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壹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
金州新区建设工程主要节点施工
安全性评价验收和监督程序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市建委《大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和竣工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重大危险源实施备案登记、施工申报、方案专家论证及专家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时,如实申报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由专家验收。
一、深基坑与高边坡支护管理
(一)适用范围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三家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和边坡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建设单位将三套设计方案材料报送至勘察测绘中心。
2.基坑与边坡支护方案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并接受开发区勘察测绘中心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开发区勘察测绘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定小组。
建设单位主持召开设计方案评定会,勘测中心、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项目设计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人员参加方案评定会。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审定出最佳方案,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复核。正式施工图纸报勘测中心备案。
4.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
(三)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1.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岩土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2.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定小组,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4.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报建筑安全监督站备案。
(四)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2.施工单位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基本内容应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五)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监测管理
1.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2.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工程场地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报勘测中心备案。
3.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边坡与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4.监测数据必须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已达报警临界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移交监测资料。
5.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
(六)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验收管理
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专家(原方案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管理
(一)适用范围
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定小组,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3.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报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站。
4.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
(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管理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2.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起重设备、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四)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验收管理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专家(原方案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等。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家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五)混凝土浇筑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合格材料在脚注混凝土前报到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接到验收合格材料后,方对该部分钢筋绑扎进行监督检查。
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安装企业应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登记备案,按照等级标准范围承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一)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1.申报安装。安装前安装单位上报《起重机械安装开工报告表》和申报材料,安全监督站派专人到达现场检查以及审核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站在《起重机械安装开工报告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安装单位方可进行安装。
2.安装抽查。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装时,安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障作业安全。
安装时安全监督站现场抽查安装特种作业人员及特作证件是否与申报相符以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等。
3.安装单位自检。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报告。
4.检验检测。安装单位上报《起重机械检测开工报告表》和《起重机械自检单》后,安装单位持《起重机械安装开工报告表》到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办理起重机械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联合验收。起重机械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各方责任人应当签字。安装单位应当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6.复检。起重机械移地安装、使用期限达到一年以上、发生设备事故或者设备经过大修后的,必须经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重新检测。施工升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送相应的检测机构校验。
(二)起重机械拆卸管理
1.拆卸申报。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上报《起重机械拆卸开工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建筑安全监督站现场检查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站在《起重机械拆卸开工报告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安装单位方可进行拆卸。
2.拆卸抽查。安装单位应对拆卸设备进行检查。作业时,安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拆卸作业过程中,要密切配合,不得违章操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和拆卸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签字。
拆卸时安全监督站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作业情况等。
3.网上解锁。拆卸结束后,安全监督站在《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手册》中填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安全评价意见,并对起重机械网上解锁。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评价
(一)建筑安全监督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检查评分,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针对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三类人员”履行职责管理工作情况、管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安全违章查处、伤亡事故控制、安全内业资料管理等工作情况,做出施工阶段性安全评价结论。
(二)安全评价分为主体阶段和竣工二个阶段评价。
1.主体阶段安全评价:房屋建筑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50%,即可进行主体阶段施工安全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实施主体阶段施工安全评价。
2.竣工阶段安全评价:工程项目已按合同内容施工完毕,安全管理资料符合要求;施工现场达到:施工机械、机具设备撤出,现场垃圾清除,临时用电全部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已经结束调查。
(三)主体阶段安全评价
主体阶段安全评价: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50%,施工单位填写《建设项目主体阶段安全评价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建筑安全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检查评分,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情况,做出主体阶段施工安全评价,评价合格出具《建设项目主体阶段安全评价意见书》。
(四)竣工阶段安全评价
施工单位通过密钥登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竣工项目安全评价,并打印《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竣工验收证明》,签字盖章,附建筑物四个方向照片4张,报安全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针对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三类人员”履行职责管理工作情况、管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安全违章查处、伤亡事故控制、内业资料管理等工作情况,做出竣工阶段施工安全评价,评价合格出具《竣工项目安全评价意见书》。
(五)安全评价不合格处理
主体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或未经安全评价的工程,第二笔安措费不予拨付或缓拨;竣工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或未经竣工安全评价的工程,最后一笔安措费不予拨付,返还建设单位。
凡施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或未经安全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主体检查或竣工验收。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下一项工程的招投标。
五、部门联动。
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勘测中心、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站在办理测量验线、安全监督受理、质量监督受理要件之一;主体阶段和竣工阶段安全评价意见书,作为质量监督站在办理主体验收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要件之一。
更多优秀文档尽在
工作总结、发言提纲、述廉报告、工程合同、项目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