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F-2008-02
合同编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青 岛 市 建 设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注册资本金:
主项资质专业及等级:
增项资质专业及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工程分包范围: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
[√]3.抹灰作业:
[ ]4.石制作作业: [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 ]8.脚手架作业:
[√]9.模板作业:
[ ]10.焊接作业:
[ ]11.钣金作业:
[ ]12.架线作业:
[√]13.水电暖安装作业:
[ ]14.其他: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 。
4.2 工程质量的考核验收方式:
5、合同价款
5.1 合同价款: 元(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其中,劳务分包人自带机械、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一):无 元(人民币)
大写: 无 (人民币)
5.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作内容及风险范围: / ,除本合同5.5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 ]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本合同5.5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5.3 本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①按工日确定合同价款,综合单价包含的费用内容及风险范围: 无
瓦工无 元/工日;结构木工 无 元/工日;装修木工 无 元/工日;钢筋工 无 元/工日;砼工无 元/工日;油工 无 元/工日;抹灰工 无 元/工日;架 子 工 无 元/工日;水暖工 无 元/工日;电工 无 元/工日。
工日数量的确定:
[ ]1. 以现行定额 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乘以定额每计量单位工程量的人工含量确定。
各工种工日数量为:
[ ]2.
② 按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款,各综合单价及包含的工作内容和风险范围如下:
木工作业: 无
砌筑作业: 无
抹灰作业: 无
石制作作业: 无
油漆作业: 无
钢筋作业: 无
混凝土作业: 无
脚手架作业: 无
模板作业: 无
焊接作业: 无
钣金作业: 无
架线作业: 无
水电暖安装作业: 无
其他: 无
工程量以现行计价依据 无 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
③ 按建筑面积确定合同价款: 元/平方米,包含的工作内容及风险范围:从基槽清理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工程量。
其中,地上结构: 元/平方米;地下结构: 元/平方米;抹灰工程: 元/平方米;水电暖: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确定依据:
④ 合同价款的其他确定方式: 无 。
5.4 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 元/工日(数量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5.5 发生下列情况时,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可作调整(在约定的情况前划√,不选者视为任何情况下均不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 %,超出幅度的差额部分调整方法: /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差额部分调整方法: /
□3、发生如下工程变更: / 且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超过 / %时,变更价款调整方法(详细约定单价确定及数量计量的依据): /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5.6 本合同中劳务作业单价均为全费单价,包括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并考虑工程承包人的一些特殊要求和风险因素。
6、奖励条款
6.1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无 。
6.2 本工程力争达到: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奖励方式: 无 。
6.3 劳务分包人通过科学管理使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余(非工程变更),奖励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
6.4 其他: 无 。
7、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8、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03-2002
(3)《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9、总(分)包合同及图纸
9.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9.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9.3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10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壹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壹 套。劳务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工程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保密工作,保密措施费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 120天 内履行保密义务。
10、工程管理人员
10.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
10.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劳务工长为 。
10.3 工程监理单位: 。
10.4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 职权:总监理工程师 。
10.5 工程建设单位: 。
10.6 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 。
11、工程作业人员
11.1劳务分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150 名。
12、工程承包人义务
12.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2011年 3月 10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三通一平”条件。
(2)在2011年 3 月 10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2011 年 3月 10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2011 年 3 月 15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开工必须资料 ;
(5)在2011 年 3月 15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工程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将相应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交于劳务分包人后,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予以保护;
(6)在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职工宿舍、办公室、食堂、医务室、淋浴室、吸烟室、饮水室、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
业棚,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由劳务分包人负责管理,并予以维护 。
1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2.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2.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2.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2.7、及时交付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
12.8、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2.9、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3、劳务分包人义务
13.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3.2、在施工现场配备本企业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专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3.3 劳务工长应驻守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直至工资结算清楚,劳务作业人员全部撤出。
13.4 规范用工,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管理劳务人员,按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监督。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劳务人员到上级部门上访,其相应责任及一切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负责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全面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须达到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13.5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 25 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3.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3.7、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3.8、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3.9、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3.10、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3.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3.12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3.1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3.14 其他: 无 。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15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无 采购材料费用为: 无
无 采购材料费用为: 无
无 采购材料费用为: 无
无 采购材料费用为: 无
14.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5、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5.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特殊机具如塔吊、升降机等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派专人负责。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15.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15.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16、安全文明施工与事故处理
16.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服从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达到总(分)包合同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6.2 、劳务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日常巡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3、劳务分包人须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入场工人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
16.4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执行承包人违反安全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6.5、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6.6、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6.7、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6.8、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6.9、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7、质量控制与验收
1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和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如图纸、工程承包人指令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劳务分包人应在取得工程承包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17.2 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设计。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施工。
17.3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7.4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8、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
18.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18.5 变更价款确定方式:
(1)合同中已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由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劳务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变更价格确定方法: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9、工期延误
19.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⑵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⑶ 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 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⑸ 一周内非劳务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 工程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9.2 劳务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书面报告,工程承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工程承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9.3 非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无
20、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20.1 采用按确定的工日确定合同价款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20.2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或建筑面积确定合同价款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20.3 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约定工作量确认方式: 无 。
21、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21.1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中间支付
(1)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 ]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30 日,形象进度 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价款 10 %,即 735336.00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2011 年 6月 20 日,形象进度 主体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价款 60 %,即 4412016.00 元;
第三次支付时间为 / 年 / 月 / 日,形象进度 竣工验收合格后 ,支付合同价款 30 %,即 566881.20 元;
第四次支付时间为 / 年 /月 /日,形象进度 / ,支付 合同价款 / %,即 / 元;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实行分期支付,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约定每月无 日对工程承包人已确认的工日和工程量履行书面结算手续,每期已办理结算额应全额支付。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时间和方法为: 无 。
21.2 合同价款的完工结算与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30 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施工配合
22.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3、违约责任
23.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21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
23.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时,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劳务分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工程承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以法追索拖欠款及同期向银行贷款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2 ‰的违约金。
23. 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3. 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2元/㎡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3.5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承包人工期延误 15 天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在 7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劳务分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工程承包人应在要求劳务分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劳务分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劳务分包人、工程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
23.6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质量事故,造成的工料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3.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4、索赔
24.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4.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4.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4.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4.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5、争议
25.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5.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6、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6.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7、不可抗力
2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8、保险
28.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8.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8.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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