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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爆炸物品的储存、领取、发放、临时存放、使用、退还工作,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证生产安全有序进行,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一、储存管理
1.运输到各矿山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储存到专用仓库内,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
2.各矿山仓库保管员要求严格做好爆炸物品的检查验收、入库登记手续,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3.发现不合格爆炸物品的人员要立即报告矿山主管领导、公司安全环保科和公司主管领导,并做好拒收清退登记手续;
4.各矿山仓库保管员要求了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能和特点,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保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5.各分矿主管领导落实责任心较强的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域,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保证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干燥整洁且24小时有人看管;
6.各分矿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被抢;
7.专职看管、守护爆炸物品仓库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离岗、脱岗。如有特殊事由,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由矿主管领导另行安排人员守护;
8.仓库保管员发现爆炸物品变质或过期失效的,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保科和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9.仓库保管员要做好当班库内清洁卫生,入库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丢乱放。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公司领导和西岭乡派出所;
二、领取管理
1.各井领取的爆炸物品要事先做好预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给矿部,矿部做好统计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科、供应部;
2.爆破员凭《爆破员作业证》到仓库领取爆炸物品,每次用量按照当班实际用量领取,不得多领、超前领、冒领;
3.领料时要检查爆炸物品质量,点清数量、品种,并在爆炸物品登记本上如实做好领用登记工作;
4.各井领取的爆炸物品只能用于窿口生产,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挪作他用;
5.领取爆炸物品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6.各井领取的爆炸物品要及时保管好,不得在运输爆炸物品途中逗留,禁止携带爆炸物品进入人员聚集场所。
三、发放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发放登记手续;
2.未持《爆破员作业证》的一律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3.仓库管理人员要负责检查核对发放量与各井每天用量情况,每周至少核对一次窿口登记是否详尽,账物是否相符,及时督促各井按照要求做好每天用量登记手续,发现异常用量(明显超出当次爆破用量)的,及时报告矿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调查处理;
4.发放要做到帐物相符,造册登记完备。
四.临时存放管理
1.各井领用的爆炸物品在未装填使用前必须用保险箱锁好;
2.在爆破现场临时存放的,要具备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看守,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地方存放爆炸物品;
3.各井厂房存放的爆炸物品,要有专人看管,爆炸物品要放在保险箱里,炸药和雷管不得混放,不得存放在厨房等易发生火灾的房间或其相连接的房间;
4.不得存放在井内潮湿的地方。
五、使用管理
1.没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爆破作业,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2.不得事先加工好爆炸物品,加工起爆药包只准在爆破现场的安全地点在爆破前进行,一次加工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用量;
3.不准使用变质的爆炸物品进行爆破;
4.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说明书》及《爆破设计》等规定进行爆破;
5.发现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科和公司主管领导。
6.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在场,一人装药(使用人),一人监督(使用监督人)装药情况,必须将使用的每发雷管编号及炸药公斤数如实在爆炸物品使用登记本上做好登记工作,使用人及使用人监督人要同时做好签名登记。
六、退还管理
1.爆破后爆炸物品如有剩余,应立即送回仓库保管,并做好退回登记工作,严禁私自存留和挪作他用,各窿口爆炸物品严禁在窿口保存过夜;
2.处理残爆、哑炮、盲炮或者出渣时发现的残留爆炸物品,要求立即上交公司炸药仓库保管;
3.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登记好退回物品的数量、品种、编号等;
4.退回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入库。
七、责任追究
第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分矿主要负责人没落实专人守护爆炸物品仓库的;
2.仓库管理人员无故脱岗、离岗的;
3.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爆炸物品储存、领取、发放、临时存放、使用、退还有关规定条款的。
第二条 分矿主管人员没有落实专人守护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发生丢失、被盗案件的;若期限如数追回,则给予分矿主管人员1000元的经济处罚;若期限无法追回或无法如数追回,则给予分矿人员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矿主管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脱岗、离岗,发生丢失、被盗案件;若期限如数追回的,则给予当班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若限期无法追回或无法如数追回,则给予当班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由当班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第四条 安全爆破人员、窿口工作人员等对所领用的爆炸物品保管不力,发生丢失、被盗案件;若期限如数追回的,则给予当事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若期限无法追回或无法如数追回的,则给予当事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不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公安部门的;除给予分矿主管人员和当事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罚及追究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条 爆炸物品转让、出借、抵押、赠送、私藏或挪作他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处罚及追究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外,由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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