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务清算服务协议
本合同当事人:
(1) 甲 方:
注 册 地: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2) 乙 方:
注 册 地: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与 欠款纠纷(以下简称本纠纷),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债权评估、债权清算、债权文书整理、债权追讨。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第1条 服务事项
为甲方提供有关本纠纷所涉及服务如下:
1、 债权债务清查;
2、 债权债务文书审查;
3、 债权债务利息及孳息清查;
4、 债权催收、清讨(不包含司法清讨,司法清讨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律师)
5、 代理甲方从事与债权债务人间的谈判、协商(涉及增加或减少债权债务的协议在签署前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2条 服务具体内容及甲方授权权限
财务清算服务具体债权债务:
财务清算服务具体债权债务相关文书(后附复印件):
第3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至2013年12月1日止。
第4条 服务费用
5.1 服务费用为甲方因乙方代理本合同第1条所述之代理事项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报酬以追讨成功的的债务计算,即针对单一债务人的全部债权追讨成功(追讨成功释为债务人所欠甲方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债权债务所基于合同约定的全部资金偿还义务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后。甲乙双方约定:本案服务费为针对单一债务人的全部债权追讨成功的百分之十。
5.2 甲方以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在收到针对单一债务人的全部债权追讨成功(追讨成功释为债务人所欠甲方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债权债务所基于合同约定的全部资金偿还义务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乙方(乙方应于追讨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给付帐号信息)。
5.3 乙方代理本合同第1条所述代理事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通费、工本费、人工费、管理费、清查费),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服务费中,乙方不再另行索要。
第5条 甲方责任
6.1 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资料、信息。
6.2 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服务费。
6.3 为乙方办案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服务事项。
第6条 乙方责任
7.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积极做好并及时完成服务事项,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7.2 乙方及乙方经办人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有权了解该等证据、资料、信息的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外,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7.3 乙方不得干扰甲方因本纠纷所委托的第三方从事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7.4 乙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乙方因在服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产生的民事、刑事、行政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自知道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或违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8.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义务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事实虚假或证据资料虚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服务费。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9.2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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