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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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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规范性文件制订、 消防执法活动法律审核工作, 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妥行政行为, 深入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和立案要求》、 《四川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规则》等相关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审核是指对拟制订规范性文件和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正当性、 合理性进行法律审查、 核实工作。 本规则适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条 法律审核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表现公平、 公正、 有错必纠基础标准。 第四条 法律审核实施事前审核。依据本规则确定法核事项未经审核, 办案单位和个人自行报请审批, 审批责任人不得给予审批。 第五条 法律审核应该实施专任审核。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部门为本级法律审核部门(以下简称法核部门), 审核人员由支队法制科、 大队(科)专职或兼职法制员担任。法核人员不能同时为该规范性文件起草、 案件办理主办人员。 第六条 法律审核以法核人员署名并加盖法核印章为审核凭据。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是指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权限, 对根据要求程序制订, 包含公民、 法人和其她组织权利义务, 公开公布并含有普遍约束力、 能够反复适用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消防机构内部工作制度、 管理制度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不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 案件审核关键包含: (一)除当场处罚外, 作出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 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案件; (二)采取传唤、 查封、 扣押、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停止举行等行政强制方法。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须先经业务部门领导, 联合起草经主办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 报法核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律审核通常于三个工作日内审结。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要求除外。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该在公布后3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部门立案, 法律、 法规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第十一条 案件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法核部门接到移交审核案件, 应该给予审查, 属审核范围、 材料齐备, 应该受理。 (二)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查方法进行, 必需时能够要求办案人员作出书面、 口头说明, 也能够由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三)行政案件法律审核在行政处罚通知后,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 (四)通常案件在二个工作日, 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结。法律法规对案件时限有要求除外。 (五)对退回案件, 办案人员应该根据法核部门意见立刻办结。 (六)对重大、 复杂、 疑难和有争议案件, 法核部门能够提请支队执法例会决定。 第四章 审核权限 第十二条 总队法规处负责对总队制订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支队、 大队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由办案部门报总队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 (一)对单位拟作出罚款处罚, 数额超出30万元; (二)拟作出没收产品或违法所得处罚, 数额超出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队法制科负责对市、 州支队拟制订规范性文件以及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支队所属城区大队办理消防行政案件由支队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大队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应该报支队法制科法律审核: (一)对单位拟作出罚款处罚, 数额超出10万元; (二)对个人拟作出罚款处罚, 数额超出2万元; (三)拟作出没收产品或违法所得处罚, 数额超出5万元; (四)符合听证条件,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五)包含重大火灾事故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六)拟作出停产停业处罚, 影响较大, 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五条 法核部门负责对移交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意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 法规、 规章及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具体要求是否合适; (四)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 衔接; (五)其她需要审核内容。 第十六条 经法核部门审核,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符合第十五条要求内容之一, 应将其退回组织起草业务部门修改后再报请审核。 第十七条 法核部门负责对移交审核行政案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意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受案、 立案是否符正当定程序和管辖;   (二)办案人员是否取得相关执法主体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足确凿; (四)案件定性是否正确; (五)违法嫌疑人认定是否正确;    (六)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正当。办案过程是否符正当定程序, 有没有违法调查取证、 滥用强制方法、 越权办案、 执法不妥等行为; (八)量罚是否合适。审查拟处罚意见是否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之内, 是否公正合理, 有没有畸轻畸重、 降格处罚、 反复处罚情况, 有没有法定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 (九)法律文书制作、 填写、 送达是否正当、 规范。 第十八条 经法核部门审核行政案件按以下多个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正确、 程序正当、 处罚合适、 法律文书齐全, 由审核部门签署意见后, 由办案人员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或处理意见不妥案件, 法核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意见, 退回办案人员; (三)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案件, 法核部门列出补查提要, 退回办案人员继续调查补充证据, 待补查完成后再移交法核部门审核; (四)违反法定程序、 尚不足以影响案件定性处理, 法核部门应该书面指出违法事项及纠正意见, 送办案人员纠正, 同时应签署同意意见, 由办案人员报本级消防机构领导审批决定;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处理, 审核部门应该签署不一样意意见, 并书面注明违法事项及处理意见, 随案卷退回办案人员。 (五)对法律文书不齐全、 不规范案件, 由法核部门退回办案人员纠正后再呈报审核;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违法事实不成立, 由法核部门签署意见后, 退回办案人员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决定。 第五章 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订, 案件办理实施谁主办、 谁负责, 谁审批、 谁负责责任制度。出现执法过失, 依据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要求以及执法过失责任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审核实施责任审核制度。因法核人员有意或重大过失出现执法过失, 法核人员对依本规则应审核内容负担对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审核统一使用《阅卷笔录》, 单独编号成册, 独立存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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