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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穹顶之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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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课 穹顶之下 ——环境保护法(解决乱扔乱丢的环境问题、植树、爱护环境等) 前车之鉴 典型案例一 [案例回放]浙江海宁特大跨省污染事件 事件:2012年5月以来,温州人余某注册成立江西新悦达能源再生有限公司后,在桐乡崇福长期租用码头,以回收钛白粉尾渣加工生产黄磷石膏为掩护,承揽海宁、桐乡等地制革、印染企业的污泥处置业务,后组织船只将有毒污泥运往外地进行非法填埋,或直接排入京杭大运河和鄱阳湖,累计非法处置污泥30余万吨。经检测,这些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造成大范围水域的水质环境污染。 [法理点评]抓获涉案嫌疑人20余名,并查扣了用于偷排污泥的装运船6艘,每艘船核载量达300~600吨。 本案中余某注册成立江西新悦达能源再生有限公司的行为(组织人员揽海宁、桐乡等地制革、印染企业的污泥处置业务,后组织船只将有毒污泥运往外地进行非法填埋,或直接排入京杭大运河和鄱阳湖,累计非法处置污泥30余万吨)造成大范围水域的水质环境污染——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刑法。是违法行为。何谓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二 [案例回放] 【案情简介】原告:王守祥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电化一厂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氧化厂 原告王守祥于1991年1月向白峰镇下湾村承包淡水鱼塘47亩,从事淡水水产养殖,每亩每年向村里支付承包费150元,承包期至2004年12月底止。两被告厂址在原告承包鱼塘外的河流上游。2001年4月16日,原告发现承包鱼塘中有鱼、虾、蟹死亡现象发生,4月18日,原告即向北仑区环保局、北仑区海洋水产局报告。环保局当日派员到现场抽取水样化验,结论为:两被告厂排放口PH值分别为2.19、2.31,原告塘外小河PH值为3.10,均超过国家标淮。同年4月28日,水产局经过现场调查分析也出具了评析报告,报告认为:①事故原因系由于两厂环保意识淡薄,将大量尚未达标的酸性废水排放入河,使河水PH值不降,破坏了鱼、虾、蟹的生存环境并造成死亡。②损失情况,其中蟹种、鱼种、河鳗、河虾等直接损失共计18155元,生产损失目前约为1—2万元间(如污染继续,其损失将会扩大);③建议两厂停止生产和停止排放污水,用生石灰化浆提高PH值,尽量蓄储新鲜河水,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此后,水产局召集双方作了协调,但因就经济赔偿问题差距太大协调未成。 原告王守存诉称,两被告将酸性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原告承包河流排放,经环境部门测试已严重超标,废水导致原告所养37000只毛蟹死亡率在60%以上,200尾河鳗死亡率在80%以上,河虾、河鱼全部死亡,造成原告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271510元。两被告违规排放废水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1510元。 被告电化厂、被告氧化厂辩称,原告所述的损失情况无事实依据,环保局同志证明原告塘内PH值是正常的,扣蟹养殖户蔡某及原告附近的其他养殖户均证明原告当时提供不出死蟹,也无其他鱼虾损失。原告诉称塘外小河并非原告养殖范围、其财产权属不属原告,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排放废水与原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水产部门反物价部门再次作了评估,水产部门的评估结论认为因污染造成原告蟹种、鱼种、河鳗、河虾等死亡的直接损失为18155元,生产损失则在113920元至177840元之间。 [法理点评] 一、【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的财产损害中,其中鱼种、蟹种、河蟹、河鱼等直接损失应由两被告全额赔偿;生产损失的造成,既有被告废水排放影响蟹的成活率及生长速度的原因,也有原告本人在受污染后,未及时采取增补放养措施及在养殖中后期投入不足等原因,所以该项损失,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但原告自身过错造成间接损失的一定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电化一厂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氧化厂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守祥财产直接损失13155元、生产损失46400元,共计64555元。 二、驳回原告王守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 二、【法理评析】 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的一种,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受损一方只需要证明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污染环境方存在过错。 本案原告王守祥认为被告排放污水的行为造成其承包淡水鱼塘的损失,遂向北仑区环保局、北仑区海洋水产局报告,环保局等人员对其损失进行了评估,证明其损失是由于被告排放污水造成的。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委托水产部门反物价部门对损失进行了评估,更证实了这一结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方显然需要向原告方承担相应责任。 但原告主张其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即承包鱼塘中鱼、虾、蟹的死亡;也包括间接损失,即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后期投入养殖造成的影响和损害。被告需要向原告承担直接损失的责任没有疑问,但是否同时需要承担间接损失的责任?这便涉及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 这首先得明确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其作用在于弥补受损方的损失。因此,只要受损方的损失是可以预期的、必然会遭受的损害,致害方就需要承担责任。可以预期的、必然会遭受的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损害,当然也包括可以预期的间接损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也在于对受损方的损失进行弥补,因此,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也应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只是需要对可以预期的间接损失进行科学的认定。 本案中,4月28日水产局经过现场调查分析出具了评析报告,认为间接损失为1—2万元,而在法院委托的第二次评估中,其以正常收益减现行收益的方法得出评估损失在113920元至177840元之间。应该说,水产局的第二次评估所采用的方法是比较科学的,也是现今判断间接损失通用的方法,因此,其作为公权力机关的结论是可以信任的,法院在综合判断下最后确定损失为116000元。但法院在对双方证据的采纳过程中认定原告对其损失的扩大未尽必要的防止义务,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法院最后认定被告赔偿原告间接损失46400元,而不是116000元是于法有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作为生产方的工厂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切不可将其废气、废水等随意处理,现实的情况证明在居民区附近任意进行处理往往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害,对工厂自身的效益也造成极大的损害。 律师授课 一、什么环境?什么是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二、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日是什么时间? 每年的6月5日是环境日 三、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你知道是哪三大危机吗? 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四、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五、我国防治环境污染的对策?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叫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1983年,我国政府宣布把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1994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今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了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努力增强环境意识: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要把这种认识转变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各项环境保护活动,自觉培养保护环境的道德风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很多,其中与生物科学密切相关的有利用生物净化来消除环境污染和发展绿色食品等。 绿色植物的净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绿色植物能够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例如,1hm2(公顷)柳杉林每个月可以吸收60kg的二氧化硫。第二,绿色植物可以阻滞和吸附大气中的粉尘和放射性污染物。例如,1hm2山毛榉林一年中阻滞和吸附的粉尘达68t;又如,在有放射性污染的厂矿周围,种植一定宽度的林木,可以减轻放射性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第三,许多绿色植物如悬铃木、橙、圆柏等,能够分泌抗生素,杀灭空气中的病原菌。因此,森林和公园空气中病原菌的数量比闹市区明显减少。总之,绿色植物具有多方面净化大气的作用,特别是森林,净化作用更加明显,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屏障。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的国家,发展林业有着比较优越的条件,我国古代许多地方都覆盖着茂密的森林。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森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如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使我国的森林越来越少。近几十年来,我国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仍然很低,按人均计算,我国是世界上森林最少的国家之一。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从我做起,爱护周围的一草一木,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森林覆盖率。 自1978年起,我国先后确立了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为主要目标的十大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工程。这十大林业工程是:三北(东北西部、华北北部、西北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平原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全国防沙治沙工程;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辽河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和黄河中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共规划造林1.2亿公顷。十大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使我国相当大一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开始逐步得到改善。 开发绿色食品,是我国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的产物,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观念改变的产物。绿色食品的开发,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民的身体素质,而且能够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六、你身边常见的环境污染有哪些?请帮老师找一找,可以吗? 乱扔、乱写、乱画、乱吐、乱倒等; 教室操场所等的白色垃圾;食堂乱倒现象严重,基本上不敢下脚、 教室墙上乱写乱画现象严重等,教室里垃圾食品味道特别的浓烈等等,还有就是乱弄涕.... 七、面对环境污染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环保意识别;加强宣传环保知识,让更多的人(爸妈、婆婆爷爷等)知道环境保污染的危害;主动保护环境-——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儿做起,爱护花草,植树等。不做有损环境的事儿,爱护环境,同危害环境的人和事做斗争 八、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 8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颁布 8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0.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91.《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颁布 92.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9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94.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颁布 9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26日颁布 96.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4日颁布 9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2日颁布 9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9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颁布 100.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21日颁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1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06日颁布 10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颁布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颁布 知识链接 一、发生事故原因有环保意识差、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违反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没有遵守1994制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四、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五、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六、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七、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八、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九、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十、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行的种类 广义的违法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凡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一般违法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应实行刑事处罚,这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得到公认。 一般违法行为,人们往往容易忽视,总是认为其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没有触犯刑罚,所以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只要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违法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但同样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损害,所以应受到相应处罚: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况且,有些一般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给予处罚、惩戒,还可能发展为犯罪,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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