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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方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46873 上传时间:2025-03-2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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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方法 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为了能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作用,很重要的一点是设计一套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工作总体目标、科学合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 第一节 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设计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设计的原则 为发挥排污收费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的作用,按照排污收费的基本理论,从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出发,根据国内外排污收费数十年的实践经验,要设计一个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环境资源的价值,通过排污收费的调节作用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2)兼顾排污收费促进减少排污和筹集资金两个功能; (3)排污费应当高于污染的平均治理成本; (4)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条件的差异; (5)简便易行和具有较低的操作成本。 二、排污收费计征方式的确定   确定收费方式是制定排污收费标准的基础条件,收费方式确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选择污染参数,二是核定污染参数的大小。 排污费一般可以按污染物(因子)、污染介质(如废水量)、表征污染排放强度的替代变量(如产品数量和职工人数)三种类型的参数进行收费。第一种污染参数最符合排污收费的本质含义,而后两种参数与排污收费只是一种间接的关系。从征收的管理效率来看,污染物参数需要较高的监测费用,而后两种污染参数则具有较低的成本、也简便易行。 对污染排放量大的收费对象,一般按选择污染物为收费依据;对污染排放量小、分布广和数目多的收费对象,则可选择污染介质或替代变量参数。 核定污染参数的大小的统一方法—污染当量 为了简化和统一收费方法,新的收费标准设计中引入了污染当量的概念。 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相对数量的一种关系。从确定过程来说,污染当量是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综合关系。 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污染当量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排放变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 就水污染来说,以污水中1千克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基准,对其它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并与COD进行比较,结果是0.5克汞、1千克COD或10立方米生活污水…排放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是基本相等或等值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定义1污染当量=0.5克汞=1千克COD=10立方米生活污水……,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千克、COD的污染当量值是1千克。 废气是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似的方法得出其它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的概念主要在水污染收费和大气污染收费中采用。 污染当量数(无量纲)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排放浓度*介质的体积)/污染当量值 收费单价 收费单价就是每一污染当量的具体收费标准,即每污染当量收多少钱。 引入污染当量的概念以后,征收排污费就变得简单了。如果要征收某个排污者的排污费,只要将其排放口排放的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污染当量值换算成污染当量数,再把所有的污染物当量数相加,得出该排放口排放的所有污染物的总污染当量数,用总污染当量数乘污染当量收费单价,即得出收费额。 第二节 排污征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 收费标准或费率的确定主要采用边际处理费用法、平均处理费用法、处理费用分摊法、机会成本法、边际损失费用法和试错法等六种方法。对于一项具体的排污收费标准而言,影响标准制定方法选择的因素往往是多方面的,如收费的功能模式、收费依据和受控污染物数目等。就功能模式的影响而言,刺激削减型收费标准比较适合选择边际处理费用法,筹集集资进行收费标准则比较适合于选择处理费用分摊法。 在我们实际制定排污收费费率的时候,使用最多的是边际和平均处理费用法。 二、具体的收费单价 1、污水、废气的污染当量收费单价 污水的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是根据12000多套污染治理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能耗、物耗、维修、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测算后,得出COD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千克1.32元,按照排污费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目标值应为1.4元。 2、废气 废气是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似的方法得出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目标值为1.2元。 考虑到排污者现阶段的承受能力,污水和废气的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分别规定为0.7元和0.6元。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污水和废气收费单价只是目标值的一半,这样的水平只能部分发挥排污收费刺激作用,对污染物总量控制也只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排污收费作为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必须与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结合使用才能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 3、噪声 噪声已经日益成为公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对超标噪声实行收费,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的刺激作用,迫使排污者降低噪声排放的强度,以达到改善人们生活环境的目的。而噪声只有超过了一定的标准,才会造成污染,所以,噪声还是超标收费,为加大刺激力度将原来每超标3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细化为每超标1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收费标准提高也近一倍。 4、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如果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利用和有效的处置,就要占用土地进行堆弃,会给土壤、水体包括地下水造成污染。考虑到土地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和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的污染危害日趋严重,新的排污收费标准中收费的种类在原来的危险废物、粉煤灰、其它工业废渣的基础上增加了冶炼渣、炉渣、煤矸石、尾矿,范围有所扩大,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收费标准。 第三节 新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的构成 一、排污费的项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四类排污收费项目,即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收费方式 (一)污水 1、污水中的一般污染物按其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 一个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可能有几十种,排放量大的往往只有几种,如果对所有的污染物都实行总量收费,一是排污者承受能力有限;二是无论排放量多少,每种污染物监测、核定等工作量和收费成本基本相同,全部收费会大幅度增加平均收费成本;三是从统计学的角度看,单个排放口排放量较小的污染物大部分不会是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所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2、按照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关于污水排污收费的规定,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3、根据色度等一些污染物的排放特点,超标才能收费,而且不实行加倍收费。 4、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三项是三种不同的方式表示水中的有机物污染程度的,所以只可以征收污染当量数高的一项;医院废水中的余氯量产生于对废水中细菌的消毒,如果细菌超标较多,余氯量肯定较少,反之亦然,二者也只可以征收污染当量数高的一项。 5、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核定排污量时,可按照污染介质或者、表征污染排放强度的替代变量,也就是特征值来换算污染当量数。 (二)废气 1、废气中的污染物也是按其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道理与污水收费是相同的。 2、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替代变量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三)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是对排污者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而储存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以前未征收过排污费的,可以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一次性补征。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超标噪声 当声音超过一定的标准,才属于噪声,所以噪声只能是超标收费,对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境噪声污染, 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分贝值征收。 由于噪声一旦停止,其直接污染损害就即行消除了,而且噪声污染传播、衰减的方式与污水、废气和废物完全不同,所以,噪声超标收费有一些专门的规定。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噪声传播是连续或间续的,监测噪声是以边界(厂界)确定监测点位的,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个点位噪声超标,应当按最高一处,也是对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干扰最大的排放噪声超标分贝值征收排污费。根据离声源越远声音衰减的越快的对数关系,如果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还有有二处或者更多的点位噪声超标,对他人干扰应该来自边界内二个以上的噪声源,应当按超标最高的一处加1倍收费。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这与一个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放口要分别征收排污费的道理相同。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因为昼、夜的噪声排放标准是不同的,同样强度的噪声超标的分贝值是不同的,应当分别计算。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收费对象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作为自然人不是收费对象,自建住宅也不是经营行为。 三、污水、废气排污费计算方法 按照新的排污费征收方式,污水、废气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主要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企业每月排放污染水10000吨,COD浓度450 毫克/升,氨氮浓度50 毫克/升。COD排放标准限值为300 毫克/升,氨氮排放标准限值为120 毫克/升。 (1) 计算排放量 COD: 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 氨氮:50 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2)计算污染当量数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 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3)计算收费额 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 COD:4500×0.7(元)×2=6300元 氨氮: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四、新、旧排污费的对比 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与原来的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相比,除了收费标准有所提高以外,在费种、可收费因子数和计征方式 上有也较大的改变。 1、污水 旧 种类 收费方式和对象 可收费因子数 计征方式 超标排污费 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 只收收费额最高的一个因子 30 分级收费,不同的污染因子按不同的超标吨倍数,分A、B二级,不同的污染因子分界值、A、B级的收费单价、B级的起征费各不一样,还要考虑超标水量。 加倍收费、提高标准收费 污水排污费 达标污水 不分因子 每吨污水0.05元 ▼ 新 污水排污费 排污就收费 65 将所有污染因子按各自的污染当量值换算成污染当量数,按污染当量总数乘统一单价收费。 超标排污费 在排污费的基础上加倍 2、废气 旧 种类 收费方式和对象 可收费因子数 计征方式 超标排污费 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 只收收费额最高的一个因子 21 不同的污染因子按不同的超标排放量收费,不同的污染因子收费单价不同,有的还要考虑超标体积。 二氧化硫 排污费 排污就收费 每吨千克0.20元 ▼ 新 排污费 排污就收费 44 将所有污染因子按各自的污染当量值换算成污染当量数,按污染当量总数乘统一单价收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收费的种类在原来的电厂粉煤灰、其它工业废渣2种的基础上增加或者细化为了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其它渣6种,范围扩大了、标准也适当提高;危险废物收费的种类由原来的8种增加到99种以上。 4、噪声 由原来每超标3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细化为每超标1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收费标准提高也近一倍。 第四节 新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的特点 以污染当量总数乘单一收费单价计算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总量多因子收费,从零收起,排放污染物种类越多、排污量越大缴纳排污费就越多,促使排污者尽可能地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排放同质等量的污染物,收费基本相同,比较公平的体现了通过排污收费对环境的补偿。以前的浓度超标收费是按照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的倍数进行收费的,不同行业的排污者排放同质等量相同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基本是相同的,但由于排放浓度、执行的排放标准可能不一样,缴纳的排污费也不一样,对排污者和整个社会都不公平。 三、有了衡量污染程度和治理成本的统一的尺度,由于污染当量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排放变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经过科学研究各种污染物都被确定了不同的污染当量值,将排放量换算成污染当量数,再据此收费,使排污者和管理者用一个相同的尺度来考虑如何减少排污物的排放,可以比较容易促进排污者达到管理者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目标。 四、 简化了收费标准,提高了排污收费制度的灵活性,改变一种污染物一个收费标准的状况,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用一个收费单价就可以对大多数实施收费,调整起来比较容易,能够更好地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同时,在统一收费单价的基础上,辅之于调整系数就可以适应不同地区和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功能区的需要,使排污收费成为一项动态的制度。 五、提高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效率和环境监察的信息化水平,以污染当量总数乘单一收费单价计算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体系非常便于使用计算机征收排污费,计算机在排污收费工作中的全面使用,可以推动这个环境监察部门的信息化。 第五节 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收费是指按照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强制征收的一种环境资源损害补偿费。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理》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申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 1、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2)变更申报 2、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申报登记变更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5至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可根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布《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收费计算和征收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所有国家规定的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示。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截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决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定或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报,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公期滞后的180日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排污费缴纳 1、排污费缴纳 (1)缴纳方式 ①银行转帐方式缴纳 通过银行帐号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应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自行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②现金方式缴纳 对于未设银行帐户的排污者,可采用现金方式向环境监察部门缴纳排污费。环境监察部门在采取现金方式收缴排污费的同时,应向排污者开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2)缴纳核对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部门应根据“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与“一般缴款书”对排污费征收额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有差别的,应及时纠正。 2、排污费收缴 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收缴应按收缴入国库、按比例分成和核对三步进行。 (1)排污费收缴入库 由银行负责完成。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必须将排污费资金于当日缴入国库。 (2)排污费收缴入库比例分成 由国库部门负责完成。银行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后,国库部门应将排污费资金的10%缴入中央国库,90%的缴入地方国库。 (3)排污费收缴入库核对 排污费缴入国库的核对,应由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四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对未缴或少缴的应及时催缴。 (4)汇总上报与存档 ①归档 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部门应将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核定通知书、排污缴纳通知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一般缴款通知书一并立卷归档。 ②报告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后30日内,将本辖区内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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