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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室外平台钢质栏杆供货及安装合同.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56628 上传时间:2025-03-2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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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室外平台钢质栏杆供货及安装合同 买 方: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 方: XXXX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5月 (一)合同协议书 买 方: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 方: XXXX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合同于 2008 年 05 月 日由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卖方愿以总价格(大写)贰佰柒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小写: 2736800.00元),向买方提供钢质栏杆的供货及安装并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本合同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并履行各自应负的全部责任。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卖方成交的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竞争性谈判文件 (7)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货物及合同价格 凡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卖方提供合同货物的供货范围如下: (1)奥体中心工程用钢质栏杆的供货及安装。 (2)合同价格: 序号 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综合 单价 合价(元) 备注 1 栏杆样式一 米 4951 494.77 2449600 其中材料费181.28万元 其中施工费63.68万元 2 栏杆样式二 米 814 352.83 287200 其中材料费21.26万元 其中施工费7.46万元 3 合计 米 5765 2736800 其中材料费202.54万元 其中施工费71.14万元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变化而变动。以上货物数量为暂定值,最终结算以买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供货数量为准。 4.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货物交付时间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5.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6.本合同一式拾份,买方捌份,卖方贰份。 买 方: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 方: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1.1工程,意指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1.2“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3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得到的款项。 1.4 “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硬件和软件、使用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交货期”是指卖方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向买方提供的货物供应及安装完毕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 1.5 “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检验、运输、保险、交接验收、技术援助保障、培训及其它类似的在合同中所提到的卖方的义务。 1.6 “买方”指通过竞争性谈判,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单位,本合同指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7 “卖方”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本合同指XXXX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 “土建总包单位”指买方招标确定的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卖方承诺接受场馆工程总包单位的管理与协调。 1.9 项目管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授权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公司,本合同是指 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0 “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本合同指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工地现场。 2.1“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的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3.原产地 原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本合同货物原产地指XX钢铁集团、山东钢铁集团。 4.货物名称及各项要求 4.1 货物名称及数量:详见一合同协议书3货物价格及数量,其它详见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承诺。 4.2对货物的要求 4.2.1 卖方所供货物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与报价时封存的样品一致。 4.2.2产品可靠、安全、稳定,使用寿命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货物生产制造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货物检验验收的依据: (1)合同的具体规定; (2)国家标准; (3)产品合格证; (4)报价时提供的样品。 5.技术规格和标准 5.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报价文件和相关验收规范要求所列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当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明确说明调整供货材料技术规格时,以书面说明为准。 5.2卖方所供货物的使用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应技术先进、性能安全可靠,能够通过各种功能的检测;货物应满足设计图纸中对各系统的联动要求,其他要求执行国家相应规范及标准; 5.3具体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应与《XX奥体中心室外平台钢质栏杆供货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列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中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6.专利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包装 7.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指定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7.2所供货物应附有详细的技术说明和质量合格证书。 8.运输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9.交货条件 9.1供货期:卖方应按买方提供的相关规格、型号、数量的供货时间表供货,因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损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 自接到买方书面《供货通知书》后10日内开始供货,25日内全部安装完毕。 9.2交货地点: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工地标段范围内买方的指定地点。 9.3卖方发货时,应提前三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和总包施工单位以便配合。 9.4每次交货时,卖方必须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单、质保书(含环保检测证明)、厂家的产品检验报告等有关的证明原件,货到现场后,由卖方自备卸车设备卸于买方指定场地,卸车费和卸车时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卖方承担。 9.5货到现场后,由卖方协同买方和监理单位、总包施工单位共同查验货物及货物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进场签收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然后由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一起现场抽样,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9.6安装要求: 9.6.1卖方供应的栏杆,由卖方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要求自行安装,并自行联系总承包施工单位,协调现场施工面、施工场地及其他施工条件;安装完成后交付使用前,由卖方负责成品保护; 9.6.2甲方协助卖方协调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的现场配合; 9.6.3卖方总报价中已考虑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租赁脚手架、垂直运输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9.6.4在安装过程中卖方应派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本项目技术主管在施工现场常驻,直至工程安装结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6.5卖方必须按国家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施工。 9.7货物质保期: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投入运行后4年;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因卖方的责任必须停止运行,质保期也应相应延长。 保修内容、范围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货物,质保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 2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因乙方之外的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9.8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费用。 9.9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9.10货物验收后并未解除卖方的质量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文件规定不符、货物有缺陷或损坏而非买方造成,卖方必须无偿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换货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完成。 10.保险 签订合同后,需要时,由卖方办理相关的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合同价款与支付 11.1合同价款 11.1.1本工程的合同价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材料价,一部分为施工费。 材料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死的形式,为运到施工现场的落地价,包括:原材料费、运杂费、损耗、装卸费,税金等各种费用。 施工费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死的形式,施工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要考虑进去,包括附材费、人工费、机械费、施工损耗、2.5%的总包管理费、成品保护费等全部费用。 因卖方原因未考虑到的费用均视为包含在综合单价里面,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本次合同总包管理费统一按2.5%考虑,但在结算时根据不同的总包管理单位再进行调整,卖方应无条件接受。 11.1.2最终结算总价根据买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清单范围外的产品,以成交时的相似型号产品进行供货与结算;没有相同或类似型号的,由卖方提报价格,买方审核通过后按审核批准的价格供货与结算;货物最终结算总额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金额为准。 11.2合同价款支付 11.2.1合同价款支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11.2.2 合同签订后,卖方将严格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和安装,经过买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共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货物送达工程现场且安装调试合格后,由卖方向相应监理单位提出付款申请,买方审核确认定后,付给卖方完成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款至结算总价款的 95% ,留取结算总价款的5% 的质量质保金(无息)。质保期为 4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期满后30天内结清。 11.2.3 供货数量是按照买方、项目管理方、施工方、监理、审计单位共同认可的数量。 11.2.4 买方委托XX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支付本合同款项,付款单位名称为“XX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之一付款。 1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采用的是最佳设备、材料和一流的环境、界面,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出现工程事故,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卖方服务承诺: 卖方在资金上特别支持买方,一切以工期为重,如遇到买方资金暂时不到位,卖方将垫付资金,确保工期和质量,不耽误正常的施工。 卖方免费为买方作深化设计。 在全运会运行期间,卖方将派出参与该奥体场馆栏杆设计和施工的精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维护小组”进驻现场,全程参与全运会的栏杆维护工作。 其它执行卖方的相关投标承诺。 13.检验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可申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4.索赔 14.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和验收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4.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如因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4.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处理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应得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5.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卖方应得的货款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合同总价款的4‰计。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6.不可抗力 16.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8.仲裁 18.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18.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 18.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8.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8.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违约、终止合同 19.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9.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9.2买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破产终止合同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1.变更指示 21.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21.1.1交货时间,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21.1.2 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1.1.3 由于变更而影响的货物数量。 21.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7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2.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转让与分包 23.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3.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5.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7.其它 27.1 买方已委托授权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项目管理人”)进行全过程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人行使买方授予的权利,卖方应做好与项目管理人的配合工作。但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以及可能给买方增加合同义务的任何合同性质的文件,必须经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具有法律效力。 27.2如卖方延期交货,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卖方应向买方偿付延期违约金,自应交货之日起,每延迟1天,按合同总价款的4‰对卖方进行罚款。 27.3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买 方:(盖章) 卖 方:(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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