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中价协〔2008〕13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16号)及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系指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质量检查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系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接受委托,编制、审核完成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项目经济评价;编制、审核完成的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一次。协会采用每年抽查的方式分期完成。
第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重庆市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均应接受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
第七条 检查内容
(一)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令)执行情况;
(二)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执行情况;
(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
(六)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档案管理情况;
(七)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
(八)咨询质量客户评价意见;
(九)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检查人员及要求
第八条 检查小组成员应由从事多年造价咨询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名。
第九条 参加检查工作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造价咨询行业理论与实务,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二)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担任过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或从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条 在检查前,协会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检查人与被检查人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依据检查内容和标准,有权查阅涉及被检查项目的咨询成果文件、工作底稿和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检查人进行询问。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人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对已知悉的被检查人及其检查项目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被检查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并不得利用其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检查的工作时间,可作为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七条 被检查人有义务配合质量检查工作,主动向检查小组提供所需的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检查人有义务按照检查小组的要求,如实解答检查小组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检查人在接受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期间,不得对检查人员进行任何名义的公关活动。
第二十条 被检查人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有权向协会提出检查小组相关人员回避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人有权知悉检查结果,并有权向协会提出复查要求。
第五章 检查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检查和自查自纠阶段,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第二阶段,为组织检查阶段。
第三阶段,为整改总结阶段,由协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查以统一检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小组应提前10天将检查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检查人。检查人员不得干扰被检查人正常开展的咨询业务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查主要采取检查小组到现场检查和向咨询项目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抽取被检查人所完成的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被检查的项目不得少于两个。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检查当年或前一年已完成的咨询项目,必要时可追溯抽查以前年度的咨询项目。
第二十七条 协会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造价咨询企业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上年度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过重大差错的;
(三)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四)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新批准成立的;
(六)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人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检查小组在完成质量检查工作后,应及时编写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被检查人签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 成果文件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被检查人成果文件质量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分歧与保留意见等。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应向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报告每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情况,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检查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六章 检查结果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实行百分制评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考核评分。
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80分的为合格,80—90分的为良,90分以上的为优。
第三十二条 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得分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对各检查小组的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对检查结果为优良的造价咨询企业予以表彰;对采用创新的咨询模式及科学的咨询方法的咨询项目,协会在行业内予以公开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还可作为开展以下工作的依据:
1、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2、申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优秀成果;
3、评选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先进单位;
4、评选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先进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对拒绝、阻扰检查工作,或者检查中发现存在应予惩戒的问题的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强制培训;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取消行业内“评优评先”资格;
(六)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均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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