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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效力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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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效力认定 [案情] 1999年, 被告某国外工程企业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 该企业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1月, 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责任书。原告在交付确保金10000元后, 赴尼泊尔参与该项目施工, 底回国, 共在尼泊尔工作两年。依据被告自行制订工资结算措施, 双方经结算, 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美元, 被告在支付了其中60%工资给原告后, 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 且工程款未回笼、 企业十分困难为由, 在提出原告如同意10%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 可先支付30%工资。原告为领取30%工资, 以承诺书形式签字同意10%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至此, 被告仍欠原告10%工资, 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下工资数次向被告催讨未果, 遂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个意见认为, 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 属于单方承诺行为, 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是双方协商处理劳动争议有效方法, 符合《中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 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或提起诉讼, 也能够协商处理”之要求, 是一个有效民事行为, 依法确定有效, 应驳回何某诉讼请求; 第二意见认为, 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要求, 应属无效, 依法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以下: 《中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 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强制性要求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不能经过约定给予排除或变更要求。违反强制性要求, 法律行为通常归于无效。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要求,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要求: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协议无效。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要求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 在适用具体强制性要求来认定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 在理论界, 有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法律行为违反管理性规范, 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处罚, 不宜认定为无效; 违反效力性规范时, 法律行 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 对于中国法律、 法规中大量强制性规范, 有只是要求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应该受四处罚, 有则明确要求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不仅受四处罚, 还将造成协议无效。所以有必需将强制性规范深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区分标准是: 第一, 法律、 法规明确要求违反强制性要求将造成协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该要求属于效力要求; 第二, 法律、 法规即使没有明确要求违反强制性要求将造成协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但违反该要求以后若使协议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应该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第三, 法律、 法规即使没有明确要求违反强制性要求将造成协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违反该要求以后若使协议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 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而是取缔性规范。 在司法实务中, 现在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方法, 通常关键以结正当律、 法规规范立法目和强制性规范设置目作为适用标准。假如法律规范目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需要, 并无包含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意图, 则应该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 排除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依据范围之外。结合本案来看, 《劳动法》明确要求“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此强制性规范目是预防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 以多种理由和借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其目不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需要, 而是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酬劳民事权利, 以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所以,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单方承诺书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判决支持了何某诉讼请求。(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建华 袁进平) <p align=right> 起源: 中国法院网篇二: 相关承诺函(确保书)效力问题 影响单方承诺确保函法律效力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含有签订协议意思表示。从协议法角度而言, 任何一个协议订 立, 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确保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 不过假如在承诺确保函中明确无误地表示了类似“愿意负担连带担保责任”意思表示, 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收, 那么确保行为中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已经含有。 第二, 第二, 单方承诺确保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要求,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确保协议成立。 案例一中, 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要求, 所以被法院认定担保协议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 当事人承诺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14日, 为借款人提供确保责任, 并签署确保协议”, 所以, 该承诺书尽管已含有明确提供确保责任意思表示, 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署书面确保协议, 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要约, 而不是已生效确保协议, 据此法院认定该确保协议不成立。 银行在接收用户为落实确保责任而提供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多个方面: 第一, 确保担保协议形式。依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要求, 确保协议形式包含“确保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确保协议”、 “确保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确保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署主协议上以确保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 确保担保协议法定内容。依据《担保法》第15条要求, 双方签署确保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确保主债权种类、 数 额; (二)债务人推行债务期限; (三)确保方法; (四)确保担保范围; (五)确保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她事项。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要求, 当事人单方出具确保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 还应该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 含有担保协议法律效力”。 另外, 抚慰函是多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常常性法律文件之一, 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一个书面陈说, 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负担道义上义务, 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抚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 通常是指政府或母企业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借款或子企业借款向贷款方出具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 意愿书即使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 但其最显著特征是其条款通常不含有法律拘束力, 而只有道义上约束力, 即使明确要求了它法律效力, 也因为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权利义务。从中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 大部分法院意见是倾向于认定抚慰函不能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确保, 不含有确保担保法律效力, 也是现在银行在审核抚慰函法律效力时倾向意见和见解。 鉴于此, 商业银行在接收单方确保承诺函时, 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 而应明确表示担保意思, 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协议所必需含有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 银行常常会碰到部分大用户以企业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中国为由, 拒绝根据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步骤办理业务, 如不愿意和银行签署确保协议而只愿单方出具确保担保函等等。对于这么情况, 首先我们应尽可能要求用户根据银行常规做法操作。其次也需要站在用户立场思索问题, 如确系用户合理要求, 应在做到满足用户需要同时, 避免风险。篇三: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要约完全同意意思表示书面形式。 依据《协议法》第二十一条要求,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收要约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协议。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法,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企业与你签定书面承诺书应该属于劳动协议一部分, 不违反法律, 是正当有效, 应该含有约束力。 能够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能够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 区分二者最关键标准是签订协议目。行政协议内容必需符正当律、 法规要求, 双方都无完全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协议则不然, 只要民事协议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要求, 就应正当有效。 通常来讲, 签署保密承诺书是签署人事、 劳动聘用协议一个条件, 或者是补充协议, 如, 行政机关在录用、 聘用、 调用工作人员时, 常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假如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 劳动聘用协议结合在一起话, 保密承诺书是经典内部行政协议, 其主体、 目和内容等都含有行政性协议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个行政法意义上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即使与私法协议一样, 取决与双方当事人合意, 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该负担什么样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法定职权范围。另外, 即使保密承诺书标准上应该以保密法律、 法规要求范围为基础, 但因为保密行政管理特殊性, 党和政府政策也是中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关键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给予权限所缔结保密承诺书也正当有效, 其她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四: 让利承诺书效力 让利承诺书法律效力 (-10-14 09:13:00) 转载▼ 标签: 分类: 经典案例 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书 案例: 3月1日, 某建筑企业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 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约定: 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 根据当地现行定额结算。4月1日, 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 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给予让利, 具体内容为: 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 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 4号楼、 7号楼、 8号楼及地下车库隶属工程让利20%。8月15日, 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 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 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中, 应该怎样认定让利承诺书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后, 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 承诺对承建工程给予让利, 该让利承诺书组成对工程价款实质性变更, 该承诺书无效, 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效力。 理由以下: (一)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协议” 建设工程“黑白协议”又称“阴阳协议”, 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署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协议。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立案正式协议称为“白协议”, 把实际推行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协议”。《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协议”表述为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可能轻易给人造成一个误解, 即另行签订“黑协议”必需是含有全部施工协议内容比较完备建设施工协议。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协议”都是在中标以后签署。“黑协议”通常都以协议、 补充协议、 会议纪要、 备忘录、 让利承诺书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法院以这些协议、 补充协议、 会议纪要、 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协议为由, 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情况。具体到本案包含让利承诺书, 我们认为, 即使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 但发包人对此给予接收认可, 便形成了合意,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从而符合了协议成立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 发包人接收承诺过程, 使承诺书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 形成完备协议形式。该承诺书记载内容因与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不一致而成为“黑协议”。所以, 不管黑协议形式怎样, 只要双方形成合意, 对“白协议”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 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首先进行了实质性变更, 就组成与立案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法院不认可其效力, 应以立案中标协议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本案中, 3月1日, 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是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协议, 是“自协议”, 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 发包人给予接收, 双方形成合意从而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实质变更, 假如照此推行, 显著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她协议。”依据该条要求, 假如在确定中标人后, 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 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协议实质背离, 则该承诺应为无效, 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效力。 招投标活动基础标准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要求: “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照公开、 公平、 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建筑法》第l6条要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应该遵照公开、 公正、 平等竞争标准, 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中国《民法通则》要求民事活动必需遵照平等标准、 自愿标准、 公平标准和老实信用标准。从以上要求不难看出, 建筑工程招投标基础标准是公开、 公平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 “公开”立即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 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知晓和监督下主动实施; “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全部投标者一视同仁、 不能偏私, 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监督, 不能厚此薄彼, 尤其不能偏护一方; “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受权利和所负担义务应相互对等或均衡。显然, 假如许可中标人在中标协议之外, 对中标工程给予大幅让利, 实际上侵害了其她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权利, 组成对招投标活动基础标准违反, 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篇五: 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 杨存保先生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在此对杨存保先生承诺以下: 1.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全部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全部资产均包含任何法律诉讼, 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扣等任何司法强制方法。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全部资产均未被政府采取征收、 征用、 处罚等任何行政强制方法。 (3)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全部资产均没有为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或其她第三方债权债务提供担保。 (4)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全部资产均无负担债务。 2.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全部资产, 计 元(详见《抵押资产清单》为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企业向杨存保先生借款提供担保, 并承诺在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3. 如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企业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借款协议》为准),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承诺无条件配合和帮助杨存保先生处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全部资产, 保护杨存保先生正当权益。 4. 在《借款协议》推行期间、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取得一切可转让权利,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多种债权凭证: 汇票、 本票、 支票、 仓单、 提单、 债券以及其她须背书转让权利凭证, 均应在取得该权利之日起即转让给杨存保先生, 以抵偿其所欠杨存保先生借款本金及利 息。 5. 自《借款协议》签到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 利息还清之日止, 不得未经杨存保先生书面同意将企业资产以出售、 出租、 调换、 抵押等方法将产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她任何第三方。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经杨存保先生书面同意转让, 其转让所得收入, 必需优先偿还杨存保先生出借款项本金、 利息。 6. 自《借款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 利息还清之日止,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依法立刻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审批手续, 并确保在整个协议推行期间营业执照及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正当性、 有效性。 7. 自《借款协议》和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不得再另行与第三方签署借款协议或作为借款协议担保人。 8.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及全体股东对以上承诺事项真实性、 正当性自愿负担包含刑事责任在内一切法律后果。 9.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由杨存保先生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10.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企业资产清单》是本承诺书组成部分。 此承诺书一经作出立刻生效, 即成为《借款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借款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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