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景观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景观设计合同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景观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发布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设规范(1995)333号文)、《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苗木采购规范》、《种植规范》、《养护规范》、《城镇规范绿化计划及环境卫生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2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关法规、规范、标准。
1.3项目方案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条 本合同的设计内容与设计费:
2.1项目概况
位于 ,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共计 栋住宅楼、会所、幼儿园及地下车库;建筑地上 层、地下 层。
2.2设计范围:
本项目内与景观、环境设计相关的所有内容(包括景观道路、路灯、植物等)。
本次设计总景观面积暂定19000㎡。(以最后按设计面积计算)
2.3总体设计要求
项目定位为高档住宅小区,景观设计应与规划设计理念协调、统一,结合建筑形态进行总体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应体现出多维空间感,注意营造步移景异的多层次效果,从不同角度,不同时间都会感觉到不同的景观效果,将人作为环境的欣赏与使用的主体,充分调动人的各种感官(视觉、嗅觉、味觉、听觉、触觉)能动性,遵循以人为本,人与自然融合统一的设计思想,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创造符合高档住宅小区景观。其终极目标在于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己精神世界的交流的最理想、最和谐状态使人们的心灵达到一种安宁、平和的境界。成为可停、可游、可玩、可看、层次丰富的、归属感很强的高档住宅小区景观。
2.3.1功能要求
入口景观区:设计应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和建筑结合的协调性、一致性。
2.3.2水景系统
可设计水景。
2.3.3道路系统
即要体现景观的连续性、整体性,又要体现景观的变化性。同时充分考虑便利通畅并满足消防要求。
2.3.4景观小品
设计适当点缀景观小品,如:休息设施、观赏小品等,应体现人文景观特质,可参与性强。
2.3.5照明系统
在实用性、艺术性、美观性的原则下,除满足小区的基本照明外,适当设置草坪灯、水下射灯、重要节点植物射灯等。
2.3.6种植系统
应具备生态功能(净化空气、调节小气候)、物理功能(隔声减燥、隔热防风、防灾避灾)、美学功能(自然、和谐、统一)以及经济功能。
绿化景观以乔木、花灌木和草地相结合,做到层次分明、错落有致、季相色彩变化丰富,保证常年见绿、力求四季有花,树种尽量选择乡土树种,适当点缀名贵树种,设计应控制好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速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的比例。
绿化种植区下部土方排水系统设计。
2.4设计周期及任务
2.4.1方案设计阶段
乙方完成该阶段设计工作所需的工作时间为甲方要求乙方开始本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指示次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
1)方案设计说明
2)景观彩色总平面图,其中包括道路铺装、绿化、各景点以及主要户外空间院落的平面布置图;
3)景观结构分析以及院落景观立体模式分析总平面图;
4)主要景观节点的平面、立面及说明;
5)功能分区图
6)交通分析图
7)景观轴线分析图
8)绿化分析图
9)园路各级景观道路设计图,提供平面和文字说明;
10)竖向分析图
11)主要景区透视图:手绘或电脑效果图。
12)主要景观的平面、立面、剖面图
13)用以表达主要节点(经与甲方商定)的彩色效果图和图片:
主入口 A3图纸
景观节点 A3图纸
景观小品 A3图纸
铺装物料 A3图纸
灯具意向及布置图 A3图纸
其他甲方指定之景点 A3图纸
提供以上彩图和透视图的文本;
14)提供投资估算;
2.4.2深化方案设计阶段
乙方完成该阶段设计工作所需的工作时间为甲方要求乙方开始本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指示次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
1) 总技术说明;
2) 项目设计平面图,以及分区放大平面图;
3)景观大剖面图;
4)各种户外空间小品的资料、大样图(景观小品平、立、剖面图);
5) 提供各种铺装大样;
6)户外标高图及园林与建筑界面的景观处理(含建筑室内标高,室外地平标高;道路、广场标高;水系水景的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枯水位)及水底的标高;地形等高线标高等);
7)各种水体设计的资料及大样图(平、立、剖面图)和说明,包括部分景观节点详图;
8)园林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组织的布置图及部分大样图,灯具的造型图、公共设施及背景音乐箱造型和布置图;
9)绿化栽种区域地带的地形整体、垂直分布图;
10)乔/灌木配置图及苗木建议表;
11)植物品种和平面布置图及观赏特性(主要景观树木的选型图和选择苗木的艺术要求);
12) 提供物料表及各种材料、颜色的样板或资料;
13) 提供投资概算。
2.4.3施工图设计阶段
乙方完成该阶段设计工作所需的工作时间为甲方要求乙方开始本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指示次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包括(建造费用不超出规定的投资预算):
1)索引图(景观布置图)
2)标高图(含园路坡度及排水方向、雨水汇集点及标高控制;地形竖向剖面图;地形标高等)
3)放线图及分区放线图
4) 物料图
5) 灯具配置图
6)重点地区的放大详细施工图
7) 水景(泳池/戏水池/喷泉等)平、立、剖面设计及施工图
8) 景观细部施工图(小区围墙、花棚架、凉亭、景墙、水景墙、台阶、栏杆等)
9)景观小品的设计及施工图
10) 雕塑/儿童游具/健身设施等的配置及具体选型图
11) 户外家具的配置及选型图、材料说明图
12) 户外灯具的配置及选型图、材料说明图
13) 铺地/台阶施工图
14) 道牙/花槽/坐墙施工图
15) 水景/喷泉施工施工图(需要有详细尺寸、做法、专业管线布局、泵坑、供电、灯光等,水景灯应结合水面标高确定安装高度)
16) 景观给排水施工设计详图(含灌溉用水管网),循环水系统图;喷泉、喷灌系统平面布点图(包括泵坑位置、设备用房位置、设备末端平面定位,及节点剖面索引图);
17)景观照明施工设计详图(含灯具名称、规格、数量;安装详图等);电专业相关图(含电气设计说明;电气总平面图;电气系统图、控制原理图等)
18) 乔木种植图, 并附植物名录及规格、数量
19) 灌木及地被植物图, 并附植物名录及规格、数量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3.1施工图设计任务书(或要求);
3.2设计区域内的建筑相关图纸、地下车库图纸、竖向标高、坐标定位、水、电、气、通讯等接口位置和技术参数。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1、第一阶段需提交的设计成果:方案图 贰 套;
2、第二阶段需提交的设计成果:深化方案设计阶段 贰 套
3、第三阶段需提交的设计成果:施工图设计图 捌 套;
4、每个阶段设计成果电子文件提供须在甲方付清本阶段设计费之后,乙方提供刻录光盘一份。
第五条 设计费及支付:
5.1根据项目方案设计成果、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及本合同对设计内容的约定,双方商定设计费按景观面积计算(单价: 元/平方米)。本次设计总景观面积约 ㎡。(以最后实际设计面积据实计算)
5.2本合同总设计费暂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发包方每次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前设计人均需开具正规合法发票。
5.3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该阶段
设计费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阶段付费
%
方案设计图纸提交前
第二阶段付费
%
方案深化设计图纸提交前
第三阶段付费
%
施工图图纸提交前
尾款
%
验收完成后10日内
合计
100%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6.1.1设计人所完成的设计内容的版权属双方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项目设计之主要思想、设计手法用于其它项目设计。
6.1.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3发包人将在设计阶段委派专门人员与设计人进行设计信息、资料传递收发,定期核对收发文件记录。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修改的范围,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4甲方已确认的设计成果,如需调整变动,调整范围在总景观设计面积30%(含30%)以内的,乙方不另行加收调整费,超过总景观面积的30%,乙方收取调整费为设计阶段的30%,调整面积增大,收取的费用随之增加。
6.1.5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包人将与设计人保持密切联系,充分沟通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随时监控设计质量,及时磋商解决过程问题。
6.1.6设计过程中,发包人有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设计成果并督促设计人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6.1.7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8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参加项目施工招标答疑、施工图会审并督促设计人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成果。
6.1.9发包人有义务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1.10发包方委派 (手机: )为甲方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行。
6.2 设计人权利和义务:
6.2.1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见本合同第一条。
6.2.3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正式的施工图文件除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外,还须满足发包人报批报审、编制预算等所有应用需要,并提供可能存在的二次设计或专业设计所需设计基础参数和设计基本要求;
6.2.5设计人有义务保证施工图设计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6.2.6设计人应指派造价工程师参与设计过程,对设计过程全程进行经济性分析,协助调整方案,在满足要求情况下,确保项目经济性能最大化。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出正式的施工图纸。
6.2.7设计人须认真掌握现行地方和行业设计验收标准、规范,不得采用废弃标准、规范或违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否则按质量缺陷承担一切责任。
6.2.8设计中期和后期服务
发包方委派的技术人员与各专业设计师充分进行技术沟通时,设计人应积极配合。
6.2.8.1设计人应确定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负责本项目的固定现场代表 (电话: )在项目建设期间提供现场服务(每周至少一次),及时落实现场设计变更,处理和解决施工中随机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6.2.8.2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配合工程建设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接到发包方电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后2 小时内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
6.2.8.3如需设计人书面解决有关问题时,一般问题设计人在8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重大问题设计人应在24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
6.2.8.4 一般性变更、修改设计人应在24小时内出具正式变更文件,较复杂变更、修改设计人应在48小时内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特别重大或特别复杂的体系性变更、修改设计人应在72小时内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特殊情况双方互商。
6.2.8.5 设计人须及时参加施工招标答疑、施工图纸会审,对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2 日内解决。
6.2.8.6设计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参加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性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并自行解决现场技术服务的交通和食宿,自行解决现场技术人员的保险费用;在一年后项目开始施工的,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发包人按所需工作量适当支付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8.7设计人每两周须对施工现场主动回访一次,积极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认真听取参建各方合理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2.9若出现重大设计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及单项次质量损失,设计人全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10设计人应保护归发包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归发包人享有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11设计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和设计成果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本合同可随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的设计图纸应通过审查要求,否则,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指令期限内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通过审查,在指定期限内修改或补充仍未通过审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设计人退还已付设计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损害赔偿责任。
7.4如符合约定的设计成果未按第四条规定如期提交,每滞后一天,设计人应按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若对工程的实施造成进度影响的,设计人应按实际发生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逾期十天及以上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该阶段已付设计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
7.5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除退还已收全部设计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执行费、建设工程投资、可期待利益损失等。
7.6设计人违反本合同6.2.8条中指定的服务标准,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不配合、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酌情对设计人处以每次贰仟元的罚款。
7.7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要求设计人退还已付设计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0%的损害赔偿责任。
7.8设计人违反本条明确约定之外的其他本合同义务的,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设计人不配合、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酌情对设计人处以每次贰仟元的罚款。
7.8所有设计人应负担的违约金款项发包人可从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扣减,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
第八条 其他
8.1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8.2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叁 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8.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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