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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产品认证.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9443159 上传时间:2025-03-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8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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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产品认证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光伏系统用、输入侧的直流电压不超过1500VDC,交流电路侧的开路输出电压不超 过1000VAC的直流——交流逆变器、控制器/逆变器一体机和控制器,包括并网连接式和离网式逆变器。  2. 认证模式  光伏发电系统用逆变器、控制器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制造商申请的产品型号(功率容量)作为申请单元,一个型号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当申请人申 请的系列产品所使用硬件、结构条件相同,而只是软件控制输出不同,并通过检测认证工程师确认,此系列产品可以作为一个单元进行申请。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2.2 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等  b.电参数表  c.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CQC 33-461239-2010  光伏发电系统用逆变器/控制器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产品,主检产品应该是该系列 产品中对性能影响最不利的产品,其余型号产品为附检产品,其样品为附检样品。每个申请单元至少送交一个样品。  通常情况下,不需要为孤岛防护措施测试和电网接口特性测试单独提供样品。如果电网接口特性测试不 符合要求,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样品测试,追加样品应为二台,如其中一个或以上样品的追加测试仍不合 格,则判不满足该标准要求。  4.1.2 现场试验      因样品功率超大(例如,输出功率大于100kW)、使用光伏阵列作为试验的实际输入等极端条件或特殊 情况时,根据企业所具备测试条件,可以安排部分项目或者全部项目现场测试。试验室可以利用企业现场测试设备和设施,或将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带到现场进行测试。检测机构工程师负责监测现场测试数据并对数据负责,现场测试程序应符合CQC 或检测机构的现场测试规定或程序。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光伏发电系统用逆变器/控制器申请人可以按以下标准申请认证:  IEC62109.1-2008《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用功率逆变器-安全要求》  IEC62116-2008《并网光伏逆变器孤岛防护措施试验》  GB/T 19939-2005《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  GB/T17799.1-1999、IEC61000-6-1: 1997《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 验》GB/T17799.2-2003、IEC61000-6-2: 1999《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GB/T17799.3-2001、IEC61000-6-3:1997《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 准》GB17799.4-2001、IEC61000-6-4:1997《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  CNCA/CTS0004:2009认证技术规范要求(仅适用于金太阳示范工程产品认证)  4.2.3试验方法  并网逆变器应根据其特点进行4.2.1条规定的检验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离网逆变器只需要进行IEC62109.1《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用功率逆变器-安全要求》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4.2.1中规定的电磁兼容标准通常只适用于10kW以下项目。可根据产品所适用环境,选择其适应标准进行测试。  4.2.4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光伏发电系统用逆变器/控制器标准IEC62109.1-2008或IEC62116-2008或GB/T19939-2005的要求。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 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整改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  任何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CQC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1。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及前次工厂检查和型式试验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1-2009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附件1《光伏发电系统用逆变器/控制器安全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 核查。  必要时,进行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样检测或监督抽样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时,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进行型式试验和复审工厂检查。型式试验由申请人按CQC要求送样,进行部分项目检测,必要时进行全项目检测。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1。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和/或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 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  10.1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 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铭牌或说明书、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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