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协议
(直租-工程机械、 制造)
编号:
甲方(出租方): 融资租赁有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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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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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向甲方申请承租、 甲方同意出租本融资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所述租赁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实施。
1. 释义
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含有以下含义, 但本协议上下文另有定义除外:
1.1 相关法律: 指对本协议双方或对租赁物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 规章, 以及立法、 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通知、 命令、 决定或其她公告文件。
1.2 工作日: 指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营业日。
1.3 本协议: 指《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附件和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其她文件。
1.4 租赁物: 指本协议所附《租赁物清单》(附件二)中列示设备和软件, 以及相关附件、 辅助装置、 易损件、 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
1.5 《买卖协议》: 是指甲乙双方与供给商签署相关租赁物买卖协议, 详见附件三《买卖协议》。
1.6 起租日: 指对租赁本金开始计算利息起始日, 具体日期依据本协议3.2条约定确定。
1.7 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中任何一方。
1.8 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
1.9 供给商: 指租赁物厂商、 制造商、 销售商等, 即《买卖协议》中卖方。
2. 租赁物
2.1 租赁物是由甲方依据乙方指令, 向乙方指定供给商购置, 以融资租赁方法出租给乙方使用物件(详见附件二)。
2.2 租赁期限内, 租赁物全部权属于甲方, 由乙方占有和使用。
3. 期限
3.1 本协议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签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全部租金、 留购价款(或有)和其她应付款项之日止。
3.2 租赁期限由《特殊约定》(附件一)确定。
3.3 本协议起租日是指甲方根据《买卖协议》支付首期货款之日。
4. 租金
4.1 租赁本金是指甲乙双方计算租赁利息基数, 详见附件一约定。
4.2 本协议项下每期租金均包含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租金期数、 每期金额、 支付时间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约定。
4.3 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日为租金抵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遇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银行工作日。
4.4 本协议项下租赁利率采取浮动利率, 其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约定。在租赁期限内,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 甲方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之次日, 对租赁利率中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同方向、 同幅度调整, 无需再次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将调整结果以《租金变更通知书》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依据该通知书所调整租金额支付剩下租金。本协议签署后起租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 起租时应根据调整后利率计算租金。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指导利率, 则参考中国交通银行总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实施。
4.5 乙方在起租日起12个月内(含)不得提前还款。
4.6 乙方在起租日起12个月以后(不含)申请提前还款, 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17.5款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
4.7 乙方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 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以后, 租赁物全部权自动转移给乙方, 本协议终止。
4.8 本协议所约定租金等应付款项支付义务是无条件, 乙方不得以经营不善等乙方原因、 与供给商纠纷等第三人原因、 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灭失/毁损等租赁物原因、 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发生改变而要求拖延支付或者进行减免。
4.9 供给商直接向甲方开具租赁物(设备)增值税发票, 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对应额度租金发票; 其它情况下, 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租赁利息部分发票和租赁本金部分收据。
5. 首付款、 确保金和租赁手续费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支付下列全部款项:
(a) 首付款: 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约定金额、 币种和支付方法, 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b) 确保金: 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约定金额、 币种和支付方法, 向甲方支付确保金, 确保金作为乙方推行本协议担保, 不计利息。甲方有权以确保金冲抵乙方对甲方债务或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确保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确保金冲抵后, 乙方应立刻补足。在甲方确定乙方推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后, 甲方应将确保金退还给乙方或冲抵乙方最终几期租金。
(c) 租赁手续费: 指甲方向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用。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约定金额、 币种和支付方法, 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本协议签署后, 不管何种情形, 甲方已收取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
5.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乙方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根据以下次序划扣: (1)逾期利息(2)违约金(3)其她费用(4)确保金(如需补足)(5)逾期租金(先抵扣租赁利息后抵扣租赁本金)(6)当期租金(先抵扣租赁利息后抵扣租赁本金)(7)提前还款(8)留购价款(9)其她需抵扣项目。
6. 租赁物购置
6.1 乙方依据自己需要, 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给商。乙方对租赁物名称、 规格、 型号、 性能、 质量、 数量、 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 品质、 技术确保、 价格、 交货、 安装、 验收、 质保维修等事项享受完全决定权, 乙方对前述选择及其决定负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甲方依据前述决定与供给商签署《买卖协议》。
6.2 乙方在此同意并确定, 甲方除取得租赁物全部权权利和负担向供给商付款义务外, 《买卖协议》中所约定买方其它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受和负担。
6.3 乙方应负责办理并向甲方提供与租赁物购置和使用相关同意文件及甲方认为必需其她许可文件。
6.4 甲方负责筹措购置租赁物所需资金。
7. 租赁物交付
7.1 甲乙双方同意由供给商依据《买卖协议》约定交付方法、 地点和时间向乙方直接交付租赁物。乙方应在指定交付地点接货。在租赁物抵达交付地点后, 视为乙方已接收租赁物, 并应立刻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接收证实》。
7.2 乙方应根据《买卖协议》约定, 对租赁物进行验收; 若《买卖协议》中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 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 应将《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提交甲方立案。
7.3 因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或延迟运输、 卸货、 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延迟交货或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时, 甲方不负担责任。乙方根据本协议第8.2条要求办理索赔事宜。
8. 租赁物瑕疵处理
8.1 甲方对租赁物不作任何陈说和确保。而且, 甲方对租赁物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因供给商延迟交付租赁物, 或提供租赁物与《买卖协议》所要求内容不符, 或在安装调试、 操作过程中及质量确保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 由《买卖协议》约定责任方负担责任, 甲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因供给商原因造成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瑕疵为由主张免去或拖延支付租金。
8.2 租赁物未能交付、 延迟交付、 交付不符合约定和质量瑕疵索赔权归甲方全部。甲方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 由乙方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索赔费用和索赔后果由乙方负担和享受。乙方若要求甲方帮助, 应向甲方发出书面帮助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帮助事项和响应时间等要素), 甲方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必需帮助。
8.3 乙方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发生任何质量问题, 或所以引发与第三者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而且不得所以免去乙方按期支付租金义务。租赁物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 甲方不负担责任。
8.4 发生本条8.1-8.3所约定事项, 若已起租, 乙方不能拒收租赁物, 亦不得以前述情况为由拖延支付租金或要求减免租金。
9. 租赁物权属
9.1 租赁期限内, 租赁物全部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采取合适方法进行标识以明示甲方对租赁物全部权, 乙方应维护租赁物标识清楚和完整。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安装GPS并经过GPS系统监控租赁物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在相关机构办理租赁物登记事宜, 乙方应给予帮助。
9.2 除非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有转让、 转租、 分租、 抵押、 质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行为, 或其她任何侵犯租赁物全部权行为;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作为诉讼担保或抵偿债务, 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协议所记载使用地点或许可她人使用。
9.3 租赁期限内, 乙方享受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权利。
9.4 租赁期限内, 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财产范围。
9.5 乙方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提醒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 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妥操作即时书面通知甲方、 供给商或其指定维修服务商; 乙方确保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 仅许可该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 乙方应为该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 使其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维护。依据需要, 租赁物维修保养协议可由乙方与供给商指定维修服务商签署, 或由甲方代乙方与该等维修服务商签署。
9.6 乙方应保持对租赁物占有和控制, 并就一切有损甲方全部权和其它权益情况立刻通知甲方; 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检验租赁物使用和完好情况, 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
9.7 依据生产经营需要或租赁物损毁程度, 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能够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或更换租赁物中设备及零部件, 全部更换、 升级、 更新后设备、 零部件自动成为租赁物组成部分, 无偿归属于甲方全部。
9.8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发票处理根据附件一约定实施。
9.9 乙方有权委托供给商指定维修服务商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负担。因租赁物维修保养引发一切纠纷, 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不得因维修保养纠纷影响其向甲方推行支付租金及其她款项义务。
9.10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 保管、 使用、 转租等原因引发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10. 租赁物灭失及毁损
10.1 租赁期限内, 租赁物灭失及毁损风险,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全部风险均由乙方负担(正常损耗除外)。
10.2 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 乙方应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 甲方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a)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b) 更换与租赁物相同状态、 性能物件。
10.3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致使无法修复, 根据本协议17.5款进行处理。
10.4 乙方根据本协议10.3款进行处理后, 乙方以租赁物现实状况自动取得其全部权。
11. 保险
11.1 租赁期限内, 乙方应依据相关法律及甲方要求为租赁物办理财产险。保险单须经甲方认可, 且保险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投保后或保单变更后, 乙方应立刻将保单副本提交甲方。乙方应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 甲方为该保险第一受益人,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投保人变更保单时, 须同时经第一受益人同意。如租赁物已保险但未批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须增加批注或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
11.2 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 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汇报和一切必需相关资料, 会同甲方向保险企业申请理赔。因乙方原因贻误定损检验和理赔, 乙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11.3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致使无法修理时, 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 并会同甲方向保险企业申请理赔。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a) 甲方领取保险金与租赁确保金合并直接依次冲抵未到期租金、 到期未付租金等应付款项, 本协议自动终止。保险金与租赁确保金不足冲抵本协议17.5款所需费用, 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冲抵后仍有剩下, 剩下部分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b) 甲方用保险金重置租赁物。保险金不足以支付租赁物重置价款, 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本协议双方继续推行。
11.4 租赁物发生事故(包含但不限于保险和非保险事故), 给乙方及她人造成人身、 财产和声誉损失,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赔偿责任,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12. 甲方权利转让和抵押
本协议使用期间, 不需要乙方同意, 甲方有权转让本协议以及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 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 甲方将前述事项通知乙方即可。
13. 期末租赁物处理
13.1 租赁期满, 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 租赁物根据附件一约定处理。
13.2 租赁期满, 甲、 乙双方就租赁物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另行签署相关文件, 则租赁物处理不受本协议13.1款限制。
14. 乙方权利和义务
14.1 乙方权利:
(a)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使用租赁物;
(b) 若附件一中约定乙方有权留购租赁物, 有权按本协议要求条件, 向甲方提出留购。
14.2 乙方义务:
(a) 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包含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季度末资产负债表、 截止上季度末损益表, 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乙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关键经营财务事实;
(b) 按本协议第9条等约定正确、 合理、 合适地使用租赁物;
(c) 主动配合并自觉接收甲方对其生产经营、 财务活动及租赁物使用情况检验、 监督;
(d) 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首付款、 确保金、 保险费和手续费等各项应付款项;
(e) 乙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 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 以逃避对甲方债务;
(f) 本协议使用期间, 乙方如要为她人债务提供担保, 可能影响其本协议项下还款能力, 应该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g) 本协议项下确保人出现停产、 歇业、 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 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 可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对应担保能力, 或者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担保抵押物、 质押财产价值降低、 毁损、 灭失或被查封、 冻结、 扣押、 扣划, 乙方应该立刻提供甲方认可相同价值其她担保;
(h) 本协议使用期间, 乙方发生名称、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或企业(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 应该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并附变更后相关材料;
(i) 本协议使用期间, 乙方如发生承包、 租赁、 股份制改造、 联营、 合并、 吞并 、 收购重组、 分立、 合资、 申请停业整理、 申请解散、 申请破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可能影响甲方贷款债权实现行为, 应该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协议项下债务清偿及担保;
(j) 本协议使用期间, 乙方如发生停产、 歇业、 被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无法正常推行职责、 包含重大诉讼活动、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财务情况恶化以及可能对其推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情形, 均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协议项下债务清偿及担保;
(k) 乙方如为集团用户, 向甲方立刻汇报乙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情况, 包含: 交易各方关联关系; 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交易金额或对应百分比; 定价政策(包含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交易)。
15. 甲方权利和义务
15.1 甲方权利:
(a) 有权了解乙方生产经营、 财务活动,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计划统计、 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b) 对于任何依据本协议发生乙方应付甲方款项,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开立账户上扣划对应款项;
(c) 租赁期限内, 有权经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征信系统查询乙方信用信息, 乙方应提供配合;
(d) 对乙方拖欠租金或其她款项以及其她严重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 有权经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15.2 甲方义务:
(a) 根据《买卖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对应款项, 但因乙方原因造成拖延除外;
(b) 对乙方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商业秘密应给予保密, 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除外。
16. 违约责任
16.1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能够采取本协议17.1款约定方法:
(a) 乙方违反本协议14.2款(b)、 (e)、 (f)、 (g)(i)、 (j)项约定;
(b) 乙方累计未支付各项应付款项总额达成三个月租金;
(c) 经营和财务情况恶化, 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或卷入或立即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她法律纠纷, 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
(d) 所负任何其她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对甲方义务推行;
(e) 乙方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甲方债务实现, 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实;
(f) 乙方严重违反与甲方签署其她协议约定;
(g) 乙方违反与银行或其她金融机构签署贷款或融资协议约定, 致使甲方认为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
(h) 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债权实现其她情形。
16.2 确保人出现以下情形, 乙方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新担保, 视为乙方违约:
(a) 确保人发生承包、 租赁、 合并和吞并、 合资、 分立、 联营、 股份制改造、 破产、 撤销等情形, 可能影响确保人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b) 确保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本身负担能力担保;
(c) 确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d) 确保协议约定确保人其她违约情形。
16.3 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 乙方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新担保, 视为乙方违约:
(a) 抵押人未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 或发生保险事故后, 未按抵押协议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
(b)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抵押物毁损、 灭失、 价值降低, 抵押人未按抵押协议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
(c)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抵押人赠予、 转让、 出租、 反复抵押、 迁移或以其她方法处分抵押物;
(d) 抵押人经甲方同意处分抵押物, 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e) 抵押物毁损、 灭失、 价值降低, 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债务清偿, 抵押人未立刻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未提供甲方认可其她担保;
(f) 抵押物被查封、 扣押;
(g) 抵押协议约定抵押人其她违约情形。
16.4 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 乙方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新担保, 视为乙方违约:
(a) 出质人未按甲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 或发生保险事故后, 未按质押协议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
(b)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 价值降低, 出质人未按质押协议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
(c) 出质人经甲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 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d) 质物毁损、 灭失、 价值降低, 可能影响债务本息清偿, 出质人未立刻恢复质物价值, 或未提供甲方认可其她担保方法;
(e) 质物是应收账款, 未根据质押协议约定进行质押登记;
(f) 质物被查封、 冻结、 扣押、 扣划;
(g) 质押协议约定出质人其她违约情形。
16.5 担保协议或其她担保方法未生效、 无效、 被撤销, 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其她情形或者拒绝推行担保义务,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落实新担保, 视为乙方违约。
16.6 乙方违反本协议14.2款(a)、 (c)、 (h)、 (k)项约定, 视为乙方违约。
16.7 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11条约定推行保险义务, 视为乙方违约。
17. 救助方法
17.1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 出现本协议16.1-16.5款违约事件, 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a) 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逾期利息”和赔偿金(按17.5第c项计算)。
(b) 要求乙方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c) 收回和处理租赁物。当甲方处理租赁物时, 乙方应无条件缴付相关税费, 自负费用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完好状态下)给甲方, 不然乙方应负担甲方取回租赁物费用。甲方处理租赁物, 甲方有权自主决定租赁物处理价格, 若租赁物处理价款低于本协议17.5款约定款项及18条约定费用总和时, 低于部分乙方应负责继续偿付; 若租赁物处理价款高于本协议17.5款约定款项及18条约定费用总和时, 高于部分作为乙方额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归甲方全部。
(d) 要求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符合甲方要求新担保。
(e) 行使担保权利。
(f) 解除本协议。
17.2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 出现本协议16.6款违约事件, 经甲方或其代理人书面催告后, 乙方仍不推行或不合适推行该项义务, 甲方有权行使本协议17.1款约定权利。
17.3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首付款、 确保金、 保险费和手续费等各项应付款项, 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总额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若乙方未付应付款项超出三个月(含), 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总额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 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成日止)。
17.4 出现本协议16.7款违约事件, 甲方有权代为购置保险, 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17.5 乙方按本协议4.6款约定提前还款或者发生本协议10.3款等约定事项时, 乙方应支付以下款项:
(a) 未清偿到期租金和租赁物剩下本金;
(b) 已产生但未清偿逾期利息;
(c) 提前还款手续费。该手续费计算方法为: 剩下租期小于12个月(含)按1期租金数额收取, 剩下租期大于12个月, 按2期租金数额收取。
(d) 若附件一中约定乙方有权留购租赁物, 乙方支付留购价款; 若附件一中约定时末租赁物归甲方全部或余值分成, 乙方支付价款见附件一。
17.6 因乙方或乙方相关方拖延支付首付款、 确保金和租赁手续费等应付款项, 造成租赁物拖延交付或不能交付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18. 费用负担及公证
18.1 本协议项下与担保相关律师服务、 保险、 评定、 登记、 保管、 判定、 公证等费用(若有)由乙方负担。
18.2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 实施费、 评定费、 拍卖费、 公证费、 送达费、 公告费、 律师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18.3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追诉, 乙方应负担由此给甲方带来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 律师费、 差旅费、 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甲方需负担费用)。
18.4 因租赁物购置及其保管、 使用、 设置及租金交付所发生一切费用、 税款(甲方依法应缴纳税款除外)由乙方负担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支付。租赁物运费根据《买卖协议》进行负担, 《买卖协议》未有约定由乙方负担。甲方对前述费用、 税款支付或缴纳不负担任何责任。
18.5 乙方所负担本协议18.1-18.3款所述费用, 在清偿次序上优先于本协议项下租金和其她各类款项支付。
19. 权利保留
19.1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依据法律、 法规和其它协议对乙方所享受任何权利。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 宽限、 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均不能视为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 权益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许可或认可, 也不影响、 阻止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行使。
19.2 发生影响租赁物交付、 使用、 保险、 修复以及毁损等任何情形, 乙方均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期、 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和其她应付款项。
20. 不可抗力
20.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双方根据法律要求处理。
20.2 因不可抗力事件时, 乙方能够申请中止推行本协议且不视为违约。
20.3 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补齐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应付租金及其她应付款项。
21. 保密
在本协议生效后至租赁期满两年内, 双方应该对本协议及附件内容、 已知悉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除外。
22. 通知
22.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及多种通讯联络均需按本协议首页记载通讯地址、 电传号或其她联络方法发送对方。发送方法包含当面提交、 特快专递、 挂号信等专递信函、 和传真。发送全部文件限于汉字。
22.2 送达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a) 当面递交方法送达时间为对方签署回执或其她送达证实之日;
(b) 专递信函方法送达时间为递交日次日;
(c) 传真方法送达时间为发送传真方传真机发送汇报确定书上标识日期。
22.3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她联络方法如发生变动, 应立刻通知对方, 因未立刻通知而造成损失由变动方负担。
23. 协议修改
23.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协商或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3.2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效力。
24. 附件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含:
(a) 附件一: 《特殊约定》;
(b) 附件二: 《租赁物清单》;
(c) 附件三: 《买卖协议》。
25. 争议处理
25.1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能够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2 在诉讼期间, 本协议不包含争议部分条款仍须推行。
26. 协议生效
26.1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26.2 本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 附件三《买卖协议》约定首期货款付款条件未能全部实现, 本协议终止。
26.3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 由甲方、 乙方各执贰份。
27. 申明条款
27.1 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经营范围、 授权权限。
27.2 乙方已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应乙方要求, 甲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对应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协议条款含义及对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足了解。
27.3 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授权代表:
附件一: 《特殊约定》
说明: 本协议正文无约定或与《特殊约定》约定不一致, 以《特殊约定》为准。《特殊约定》约定不明/有歧义, 或者《特殊约定》之间约定不一致, 适用协议正文约定。
3.期限
3.2本协议租赁期限为: 起租日起 个月。
4.租金
4.1本协议项下租赁本金即甲方根据《买卖协议》约定支付给供给商货款总额减去甲方收到首付款, 为 。已还租赁本金=已回收租金-已回收租金中租赁利息。剩下租赁本金=租赁本金减去已还本金。
4.2本协议项下租金在协议签署时每期为人民币 (¥ ), 累计 期。每期租金=租赁物购置价款* 租赁利率* (1+租赁利率) n /[(1+租赁利率) n1], 租赁利息=剩下租赁本金*租赁利率/360*计息天数。租赁利率改变时, 前述每期租金金额发生对应调整。(在每期租金不相等情况, 在此插入租金支付表)。
4.3租金支付日为每个月 。
4.4本协议项下租赁年利率计算方法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 即协议签署时租赁年利率为 %。
5.首付款、 确保金和租赁手续费
5.1首付款为人民币 (小写: ); 确保金为人民币 (小写: ); 租赁手续费为人民币 (小写: ); 管理费为人民币 (小写: )。
5.3乙方应将本协议所约定租金、 首付款、 确保金和租赁手续费等款项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9.租赁物权属
9.8 租赁期限内, 租赁物发票原件由甲方保管, 乙方有权复印或借用。
13.期末租赁物处理
13.1租赁期满, 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 租赁物根据下述第( )项约定处理:
(a)由乙方留购: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她款项, 以及租赁物残值人民币壹佰元(即留购价款)后, 由租赁物全部权自动转移给乙方;
(b)归甲方全部: 甲方有权自行取回租赁物或委托乙方处理租赁物后将处理价款提交甲方;
(c)余值分成: 乙方处理租赁物所得价款(即租赁物余值)根据甲方 %和乙方 %进行分成。
16.违约责任
16.1 乙方累计未支付各项应付款项总额达成 月租金金额(即人民币 ), 视为属于本协议第16.1条(b)项要求违约情形。
17.救助方法
17.5(d)项: 若约定时末租赁物归甲方全部或余值分成, 乙方支付 。
附件二: 《租赁物清单》
品名
型号
出厂编号
发动机型号
合格证号
数量
使用地点
附件三: 《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中提议包含以下条款:
1. 买方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签署《融资租赁协议》。
2. 买卖协议标是为融资租赁业务而购置, 与《融资租赁协议》中租赁物含有同一性。买方依据承租人对卖方及租赁物自主选定, 以租给承租人使用为目, 购置该租赁物。
3. 三方一致确定, 买方根据推行支付首期货款后, 立刻取得租赁物全部权。
4. 付款条件参考:
(a)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承租人向买方支付全部首付款、 确保金、 租赁手续费 ;
(b) 抵押、 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 《确保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已生效;
(c) 承租人已取得进行融资租赁所须内部及外部同意;
(d) 买方收到与租赁物对应货款发票, 承租人向买方提交买方为第一受益人租赁物保单原件;
(e) 卖方收到承租人或卖方出具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应包含付款总额和付款期数、 收款账户、 付款时间);
(f) 在承租人验收合格并向买方出具《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
(g) 卖方收到租赁物合格证。
5. 租赁期限内, 租赁物索赔权由买方授予承租人, 索赔费用和索赔结果由承租人负担。
6. 买卖协议无效/被撤销/终止时, 买方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无效/被撤销/终止时, 买方有权解除买卖协议。
7. 三方一致确定, 根据买卖协议约定进行付款是买方在买卖协议项下唯一义务, 除此之外, 买方无其她义务; 除买方不根据约定推行付款义务外, 承租人和/或卖方无权对买方提出任何诉讼和仲裁请求。
8. 买卖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能够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应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买卖协议用语根据以下次序解释: 买卖协议条款; 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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