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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埋雷财产分割要吃亏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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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埋雷”财产分割要吃亏   案情回放:   张某与小欧1999年结婚, 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女儿。   3月, 在取得小欧同意后, 张某和3个好友合作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企业, 4个合作人每人投资10万元。   没想到, 张某与小欧发生了感情危机, 此时正是她们婚姻7年之痒时期。   二人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作了以下约定: 多种家俱、 家用电器归女方全部, 其她财产归男方全部;离婚前 一切债务由男方负担;女儿由女方抚养, 男方每个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   另外, 张某另立字据: “暂欠小欧10万元整, 于5月前付清。”随即, 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转眼两年过去了, 张某企业有了一定著名度, 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置张某全部股份。经其她合作人同意, 张某转让了股份。   小欧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法院, 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 请求确定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重新给予分割。   张某则认为, 当初答应另给小欧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处理, 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元, 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   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某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婚姻法教授刘伟民点评:   主张对方欺诈, 得有充足证据, 小欧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首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署。小欧在签署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企业投资10万元一事, 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假如小欧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行为, 必需举证。   其次, 张某主张另外给付小欧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处理, 小欧若否认, 必需有令人信服说法。   第三, 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她财产归男方全部”约定, “其她财产”就应该包含张某投入企业10万元股金。   所以, 通常情况下, 法院会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处理完成, 并无遗漏, 也不存在欺诈胁迫问题。   离婚以后收益 对方不能分割   既然二人已经对股权投资做了处理, 所以离婚两年以后, 张某转让股权取得100万元, 是在离婚以后取得增值, 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增值, 所以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只需根据离婚财产约定给付小欧10万元就能够了。   本案中, 假如小欧有证据证实当初丈夫投资10万元是瞒着她, 她并不知情, 而且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也并未提及此笔款项, 则小欧能够在离婚后, 再次就这项未分割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时候, 假如张某不能证实100万元是离婚后财产增值, 则小欧就能够要求分割100万元。   教授提议   签署协议又反悔法院不轻易支持   即使法律要求, 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 能够以对方欺诈为由对离婚协议反悔, 但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一样于通常民事协议, 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难以避免地包含部分感情原因, 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会考虑这些原因, 除非当事人有确切地证据证实对方欺诈。   签协议别埋雷 两种表述较忌讳   离婚协议中一些概括性条款约定过于宽泛, 极易引发争议并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实践中, 当事人约定“男女双方名下其她财产归各自全部”或“男女双方无其她财产争议”等等表述比较多。   正常情况下, 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协议, 是建立在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   假如一方离婚后发觉对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 诉讼索要, 但依据这一条, 就极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所以该条风险性极大, 当事人应慎重对待, 尽可能将协议包含财产事项内容列清楚, 还可注明“本协议之外, 一方如有隐匿财产行为, 一经发觉, 该财产全部归对方”之类约束性条款。   丈夫曾发短信同意离婚 细心妻子保留短信终离婚   案情回放:   两人分居后, 常经过短信协商婚姻问题。丈夫在手机短信里曾表示过同意离婚意向, 细心妻子将这类短信保留起来, 而且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结果该组短信成为妻子要求离婚关键证据。近日, 在男方未出庭情况下, 邹城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7月, 高某与许某经人介绍认识, 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婚后感情通常, 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9月, 双方再次发生争吵, 许某一气之下将自己东西搬走, 两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 两人即使不见面, 但经过发短信来协商处理婚姻问题。许某在发送短信里曾表示过同意离婚意向, 而细心高某, 把许某发这类信息小心保留起来, 还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证据保全, 领取了公证书。   庭审期间, 高某把保全这组证据提交到法庭, 一共是7张照片, 照片上所记载内容就是许某发给她手机短信, 短信内容表明许某同意和高某离婚。法院审核后, 对高某所提供该组证据给予采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高某、 许某婚前缺乏了解, 婚后常因琐事争吵, 分居时间较长,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开庭时许某经正当传唤拒不到庭, 也未对高某诉称作出答辩, 但高某提交手机短信能够证实许某同意离婚。在对案情综合权衡后,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婚姻法教授刘伟民点评:   离婚案件中, 对于双方来往书信、 短信、 电子邮件等, 这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 短信、 电子邮件等均应作公证, 通常法院才会采信。   离婚后发觉孩子非亲生是否可索要赔偿   案情回放:   底, 王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结婚, 婚后两年孙某怀孕生下一男婴王某某。因为王某与孙某都系大龄青年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 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车在外, 又常常因为点小事喧华双方感情淡薄。初, 孙某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取得儿子王某某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儿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 孙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争夺儿子抚养权。在孙某上诉期间, 儿子王某某一次生病检验过程中王某发觉原来儿子王某某并不是她亲生, 于是王某提起反诉同意放弃儿子王某某抚养权但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4万元。二审法院依法对王某很孙某进行了调解, 双方在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上争吵不下。   婚姻法教授刘伟民点评:   依据中国婚姻法要求, 王某不仅不需要负担王某某抚养费还能够请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孙某行为符合中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具体情形中第二种。   1、 依据《中国婚姻法》第21条要求“父母对儿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儿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条要求: “监护人监护职责包含: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照料被监护人生活,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父母是未成年法定监护人, 父母包含生父母、 养父母和继父母。本案中, 王某某并不是王某亲生儿子而是她妻子孙某与他人所生, 王某与王某某之间既非生父子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关系, 王某不需要支付王某某抚养费。   2、 依据中国婚姻法四十六条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离婚, 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 遗弃家庭组员。本案孙某是否含有婚姻法四十六条列举四种情形是王某是否能够取得损害赔偿关键, 笔者认为孙某含有“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这一情形, 王某某存在就是最好证实。尽管在一审时孙某起诉离婚时理由是“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不过从本质上来看, 孙某外遇是其起诉离婚最关键原因。   3、 一审时王某并不知道孙某外遇这一情形所以没有请求损害赔偿, 二审时是否能够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 无过失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 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及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包含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要求。本案中, 王某因在一审期间对孙某外遇并不知晓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 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后张、 李双方争吵不下, 依据法律要求王某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这意味着王某享受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诉权, 王某只要根据法律要求期限提起诉讼并负担对应举证责任后能够依据中国婚姻法要求取得对应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能够参考王某受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具体数额。   复婚又离婚财产怎样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   1月, 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 经法庭调解, 双方自愿离婚, 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全部。离婚后, 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 复婚后仅2个月, 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分歧   审理中, 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个意见认为: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多个月又复婚, 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 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二分之一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与李某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全部, 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多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 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二分之一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 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多个月又复婚了, 配偶也没有改变, 但从法律上看, 这8万元存款即从1月离婚时全部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全部, 成为了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8条要求, 一方婚前财产, 婚后未作尤其约定, 为夫妻一方财产, 离婚后仍归一方全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9条明确要求: “婚姻法第18条要求为夫妻一方全部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张某与李某即使离婚后仅多个月又复了婚, 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 但复婚以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所以, 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二分之一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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