如需增加其她人入股时, 必需认可本协议并经甲乙双方同意, 推行协议要求相关权利义务。
3、 向外借贷经营资金, 甲乙双方共同负担。
八、 事务实施
1.共同投资人共同实施共同投资日常事务, 包含但不限于: (1)在企业提议设置阶段, 行使及推行作为企业提议人权利和义务; (2)在企业成立后, 行使其作为企业股东权利、 推行对应义务; (3)搜集共同投资所产生孳息, 并根据本协议相关要求处理;
2.投资人有权检验日常事务实施情况, 双方有义务向投资人汇报共同投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3.实施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共同投资人, 所产生亏损或者民事责任, 由共同投资人负担;
4.一方在实施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 应负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能够对一方实施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 应暂停该项事务实施。假如发生争议, 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下列事务必需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企业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资; (3)更换事务实施人。
九、 甲乙双方权利、 义务与责任:
1、 共同投资人权利: (1) 共同投资人按投入企业资本额占企业注册资本额百分比享受全部者资产权益并转让。(2) 共同投资人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企业新增资本时, 出资人能够优先认缴出资。在企业盈利情况下, 不能超出总投资50%。(3) 共同投资人共同协商确定企业名称。(4) 共同投资人有权对不推行、 不完全推行或不合适推行投资义务投资人和有意或过失损坏企业利益投资人提诉讼, 要求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5) 有权查阅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汇报。(6) 法律、 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所给予其她权利。
2、 共同投资人义务: (1) 共同投资人应该在要求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2)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在企业登记后, 不得抽回出资。(3)共同投资人应遵守《企业章程》。(4)本企业发给共同投资人出资证实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 仅作为企业内部分红依据。(5)共同投资人在企业设置过程中, 有意或过失侵害企业利益, 应向企业或另一方共同投资人负担赔偿责任。(6)法律、 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她义务。(7)甲乙双方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 有效、 正当。
3、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崇左地域项目计划、 设计、 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甲方负责崇左地域项目报建报批手续; (3)甲方负责崇左地域项目征(租)地相关手续; (4)甲方负责向政府(崇左地域)争取项目可争取到优惠政策; (5)甲方享受对项目建设全程管理权利; (6)甲方对项目建设中实施情况享受提议权、 审议权和监督权。
4、 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钦州地域项目计划、 设计、 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甲方负责钦州地域项目报建报批手续; (3)甲方负责钦州地域项目征(租)地相关手续; (4)甲方负责向政府(钦州地域)争取项目可争取到优惠政策; (5)甲方享受对项目建设全程管理权利; (6)甲方对项目建设中实施情况享受提议权、 审议权和监督权。
5、 共同投资人其她权利和义务: (1)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企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股份及出资额; 三年期限后,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 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 在相同条件下, 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利。(4)企业成立后, 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5)企业不能成立时, 对设置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出资百分比分担。(6)在项目建设正式协议书签定之前, 双方享受对该项目咨询、 论证、 实地考察权利。
十、 企业解散和清算:
1、 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合作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依据相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作终止后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各合作人确定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 刚按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 按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次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 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 先以合作双方共同财产偿还,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合作双方按出资百分比负担。
十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 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二、 本协议经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 共同投资人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广西宏宝矿业投资有限企业 广西钦州市恒亿矿业有限企业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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