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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19 页 - 2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一、目的
1. 确立外观检验的基准。
2. 确立外观缺陷的界定基准。
3. 提供常规的缺陷判别依据。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欧科公司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出货时的外观检验。
本标准也可引用于来料的外观IQC,装配线上的外观IPQC及最终出货OQA。
三. 检验基准
1.光线:以两支并排的40W日光灯,1.5m 距离的直射光线为标准检验光线, 有争议时须在标准检
验光线下裁决。
2.视力:以1.2的视力为标准视力。检验时任何一位检验员的视力均可用于检验,但缺陷判定有争
议时须以1.2的视力进行判定。
3.目视停留时间:以5秒为标准目视停留时间,对缺陷判定有争议时,目视停留时间可放宽至10
秒.
4.视距:
A. 正前部和顶部(范指正常使用时可以全视的部位).
以50 ±4cm的距离为检验视距
以60cm的距离为裁决视距
B. 侧部和后部
以50± 4cm的距离为检验视距
以80cm的距离为裁决视距
C. 底部
以50± 4cm的距离为检验视距
以100cm的距离为裁决视距
5.检验者的视线与光源角度大约成45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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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共 19 页 - 3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四. 缺陷界定
当外观缺陷不至于影响产品性能,含潜在性能或无法确定是否可接受的轻微外观缺陷时,均视
为轻缺陷;反之为严重缺陷;影响到人身安全 的外观缺陷为极严重缺陷(含潜在的缺陷)。
1. 装配间隙:按设计者文件要求、工程更改、产品检验标准以及结构设计中最大值为缺陷判别标
准,当间 隙 大于这一值时计为缺陷(缺陷判定依照BQS303-QA001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通过主观视觉来判断装配间隙是否符合要求,有怀疑时方用测量的方法来进行裁决。
2. 外观缺陷
① 正前部、顶部
以50 ±4cm的视距进行检查,若能清晰分辨出“缺陷”的形状、颜色则判为缺陷(不可接受) 若只是
模糊地看到“缺陷”,则以60cm的视距进行检查,若仍能看到“缺陷”(不论清晰还是模糊),
则视为缺陷,若已看不到“缺陷”,则不计为缺陷。
② 侧部和后部
以50± 4cm的视距进行检验,当能轻易清晰分辨出“缺陷”的形状、颜色时计为缺陷,只能看到“
缺陷”,但不能轻易分辨出其形状、颜色时,则以80cm的裁决视距进行检查,若还能看到
“缺陷”,则计为缺陷,若已看不到“缺陷”,则不计为缺陷。
③ 底部
以50± 4cm的视距进行检验,当能很轻易清晰分辨出“缺陷”的形状、颜色时计为缺陷,反之,以
100cm的裁决视距进行检查,若还能看到“缺陷”,则计为缺陷,不再看到“缺陷”, 则不能计为缺
陷。
五.签板或文件更收
当有文件更改或有定量性的缺陷签板时,以文件或签板的要求为优先,当定量缺陷签板有重复之时,
以最新要求为优先。
“缺陷”定量签板: 必须在设计者和QA部双方认同的情况下方能生效,无任何明确要求时,则完全执行
本文件的规定。
六.争议仲裁
当对外观缺陷的判定达不成统一意见时,可请仲裁小组或由5个与判定结果无直接相关的人在本标
准的基础上对缺陷进行判定,按照以多胜少的原则进行最终裁定。
七. 通常缺陷名称
1. 异物:指被测表面附有不同于本体多余的物质以及透明体内的杂质。
A: 异物分为三类:
① 用风吹或用布擦可清除的异物。
② 用溶剂可清除但不破坏本体表面的异物。
③ 不可清除或清除时会破坏本体表面的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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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共 19 页 - 4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第① 类异物通常情况下不计缺陷,但需对生产方提出警告,若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即可定为轻缺
陷。在实践中,第③类异物应更严于第②类异物。
例子: 常见的异物有:表面粘有红胶、黄胶、白胶,粘有化胶水以及部件內的可视异物。
2. 异色(混色):通常指被测表面某处颜色不同于本体表面正常颜色,异色通常是于生俱来的,即物
料 本身有色差。
3. 刮花、碰伤:通常指物体受到外力等因素而造成被测表面的损伤。
4. 缺料(崩):通常指物料生产过程中因某种工艺缺陷而造成物料被测表面有沙孔或小坑, 即表面少了
原料。
5. 凹痕、凸痕
A、凹痕:被测表面因某种工艺不良而造成凹口或压痕。
B、凸痕:因某种工艺不良,被测表面出现的与周围相比较为突出的小表面。
6. 打磨痕: 通常指喷漆前打磨,喷漆后留下的痕迹。
7. 机内异物: 指整机内多余的物件。
8. 花(划)痕: 通常指喷涂前已刮花(划伤),喷涂后留下的痕迹。
9. 斑点: 指悬浮于被测表面上或材料内的小点。
10. 披峰: 指被测表面的边缘有多余的比较尖利的东西。
11. 缩水: 指被测表面有能目视到的收缩、压缩的现象。
12. 污染: 被测表面所出现的脏物。
13. 夹水纹: 由分模引起的可见线。
14. 电位器不良: 成品装配后电位器扭力矩大于0.5kgf; 钮帽与柄粘附力小于或大于1.5~3.0kgf。
15. 推动开关手感不良: 按压时有阻滞感/弹力大于500gf(电源开关大于1kgf)。
16. ROCK电源开关手感不良: 通断时无轻脆“啪”声,无明显通断感。
17. 触接按键手感不良: 触接时无清晰的触点声——“啪”声。
18. 滑动电位器不良: 滑动时有明显的阻滞感,推力大于0.5kgf; 与柄的粘力小于或大于1.2~4.8kgf.
八.外观要求
A. 为更适合实际,除以下通常的外观要求规定外,如果有特殊性的外观要求规定时,检验以特殊性的
规定为优先;其次执行本文的通常外观要求,有争议时以三、四、五、六、八点B条规定的办法裁
决。
B. 当一个机型的特别的检验判定依据没有制订出来之前,可参照相似机型的检验判定依据进行或现场
请QA部负责人或者标准制定人确定是否可放行。
C. 当可见缺陷位于距商标的丝印文字或图案外部边缘100mm内时不允许。
8.1 喷涂过的金属壳体 (“允许”一栏中100mm以内允许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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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共 19 页 - 5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8.1.1 异物
8.1.1.1 正面、顶面
正面、顶面的异物均不能超出所在表面0.1mm的高度。
颜色对比反差
异物面积S(mm2)
线长L(mm)
异物面积S(mm2)
异物面积S(mm2)
≥50%<100%
> 0.2
>1
0.08≤S≤0.2
<0.08
25%~50%
>0.5
>3
0.15≤S≤0.5
<0.15
≤25%
>1.0
>6
0.3≤S≤1.0
<0.3
判 定
不允许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100mm2允许一处
8.1.1.2 侧面、后面
侧面、后面所附着的异物不能超出表面高度0.1mm。
颜色对比反差
异物面积S(mm2)
线长L(mm)
异物面积S(mm2)
异物面积S(mm2)
≥50%<100%
>0.5
>3
0.15≤S≤0.4
<0.15
25%~50%
>1.0
>5
0.3≤S≤1.0
<0.3
≤25%
>1.5
>8
0.5≤S≤1.5
<0.5
判 定
不允许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点
允许
8.1.1.3 底面
底面上的异物不能有高于所在面0.2mm的高度。
颜色对比反差
异物面积S(mm2)
线长L(mm)
异物面积S(mm2)
异物面积S(mm2)
≥50%<100%
>1
>5
`0.3≤S≤1
<0.3
25%~50%
>1.5
>8
0.5≤S≤1.5
<0.5
≤25%
>2.5
>12
0.7≤S≤2.5
<0.7
判 定
不允许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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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共 19 页 - 6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8.1.2 异色(混色)
8.1.2.1 正面、顶面
颜色对比反差
异色面积S(mm2)
异色面积S(mm2)
异色面积S(mm2)
≥50%<100%
>0.3
0.1≤S≤0.3
<0.1
25%~50%
>1.0
0.3≤S≤1.0
<0.3
≤25%
>2.0
0.5≤S≤2.0
<0.5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8.1.2.2 侧面、后面
颜色对比反差
异色面积S(mm2)
异色面积S(mm2)
异色面积S(mm2)
≥50%<100%
>0.7
0.3≤S≤0.7
<0.3
25%~50%
>2.0
0.7≤S≤2.0
<0.7
≤25%
>3.0
1.0≤S≤3.0
<1.0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8.1.2.3 底面
颜色对比反差
异色面积S(mm2)
异色面积S(mm2)
异色面积S(mm2)
≥50%<100%
>2
0.7≤S≤2.0
<0.7
25%~50%
>4
1.5≤S≤4.0
<1.5
≤25%
>8
2.5≤S≤8.0
<2.5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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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共 19 页 - 7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8.1.3 压印/水印/ 模印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正面、顶面
>8
2≤S≤8
<2
侧面、后面
>30
5≤S≤30
<5
底 面
>80
10≤S≤80
<8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8.1.4 亮点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正面、顶面
>6
1.5≤S≤6
<1.5
侧面、后面
>20
3≤S≤20
<3
底 面
>50
8≤S≤50
<8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 当亮点与本体对比色差小于25%时,可引用压印/水印缺陷判。
8.1.5 尘点/纤维物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高度H(mm)
线长L(mm)
正面、顶面
>1.0
0.3≤S≤1.0
S<0.3
>0.15
>4
侧面、后面
>1.5
0.5≤S≤1.5
S<0.5
>0.2
>7
底 面
>2.0
0.7≤S≤2.0
S<0.7
>0.3
>9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不允许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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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共 19 页 - 8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8.1.6 油污(不可擦去的油污痕46cm目测不明显)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正面、顶面
>15
2≤S≤15
<2
侧面、背面
>30
5≤S≤30
<5
底 面
>100
10≤S≤100
<10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8.1.7 积油/肥油(边角处的积油、肥油亦称流油,见8.1.8)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正面、顶面
>1.5
0.5≤S≤1.5
<0.5
侧面、背面
>3.0
1.0≤S≤3.0
<1.0
底 面
>8.0
1.5≤S≤8.0
<1.5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8.1.8 流油(流油往往表现为边角处有流动的积油现象)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高度H(mm)
正面、顶面
>50
10≤S≤50
<10
>0.1
侧面、背面
>80
20≤S≤80
<20
>0.1
底 面
>100
30≤S≤100
<30
>0.2
判 定
不允许
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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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共 19 页 - 9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8.1.9 起泡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正面、顶面
>0.7
0.2≤S≤0.7
<0.2
侧面、背面
>2.0
0.5≤S≤2.0
<0.5
底 面
>5.0
1.0≤S≤5.0
<1.0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8.1.10、凹痕、凸痕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高度/深度 (mm)
备 注
正面、顶面
>3
0.5 ≤S≤3
<0.5
>0.1
无明显手感时可放宽至8mm2
侧面、背面
>10
1.0 ≤S≤10
<1.0
>0.1
无明显手感时可放宽至 20mm2
底 面
>15
2.5 ≤S≤15
<2.5
>0.2
无明显手感时可放宽至60mm2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许
不允许
8.1.11 打磨痕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正面、顶面
>6
1.5≤S≤6
<1.5
侧面、背面
>20
3.0≤S≤20
<3.0
底 面
>60
10≤S≤60
<10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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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共 19 页 - 10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8.1.12 划痕(宽度大于0.3mm的划 痕视作凹痕处理)。
宽度小于0.3mm时
位 置
长度L(mm)
长度L(mm)
长度L(mm)
深度D(mm)
备 注
正面、顶面
>8
1≤ L ≤ 8
<1
>0.1
侧面、背面
>20
3≤ L≤ 20
<3
>0.1
底 面
>30
5≤ L ≤ 30
<5
>0.2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条
允 许
不允许
8.1.13 刮花、碰伤、掉漆
8.1.13.1 露底色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备 注
正面、顶面
>0.2
0.08≤S ≤0.2
<0.08
侧面、背面
>0.5
0.15≤S≤0.5
<0.15
底 面
>1.0
0.3≤S≤1.0
<0.3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允 许
8.1.13.2 未露底色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备 注
正面、顶面
>0.5
0.15≤S≤0.5
<0.15
侧面、背面
>1.0
0.3≤S≤1.0
<0.3
底 面
>2.0
0.5≤S≤2.0
<0.5
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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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共 19 页 - 11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8.1.14 划伤
宽度小于0.2mm的刮花可视为划伤,划伤通常指线状伤痕。
8.1.14.1 露底色
位 置
线长L(mm)
线长L(mm)
线长L(mm)
备 注
正面、顶面
>1
0.3≤L≤1.5
<0.3
侧面、背面
>3
0.3≤L≤3
<0.5
底 面
>5
1≤L≤5
<1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条
允 许
8.1.14.2 未露底色
位 置
线长L(mm)
线长L(mm)
线长L(mm)
备 注
正面、顶面
>5
1≤L≤5
<1
侧面、背面
>10
5≤L≤10
<5
底 面
>20
10 ≤L≤20
<10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条
允 许
8.1.15 缺料(崩)
位 置
面积S(mm2)
面积S(mm2)
面积S(mm2)
备 注
正面、顶面
>0.3
0.08≤S≤0.3
<0.08
任何贯穿壳体的缺料均属不允许
侧面、背面
>0.7
0.2≤S≤0.7
<0.2
底 面
>1.5
0.5≤S≤1.5
<0.5
判 定
不允许
φ160mm内允许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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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共 19 页 - 12 - of
标 题
外观检验规范
8.1.16 薄油
薄油常出现在壳体的面与面交汇处和切口处。
1. 正面、顶面、侧面及其交汇处不允许有明显的薄油。
2. 底面与其它面的交汇处允许有轻微薄油,但只能表现在底面上,否则不允许。
3. 底面上允许面积小于30mm2的薄油。
4. 装配后露在正面、顶面的切口薄油长度不能超过总长度的3%,且单处薄油长度不能超过5mm。
5. 装配后露在侧面、后面的切口薄油长度不能超过总长度的5%,且单处薄油长度不能超过10mm。
6. 装配后露在底面的切口薄油长度不能超过总长度的10%,且单处薄油长度不能超过15mm。
7. 任何装配后外露位置的薄油均不能露底。
8.1.17 生锈(及腐蚀)
1. 装配后外露的面均不允许有可见锈迹。
2. 装配后不可见部位(包括壳体内部)允许有生锈痕迹,但用布沾上酒精擦试后不会沾附在布上。
3. 装配后露在底面的切口允许有轻微锈迹,但不能超过切口长度的2%,且用布沾上酒精擦试,锈迹不
会沾在布上。
8.2 未作喷涂处理的金属件(“允许”一栏中100mm内允许一处)。
常见的有电解板、刷纹氧化后铝件。
8.2.1 异物
同8.1.1
8.2.2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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