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易麟智能科技有限企业
经销协议
甲方: 深圳易麟智能科技有限企业
乙方: 天津富达汽车销售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甲、 乙双方本着老实守信、 平等互利标准, 就乙方经销甲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遵守实施。
第一条、 授权经销产品和区域:
1.1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协议使用期内在甲方指定行政区域 天津 内销售甲方 电动尾门 产品, 成为甲方产品经销商。双方并承诺根据本协议条款推行各自职责并享受对应权利。
1.2乙方经销权不是独占和排她。甲方仍保留权利, 依据乙方销售情况自行决定授权其它销售商在该销售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但甲方出售给其它乙方货物价格不低于甲方根据本协议书要求在当初出售给乙方货物价格单上价格。
1.3 任何经销区域范围变更均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授权经销区域外发货, 不然视为超越授权经销区域窜货行为, 一经核实, 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不少于窜货金额1倍处罚, 罚款将直接从返点中扣除, 窜货产品乙方回收。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窜货严重程度对乙方授权经销区域进行调整或停止供货。
1.4 假如乙方需要扩大销售区域或增加经销产品品类及型号, 经过协商需要另外签署补充协议。
1.5 甲方和乙方之间仅限于甲方产品经销关系, 为相互独立协议缔约方双方。在任何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情况下, 乙方不得代表甲方签署任何协议性文件或作出任何承诺、 申明、 确保或陈说。乙方违反前述要求所签署协议性文件和作出任何承诺、 申明、 确保或陈说对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含有约束力。
1.6 乙方同意只在本协议要求销售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络, 进行分销活动。除非有甲方预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从任何第三方购置甲方产品, 或向注册地址或者关键经营地址位于销售区域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甲方产品。
第二条、 订单及交货事宜
2.1订货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货单, 订货单应有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每份订单均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订单内容需依据本协议制订。
2.2甲方接收到订单后即可向乙方发货, 货物运输费用各负担二分之一, 需甲方先行支付运费。
2.3在货物送达乙方指定地点或乙方到物流中心提取时, 乙方验货时应严格检验产品运输包装和数量, 如运输包装破损应立刻仔细查对货物数量是否相符, 如不相符乙方应拒绝提货并立刻提出交涉, 需要甲方出面与物流企业进行沟通处理, 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如因乙方疏忽造成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2.4乙方在收到货物并查对无误后, 必需在物流企业《送货清单》上签收确定, 在甲方发出货物之日起15天内, 若乙方无任何书面回复, 则视甲方货物已安全抵达并完成了甲方交货义务。
第三条、 产品质量确保条款
3.1甲方承诺如乙方所经销甲方产品出现质量事故, 自甲方产品出厂之日2年内可包换同型号产品(时间以甲方发货单日期为准), 超出2年或不符合包换条件产品, 按甲方售后服务条款实施;
3.2包换不适用以下情况:
人为原因和不可抗拒力造成产品损坏, 不在保换保修范围内;
保修贴纸或外观被损坏产品只享受保修服务, 不享受保换服务;
终端用户私自拆装产品不属保换保修服务范围。
若乙方返回客退机无产品编号或属窜货产品, 则甲方将不予保换保修。
第四条、 产品价格和结算方法
4.1价格条款: 以甲方报价单为准(附: 甲方各系列产品报价单)。
在经销甲方产品过程中, 乙方必需实施甲方制订统一批发/零售价格, 若因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实施要求批发/零售价格时, 标准上必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4.2结算方法: 月结结算, 周期三十天, 次月10号之前务必结清。
第五条、 权利与责任
5.1在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应帮助乙方在经销区域内有利于提升产品销售及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乙方应配合甲方区域性及性宣传促销活动及销售策略。同时,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宣传、 维护甲方品牌形象。
5.2乙方承诺只使用由甲方统一提供品牌宣传资料, 乙方所做任何相关甲方产品广告宣传须经过甲方审核经过。
5.3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相关非公开信息, 双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5.4甲乙双方在协议签署后要立刻完成人员及市场运作计划对接, 并在日常市场运作中应双方主动配合终端市场推广工作。
5.5乙方对甲方相关产品推广方法活动应提供支持与配合, 这些方法活动包含但不限于终端形象工程、 产品展示柜、 宣传资料发放等。
5.6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促销策略以及新产品上市推广计划等。
5.7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售后服务及其她服务工作。
5.8为使甲方立刻了解乙方库存情况, 乙方应每个月底向甲方报一次库存情况, 未上报库存情况视同无库存。
第六条、 调换货要求
6.1 为了帮助乙方立刻消化库存, 降低经销过程中资金及产品积压, 甲方同意对于乙方订购甲方货物在以下要求时间内进行调换货。
已订货时间
调换结算金额
调换货要求
备注
3个月
全额调换
调换货物仅限于未装过车全新机型, 而且要保持附件及包装完好, 机型无任何损伤。
18个月以上货物不接收调换货。
12个月
按原进货价5折调换
18个月
按原进货价3折调换
6.2 调换货起始日期以甲方发货时间为准。
第七条、 协议解除
7.1、 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协议要求行为, 双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请求。若需解除本协议, 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在协议解除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清因推行本协议而产生债权债务。
第八条、 争议处理
8.1、 实施本协议产生全部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双方不能在争议事项上达成一致, 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裁决结果是终局, 双方应根本推行。
第九条、 其它事宜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或另立协议处理。
9.4、 在签署本协议时, 双方均需提供各自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给对方作为协议附件存档。
第十条、 协议使用期
10.1、 本协议使用期为自08月24日起至 年 08 月 23 日止。
10.2、 在此期间,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修改或补充, 均应签署补充协议, 任何口头超越上述内容承诺均无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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