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视剧总发行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鉴于:
1. 甲方系电视剧《 》(以下简称“本剧”)投资方、 出品方或经本剧出口方授权而签署和推行本协议。
2. 乙方系专门从事电视剧发行业务且含有电视剧发行资质有限企业, 含有电视剧发行及策划、 推广广泛社会资源、 团体和丰富经验。
3. 本协议组成委托发行协议关系。
为此,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订条款以下:
1. 发行影剧目:
1.1 剧名: 《 》, 又名《 》。
1.2 主创团体: 由导演 , 由 、 、 、 等主演。
1.3 拍摄许可证号: 、 公映许可证号: 。
1.4 出品方: 有限企业、 有限企业。
1.5 长度: 共 集、 每集约 分钟。
1.6 题材: 。
1.7 版本: 汉字一般话加汉字简体和英文字幕。
2. 发行授权:
2.1 发行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对本剧在下列范围发行权。
(1) 2.1.1 经过电视台播映权: 包含有线电视、 无线电视、 卫星电视、 手机电视、 移动电视等方法播映, 观众能够有偿或无偿方法收看。
2.1.2 音像制品发行权: 音像制品形式(包含VCD、 DVD、 录像带等全部已知或未来发明载体)制作、 复制、 发行及销售售卖权。
2.1.3 信息网络传输权: 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输权及手机网络传输权。
2.2 授权性质: 甲方授予乙方独占发行权, 即在约定区域、 期限和方法只有乙方可享受本剧约定播映权和对应发行权, 其她方(含甲方)不得以相同方法行使。
2.3 授权期限:
2.3.1 中国大陆传输期限为 年, 自本剧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算。乙方对外发行时向各播映机构授权期限在此期限范围内。
2.3.2 中国境外授权期限为 年, 自本剧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算。乙方对外发行时向播映机构授权期限也在此期限范围内。
2.3.3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即可开展本剧代剪发行与销售工作, 直至上述许可期限届满。
2.3.4 在合作期限届满时, 如仍有乙方负责发行时所签署协议或对应授权对价、 费用等款项仍未全部收回, 则在合作期限届满后, 继续由乙方清收, 并按本协议约定计算佣金。
2.4 授权区域 :
(1) 中国大陆, 不含港澳台地域。
(2) 全球范围。
(3) 国、 国和 地域范围。
2.5 发行语言版本:
2.5.1 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域; 一般话及汉字简体及英文字幕版本;
2.5.2 音像制品: VCD规格: 一般话声道, PAL线路无字幕; DVD规格: DVD-Video5和DVD-Videp9, 一般话声道, 简体汉字字幕, PAL线路、 6号区码。
2.5.3 中国境外: 可依据需要加注对应语言字幕。
2.6 转授权与分许可:
2.6.1 乙方在发行时, 可对对应合作方、 播映方进行对应转授权、 分许可。
2.6.2 乙方进行转授权与分许可均应在本协议约定发行权限范围内, 且应要求被转授权方、 被分许可方遵守本协议约定。
2.6.3 乙方应确保分发行方不得修改(翻译除外)或删除物料中任何摄制单位名单、 版权申明、 商标、 商号或标志。
2.7 维权授权:
2.7.1 在授权区域和授权范围内出现她人侵犯乙方权利情形时, 乙方能够自己名义维权, 甲方主动配合乙方维权行动, 根据乙方要求出具打击盗版需要授权书、 版权证实等材料。
2.7.2 乙方进行维权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维权所获收益归乙方。
2.8 权利保留: 本协议中未明确授予乙方权利, 均归甲方, 乙方不得私自使用。
2.9 其她要求:
2.9.1 甲方确保本剧经中国影视主管机关许可能够在中国电视台基金时段(档)(指晚8点至晚10点)播映。
2.9.2 乙方在发行工作中可直接将约定范围内本剧播映权或其她版权权益以及维权权利直接转授权或转让给约定范围内播映方, 而且该播映方还可再进行分许可或转授权, 即: 乙方在其取得授权范围内, 可转授权、 分销许可她人行使一定区域、 期限和方法传输权。
2.9.3 甲方承诺, 在本协议约定代理期限内, 即使本剧版权方发生改变或本剧版权方转让本剧版权, 本协议约定授权与代理范围和期限不受此影响, 且甲方在版权方发生改变或版权转让时对本协议项下授权与代理约定及已经发生改变与销售约定给予确定和遵守。
2.9.4 甲方对本剧传输次序安排:
A. 本贮存器在中国大陆各地方卫星频道首次播出应晚于在中国大陆非地方卫星电视首次播出; 各非地方卫星电视首次播出次序由乙方与播映机构自行约定。
B. 本剧在中国大陆经过国际互联网络(含广电网络、 手机网络)首次播出和本剧在中国大陆销售VCD、 DVD、 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公开销售时间, 均应易于在中国大陆非地方卫星电视首次播出。
2.9.5 本剧在中国大陆制作和复制VCD、 DVD、 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权利中不包含将本剧音像制品出口至中国大陆以外, 乙方享受本剧在中国大陆以外制作和复制VCD、 DVD、 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权利中不包含将本剧音像制品进口至中国大陆。
3.1 发行工作安排:
3.1 发行定价:
3.1.1 本剧在约定授权范围内发行定价,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统一发行定价标准并由甲方最终确定, 乙方依据该定价标准进行发行。
3.1.2 乙方在实施发行定价标按时, 应本着本剧发行收益最大化标准对外报价, 只要高于约定标准, 可直接对外确定发行价格。
3.1.3 乙方在实施发行定价标按时, 如确实难以达成约定发行定价标准或者乙方提出要降价时或者依据该定价标准无法确定价格时, 可与甲方“一事一议”具体发行事项价格。
3.2 发行酬劳:
3.2.1 本剧在中国境内外发行酬劳以佣金形式支付并按发行收入 %计算。
3.2.2 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 日内扣除代理佣金后将剩下款项支付给甲方。
3.3 发行收款:
3.3.1 乙方在进行发行、 销售时, 根据约定价格或甲方确定价格进行发行, 并直接签约、 收款并向播映方或销售对方开具发票, 但乙方向播映机构开具发票税金在向甲方付款时另行扣除。
3.3.2 乙方收取发行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 先扣除代理费、 垫付发行宣传费用及发票税金, 将剩下款项支付甲方; 如收取外汇, 按结算价与甲方结算或在可能时与甲方进行外汇结算。
3.3.3 甲方收款指定账号为: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4 母带提供:
3.4.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抽乙方送达完整播出母带 套, 计 盒。
3.4.2 甲方提供本剧母带为符合上述权益要求和中国各电视台播出技术指标(如有电视台对该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有特殊要求, 乙方在供带之前书面通知)。
3.4.3如乙方发觉甲方提供母带存在数量缺失或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质量缺点,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补足或更换符合标准要求播出母带。
3.4.4 本剧内容要求:
(1) 甲方应该确保本剧内容符正当律、 法规、 规章制度和政策。
(2) 甲方所提供本剧, 配音语言为一般话, 字幕为简体汉字(注: 乙方进行海外发行时可进行其她语言配音、 字幕加注)。
(3) 甲方应该确保本剧中不含任何其她播放机构台标或者标识, 并确保节目中不包含广告和带有任何广告性质内容。
3.5 播映权正当性确保:
3.5.1 甲方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所载明制作单位且已锋利其她合作制作单位不可撤销或撤回授权, 甲方确保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使用本剧播映权正当权利。因包含该节目播映权侵权所产生纠纷, 其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由甲方负担。上述相关资信证实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3.5.2 甲方确保正当含有本剧全部艺术创作(包含但不限于剧本、 演员、 导演、 摄像、 音乐、 美工、 服装、 化妆等)使用权。甲方及制作单位在本剧制作过程中所引发一切纠纷, 由甲方及制作单位自行处理, 与乙方无涉。
3.5.3 如在本协议使用期限和范围内,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权利遭受侵害或致使乙方权益无法行使, 甲方应赔偿乙方该节目许可费用总价 %违约金。
3.5.4 乙方在代剪发行过程中, 如遇相关播映机构或合作方要求提供本剧版权或授权证实文件及其她相关法律文件时, 甲方应立刻给予配合和提供。
3.5.5 考虑到中国电视台实际要求, 乙方在向电视台等播映机构发行、 销售时, 能够许可电视台等播映机构对本剧剧集进行压缩、 调整和合适编辑、 删减。
3.6 发行宣传:
3.6.1本剧发行阶段全部宣传由乙方管理和实施, 乙方会提前 日将宣传计划提交甲方审核, 乙方提前 日将每期宣传内容提交甲方立案,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宣传全部资料(包含小说梗概、 分集介绍、 剧照、 片场花絮、 用于做预告片素材等)。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乙方垫付并在发行收入中扣除, 不再向甲方单独收费。
3.6.2 甲乙双方确定, 乙方垫付本剧发行费用和宣传费用累计不低于 元; 乙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本剧取得公映许可证前, 投入宣发费用 %以上用于本剧宣传; 投入宣发费用 %以上用于本剧拷贝制作; 在本剧取得公映许可证后 个月内, 投入宣发费用%以上用于本剧宣传。
3.6.3 乙方须对宣发费用投入, 在本剧宣发工作开始之日 天以前, 制作宣传、 发行计划、 具体预算, 并提交甲方; 在宣发费用支出时, 应保留全部支出凭证、 原始资料, 并在发行结束后 个日历天内, 制作宣发费用财务报表及各项明细清单并提交给甲方审查、 确定, 整理全部原始凭证与资料。
3.6.4发行宣传过程中相关剧组主创人员、 导演、 关键演员、 随行人员全程机票费, 住宿、 用餐、 用车、 场地租金、 部署等杂费及主创人员助理、 梳、 化师劳务费, 由乙方负责支付,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相关之发票证实, 并可列入总宣传发行费用且由乙方垫支。
3.6.5 本剧开播时如乙方合作播出平台需要, 甲方确保配合乙方安排本剧不少于 名主创人员(含: 导演、 男女一、 二号主演等)到播映区域范围内不少于 个城市为本剧做播映宣传活动(每次宣传活动连续时间不超出1天)。但宣传活动具体时间及活动内容安排, 甲方须提前 个日历天将相关宣传活动内容及日程安排通知乙方, 前述主创人员及其助理、 经纪人等随行人员参与宣传活动往返交通费、 食宿费(对应标准根据各主创人员与本剧剧组协议约定为准)由乙方另行垫付并计入宣传费用。
3.6.6 如本剧播出时应任何一方要求大型开播礼, 产生相关费用应由提出方支付。
4. 其她事项:
4.1 保密约定:
4.1.1 未经对方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她人披露、 泄露本协议条款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签署和推行情况, 以及经过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而获知对方及对方关联企业任何信息。
4.1.2 本协议使用期内及终止后, 本保密条款均含有法律效力。
4.2 不可抗力:
4.2.1 不可抗力是指政府行为、 自然灾难、 战争或任何其她类似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不能推行或延迟推行, 则双方于相互间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4.2.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 知情方应立刻、 充足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实。
4.3 未经对方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 出售或处分全部或任何本协议项下之权益。
4.4 任何一方均应负责其各自因本协议而产生纳税义务。
4.5联络: 本意向书各方联络方法以下, 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法, 均须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 不然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法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 甲方指定联络人: ,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邮编 。
(2) 乙方指定联络人: ,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邮编 。
4.6 争议处理:
4.6.1 双方因协议解释或推行发生争议, 应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4.6.2 如协商不成, 根据第 种方法处理。
(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最新生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 地(如: 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意向书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违约责任:
5.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30%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 乙方超越协议许可范围或违反约定使用本剧;
(2) 乙方违约逾期支付许可费用累计或连续超出30日或者逾期金额累计达本协议总金额20%。
5.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按协议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 甲方无权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或未经版权方正当授权, 或者被查实不含有协议约定正当播映权或者因本剧出现版权争议且造成乙方行使播映权缺乏正当依据。
(2) 甲方将本协议约定播映权又反复授予她方且影响、 可能影响乙方权利行使。
(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母带及许可证复印件超出30日。
(4) 本协议已确定本剧主创人员、 关键赏未取得乙方同意而进行变更, 但前述主创人员因其违法、 违约及存在无法履约时变更情形除外。
乙方因甲方上述情形解除协议, 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协议款项。
5.3 如因政策原因, 使乙方不能取得影视主管机构同意在黄金时间播出本剧, 则由双方另议, 但乙方垫付宣传费用应由甲方负担或甲方安排其她赔偿方法。如双方对此无法协商一致, 则由甲方退还已收取全部款项、 支付乙方垫付费用。
5.4 未经另一方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将其在本协议中权利义务或对本剧享受播映权益转让给她人或交由她人行使; 不然, 其转让、 转授权行为均无效, 并应支付本协议总金额30%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5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 直接或间接向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播映方发行、 销售, 则甲方除仍须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发行代理费、 发行宣传费用外, 还应按该项发行毛收入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本协议各条款中所述赔偿损失系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因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等。
5.6 任何一方延迟推行约定义务, 则每延迟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拖延超出10日以上时, 每日支付违约金标准为 元, 而且另一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书面通知之日, 应停止其违约行为。同时,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全部损失。若守约方发出通知送达对方后5个工作日内, 违约方仍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推行其义务, 守约方除有权就其全部损失取得违约赔偿外, 亦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所约定经济目无法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权益, 则守约方可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解除本协议, 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一切损失。
5.7 本剧如最终未能准期取得发行许可证, 造成电视台等播映机构与乙方解除发行或播映协议或者追究违约责任时, 则甲方须负担全部后果(包含还向乙方收到款项、 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及相关诉讼费、 律师费等)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5.8 任何一方无故或因本身原因单方面终止合作, 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总额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 协议生效与文本:
6.1 本协议变更、 续签及其她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约定。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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