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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约及惩戒条款
(2010年9月21日第三届产险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机动车辆保险通用自律规约
第一条 代理手续费标准。
一、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理手续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代理手续费标准不超过各产险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产品资料中相应的费用标准。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代理手续费上限标准;各产险会员公司的地市分支机构,应执行当地协会手续费自律标准;各产险会员公司的分支机构委托的代理机构做异地业务,按业务所在地手续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二条 强化出单、理赔、票据等关键环节的内控管理,禁止发生假保单、假赔案、假票据(假手续费发票、假车船税完税证明)等问题。
第三条 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关于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一、代理手续费只能向具备合法、合规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支付。
二、支付给保险专、兼业代理公司及经纪公司的手续费,必须以转账的形式划转,一律不准使用现金支付,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三、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必须以银行卡划转的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四、不得在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另行给予代理单位、个人及保险客户等其他利益。
第四条 规范保险代理合同管理。严禁与不具备合法、合规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建立代理关系;严禁产生应收保费。
第五条 严格执行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印发《河北省保险业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保险营销人员的所有规定。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关关于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严格使用并执行向保险监管机关报批或报备的条款、费率。
一、不得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擅自浮动或变相浮动车险费率;不得通过降低保额、限额,批退险种、险别等方式降费。
二、不得对高费率使用性质的车辆按低费率使用性质的车辆进行承保。
(一)行驶证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的客车,都须按照营业用车承保。其中,旅游用车、短途郊县(市区至县区、县区之间、县区至村镇等)客运车辆按照公路客运费率承保。
(二)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车辆一律按营业车承保;没有注明使用性质的,但行驶证车主名称含有“运输公司”、“出租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 及“储运公司”等字样的货车,一律按营业车承保。
(三)行驶证没有注明使用性质且车主为个人的机动车辆,载重为2吨以下可按照非营业用车承保,但是车辆种类、车辆类型中含有“运输”字样,按营业用车承保;载重2吨及以上按照营业用车承保。当地交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或当地行业自律有规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凡在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上牌照的机动车,且符合国家《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拖拉机,须按照拖拉机承保;凡在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上牌照的农用机动车,须按照汽车费率承保。
三、若承保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不得低于相对应车型市场价格的90%,相对应车型市场价格统一按照精友车型库数据确定。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各会员公司不得参与未经保险监管单位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鉴证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车辆的评估、勘验、估算、理算等业务,对其收取的鉴定费用不得认可、赔偿。
第八条 严禁业务档案中出现伪造的证件、伪造的复印件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真执行《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第十条 “见费出单”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业务系统已打印的起期生效保单保费与财务系统实收入账保费数要一致;业务系统未打印起期生效保单保费与财务系统中的预收保费数要一致。
二、以现金支付保费的,应在收取保费后,由公司业务人员或者代理人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公司账户后,方可生成有效保单;以支票支付保费的,起保时间要晚于录单时间,待支票到达公司账户,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有效保单。
三、保费收费确认时间要早于有效保单生成时间,有效保单生成时间要早于单证打印时间。
四、严格执行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被保险人或代理机构代垫保险费,严禁产生应收保费。
五、定额保单业务在出具保险单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六、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纳入“见费出单”系统。在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时,必须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单位车险批退业务,防范杜绝批退风险。承保的单位车辆需做批退的,必须附有被保险人的批改申请;退费发票必须加盖被保险人财务章;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退费必须支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
第十二条 在车险展业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得在投标书以外与招标方签定另给优惠条件的补充协议;凡属政府招投标的业务,不得向标的所属政府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
二、不得赠送应当收费的险种。
三、不得以开展安全竞赛、举办培训和共同开办会员俱乐部等名义给被保险人资金或实物。
四、不得承诺或向被保险人提供免费代用车、免费四轮定位、免费更换“三滤”、免费赠送机油、洗车卡、泊车咪表卡、油票、防盗设施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电脑系统签单制度。除使用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定额保单外,严禁系统外出单或手工签单。严格按规定使用保险费发票。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理赔制度和理赔纪律。
一、不得将理赔权限下放给被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机构),严禁修理厂代报案、代定损、代索赔;不得利用理赔之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诿案件的处理;不得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严禁向修理厂“直赔”。
二、无论是单位客户还是个人客户,赔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各公司均须以网上银行、POS机刷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向客户、受益人或符合直接索赔条件的受害方支付赔款,不得以现金(包括现金支票)形式支付。赔款须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车险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一、各会员公司承保中有关车辆信息(号牌号码、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车架号或VIN码、生产系统中能够支持的车辆类型等)必须同车辆行驶证一致(除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交强险、商业险特殊规定情况之外)。
二、各会员公司车险赔案立案时,三责车号牌号码信息(特指事故双方均发生车损的情况)必须真实的在系统中录入。
第二章 机动车辆交强险规约
第十六条 行驶证标明使用性质的,按使用性质规定承保;车主为个人名称,且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10座以下客车按家庭自用车承保,10座(含)以上客车按企业非营业承保。行驶证未标明使用性质规定的,且行驶证所有人为个人 的10座(含)以上客车,按公路客运费率承保。
第十七条 承保机动车辆交强险业务,必须附有行驶证复印件(新车提供合格证,购车发票)。
第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浮动费率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关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商业险规约
第十九条 行驶证所有人为个人名的10座(含)以上客车,按营业公路客运费率承保;其它按行车证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经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费率规章,给予投保人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30%,各地市协会另有自律规约的,且规约标准严于省协会的,以当地自律规约为准。
新车(实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车辆)承保不得给予任何优惠(适用于所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保商业险业务,除按家庭自用和10吨以上营业货车承保,按其他使用性质承保的车辆,必须附有行驶证复印件(新车提供合格证,购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 商业险使用浮动费率的相关约定。
(一)续保业务和转保业务,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两次赔款,按不低于监管部门批准条款标准费率进行承保。
(二)续保业务和转保业务,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三次赔款,按不低于监管部门批准条款标准费率上浮10%进行承保。
(三)续保业务和转保业务,上一保险年度发生四次赔款,按不低于监管部门批准条款标准费率上浮20%进行承保。
(四)续保业务和转保业务,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按不低于监管部门批准条款标准费率上浮30%进行承保。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约》第一、二条规定的,在业内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限期整改,并处以3至5万元违约惩戒,期限内未整改的,按上述标准再次惩戒。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约》第三条规定的,超标支付手续费,按超出部分的2倍支付违约惩戒;以现金形式支付手续费的,按支付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惩戒。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约》第四、五、七条规定的,在业内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限期整改,并处以1至3万元违约惩戒,期限内未整改的,按上述标准再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约》第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规定的,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按相应签单保费金额处以2至4倍违约惩戒,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另处以签单保费金额5倍违约惩戒。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约》第十、十四条,每笔业务自律惩戒1000元;每起案件自律惩戒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每条不准确信息自律惩戒50元,并限期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按上述标准再次惩戒。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约》第十七、二十一条规定,未附行驶证复印件的,每缺少一份,给予50元的自律惩戒。对于其所对应的保单业务,若在5个工作日内能够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并排除违规的,不再另行惩戒,否则视为违规,给予签单保费2倍及以上的自律惩戒。
第三十条 对拒绝自律检查或不能在自律检查时提供相关数据和单证的会员公司将上报保监局处理,同时没收其全部自律违约惩戒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自产险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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