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相关条款摘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53232 上传时间:2025-03-2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225.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相关条款摘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相关条款摘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 l 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一、《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3 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五、《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4 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l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一、《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7 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8 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l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一、《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4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23 条、第 24 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七、安全活动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l 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 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l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一、《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9 条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法》第 73条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五、、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 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 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 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l 作业管理 一、《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第 39条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16 条、第 19 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四、要求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要求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六、要求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l 应急与救援 一、《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二、《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四、《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见一)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 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 l 区域位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 条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 12 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 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三、《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第 4.1.1条 4.1.1 工业企业选址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恙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 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 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4.1.5 条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六、GB 50160-2008第 4.1.7条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七、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 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l 总图布置 一、 GB 50160-2008第 4.2.2条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三、 GB 50160-2008第 4.2.3条 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 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 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 集中场所的措施。 四、 GB 50160-2008第 4.2.5条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五、 GB 50160-2008第 3.2.7条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六、 GB 50160-2008第 4.1.6 条、第 4.1.8条、第 4.2.9条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七、GBZ 1-2002第 4.2.1.6 条 4.2.1.6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八、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 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l 道路、建构筑物 一、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二、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 2 处;其他厂 区面积大于 5 万 m2 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四、GB50160-2008第 5.2.11条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小于 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 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五、GB 50160-2008第 4.3.2条 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六、GB50016-2006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七、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453(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规范要求 八、《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九、GB50016-2006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十、《安全生产法》第 34 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一、GB50016-2006第 3.3.7条、3.3.15 条 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l 安全警示标志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2.1条 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 企业应按照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2894《安全标志大图片》 规定的安全标志。 二、AQ3013-2008第 5.2.2条 5.2.2 风险评价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AQ3013-2008第 5.2.3条 5.2.3 风险控制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四、AQ3013-2008第 5.2.4条 5.2.4 隐患治理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五、AQ3013-2008第 5.2.5条 5.2.5 重大危险源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六、AQ3013-2008第 5.2.6条 5.2.6 风险信息更新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工艺隐患排查 l 工艺的安全管理 一、《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T-2010第4.1条 4.1 工艺安全信息 4.1.1 化学品危害信息 化学品危害信息至少应包括: a) 毒性; b) 允许暴露限值; c) 物理参数,如沸点、蒸气压、密度、溶解度、闪点、爆炸极限; d) 反应特性,如分解反应、聚合反应; e) 腐蚀性数据,腐蚀性以及材质的不相容性; f) 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如受热是否分解、暴露于空气中或被撞击时是否稳定;与其它物质混合时的不良后果,混合后是否发生反应; g) 对于泄漏化学品的处置方法。 4.1.2 工艺技术信息 工艺技术信息至少应包括: a) 工艺流程简图; b) 工艺化学原理资料; c) 设计的物料最大存储量; d) 安全操作范围(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或组分等); e) 偏离正常工况后果的评估,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 注:上述工艺技术信息通常包含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操作法、培训材料或其他类似文件中。 4.1.3 工艺设备信息 工艺设备信息至少应包括: a)材质; b)工艺控制流程图(P&ID); c)电气设备危险等级区域划分图; d)泄压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