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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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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 四川省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 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密切接触者的定义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况者: (一)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 (二)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有过近距离(一般指2米范围内)接触的人员; (三)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四)其他由卫生专业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 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二、密切接触者分类与判定 第一类密切接触者,无有效防护情况下,与发病期病例近距离(2米范围内)接触超过5分钟及以上人员。 第二类密切接触者,无有效防护情况下,与病例有明确密切接触史。 第三类密切接触者,无有效防护情况下,与病例接触史不明确或短时间仅有一般接触的人员。 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参照上述标准判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判定密切接触者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 二、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管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及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对密切接者实行分类管理,对无固定居所的人员,可在住地或指定的医学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具体管理形式如下: 1.第一类密切接触者:指定医疗机构的卫生人员定期对观察对象健康状况进行电话随访或访视,并进行健康咨询和指导。 2.第二类密切接触者:以医学观察对象主动报告为主,由专业机构在观察期限临近结束时进行随访评估。 3.第三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对象或监护人自我观察,主动报告,健康告知,家庭成员督促。 (三)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书面并口头告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等,介绍甲型H1N1流感科学防控知识,包括疾病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感染等信息,同时告知负责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医疗机构及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家庭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家庭成员和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减少接触。 2.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家庭内保持通风。其使用后的卫生间做好必要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时要戴好口罩,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 4.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 (五)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居家或住院治疗。根据需要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六)医学观察期限为7天,指与病例或其分泌物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发热或出现呼吸道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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