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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计算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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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计算题 1. 免税法 某一居民在2009纳税年度内取得一笔总所得为1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取得的所得为8万美元,在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为2万美元。居住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在8万美元以下(含)的适用税率为30%,所得为8万——1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1)试用全额免税与累进免税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居住国实征税款,并比较两种免税法下纳税人的税负情况。 (2)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额级距与适用税率同上),其结果如何?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免税法 来源国已征税款 2×20%=0.4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 8×30%=2.4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0.4+2.4=2.8万元 累进免税法 居住国实征税款 8×40%=3.2万元 10×40%× (8÷10)=3.2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0.4+3.2=3.6万元 (2)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免税法 来源国已征税款 2×20%=0.4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 8×30%=2.4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0.4+2.4=2.8万元 累进免税法 应承担居住国税款 (10-8)×40%+8×30%=3.2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 3.2×(8÷10)=2.56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2.56+0.4=2.96万元 2. 扣除法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于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试用免税法和扣除法计算居住国可征税款、纳税人总税负。 免税法 甲国可征税款   70×40%=28万元 缴纳的乙国税款  30×30%=9万元 纳税人总税负   28+9=37万元 扣除法 缴纳的乙国税款  30×30%=9万元 甲国可征税款  (100-9)×40%=36.4万元 纳税人总税负   36.4+9=45.4万元 3. 全额抵免与普通抵免 某国A居民2009年来自国内所得8000美元,来自国外所得2000美元。居住国所得税率为30%,来源国为20%。 (1)请用全额抵免法与普通抵免法分别计算居民A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2)如果来源国税率为40%,其结果如何? (1)来源国税率为20% 全额抵免法 (8000+2000)×30%-2000×20%=2600美元 普通抵免法 应纳本国所得税税额 (8000+2000)×30%=3000美元 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 2000×20%=400美元 抵免限额 2000×30%=6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4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3000-400=2600美元 (8000+2000)×30%-2000×20%=2600美元 (2)来源国税率为40% 全额抵免法 (8000+2000)×30%-2000×40%=2200美元 普通抵免法 应纳本国所得税税额 (8000+2000)×30%=3000美元 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 2000×40%=800美元 抵免限额 2000×30%=6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6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3000-600=2400美元 (8000+2000)×30%-2000×30%=2400美元 4. 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内,居住国甲国M公司来自国内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50%,乙国为60%,丙国为40%。 请用综合抵免限额法与分国抵免限额法分别计算甲国M公司所得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甲国的可征税款。 乙国已纳税款 100×60%=60万元 丙国已纳税款 100×40%=40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法 抵免限额 1200×50%×(200÷1200)=100万元 可抵免税款为100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为 1200×50% -100=500万元 承担总税负 500+60+40=600万元 分国抵免限额法 分国抵免限额 100×50%=50万元 乙国可抵免税款为50万元,丙国可抵免税款为40万元,外国税收可抵免总数为90万元 甲国可征税款 1200×50% -90=510万元 承担总税负 510+60+40=610万元 5. 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9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甲国抵免限额 200×25%=50万元 在甲国实缴税款 150×40%+50×20%=70万元 乙国抵免限额 300×25%=75万元 在乙国实缴税款 250×30%+30×20%+20×20%=85万元 可抵免税额 50+75=125万元 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500+200+300)×25%-125=125万元 该企业总承担税额 125+70+85=280万元 6. 直接抵免 甲国一公司某年度有总收入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收入有30万元。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50万元以下税率为10%,50万~60万元税率为20%,60万~70万元税率为30%,70万~80万元税率为40%,80万~90万元税率为50%,90万元以上税率为60%;非居住国税率为30%。 要求:(1)计算该公司的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为多少? (2)居住国实际征税多少? (3)该公司的综合税率为多少? (1)分公司已纳税款 30×30%=9万元 该公司在居住国的应纳税款为 (100-90)×60%+(90-80)×50%+(80-70)×40%+(70-60)×30%+(60-50)×20%+50×10%=25万元 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 25×(30/100)=7.5万元 实际抵免额为7.5万元 (2)居住国实际征税 25-7.5=17.5万元 (3)综合税率 (17.5+9)/100×100%=26.5% 7. 间接抵免 甲国西蒙制药公司2009年国内所得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年所得为100万美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乙国为40%。西蒙制药公司拥有子公司50%的股票,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请计算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可征税款。 乙国子公司 已纳所得税 100×40%=40万美元 税后所得 100-40=60万美元 支付甲国母公司的股息 60×50%=30万美元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 30×20%=6万美元 甲国母公司 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30÷(1-40%)=50万美元 30+40 ×(30÷60)=50万美元 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50×40%=20万美元 40×(30÷60)=20万美元 抵免限额 50×50%=25万美元 母公司已承担甲国税款 20+6=26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25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 (1000+50)×50%-25=500万美元 8. 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甲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 要求:计算乙国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乙国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200÷(1-33%)=298.5075万美元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298.5075×33%=98.5075万美元 股息预提所得税 200×15%=30万美元 抵免限额 298.5075×45%=134.3284万美元 已承担甲国税款 98.5075+30=128.5075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128.5075万美元 乙国可征税款 134.3284-128.5075=5.8209万美元 9. 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50万美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要求: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乙国子公司 已纳所得税 50×30%=15万美元 税后所得 50-15=35万美元 支付母公司股息 35×50%=17.5万美元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17.5×10%=1.75万美元 甲国母公司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15×(17.5÷ 35)=7.5万美元 来自子公司所得 17.5+7.5=25万美元 应纳甲国税款 (125-100)×40%+(100-50)×30%+50×20%=35万美元 抵免限额 35×(25÷125)=7万美元 已承担乙国税款 7.5+1.75=9.25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7万美元 甲国实征税款 35-7=28万美元 10. 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在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要求: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的可征税款数。 来自子公司所得 100 ÷(1-40%)=166.6667万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166.6667×40%=66.6667万 抵免限额 166.6667×56%=93.3334万 已承担国外税款 66.6667+15=81.6667万 可抵免额81.6667万马克 德国政府可征税款 93.3334 -81.6667=11.6667万 11. 差额饶让抵免 假设在某纳税年度中,某B国B公司向A国的居民A公司支付利息10000美元,B国的法定预提税率为30%,A和B两国在税收协定中的协议限制预提税率是10%,两国实行双向的差额饶让制度。利息所得收益人A的居民国A的利息所得税税率是40%。 按照这些条件,该笔利息所得的税负为多少? 可饶让的B国预提税差额:10000×30%-10000×10%=2000美元 A国的抵免限额   10000×40%=4000美元 可抵免预提税额: 实缴预提税1000+可饶让B国预提税2000=3000美元 A国抵免后可补征税额 10000×40%-3000=1000美元 A公司该笔利息实际负担税款: 居民国1000美元+来源国预提税1000美元=2000美元 12. 定率饶让抵免 若A、B两国在税收协定中约定,对于对方国家就消极所得按协议限制预提税率的征税,投资者的居民国将按照20%的固定税率提供对等的税收饶让。 若其他条件均不变,则A国对居民A从B国获得的利息所得10000美元的税收是多少? 按协定规定可抵免的固定税额 10000×20%=2000元 利息收益人向其所在国实缴税额 10000×40%-2000=2000元 享受饶让抵免税额 10000 ×(20%-10%)=1000元 未享受饶让抵免税额 10000 ×(30%-20%)=1000元 实际负担税负  1000+2000=3000元 13. 直接饶让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日本的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 要求: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分公司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1000×33%×0.5=165万美元 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1000×33%×0.5=165万美元 抵免限额 1000×37.5%=375万美元 可抵免税额 165+165=330万美元 向日本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税额(2000+1000) ×37.5%-330=795万美元 14. 间接饶让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基础上,享受按30%的税率征税的优惠。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日本子公司实缴所得税额 120×30%=36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减免税额 120×37.5%-36=9万法郎 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36×[50÷(120-45)]=24万法郎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50+24=74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实缴税额 50×10%=5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50×20%-5=5万法郎 抵免限额 74×50%=37万法郎 已承担与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24+5+5=34万法郎 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为34万法郎 应向法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100+74)×50%- 34 =53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实缴所得税额 120×30%=36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减免税额 120×37.5%-36=9万法郎 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45×[50÷(120-45)]=30万法郎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50+30=80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实缴税额 50×10%=5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50×20%-5=5万法郎 抵免限额 80×50%=40万法郎 已承担与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30+5+5=40万法郎 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为40万法郎 应向法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100+80)×50%- 40=50万法郎) 15. 转让定价的调整 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高档西服,其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套800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中国香港地区的母公司,共销售20000套,母公司最后以每套16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西服。根据中国香港地区税务当局的调查,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西服的销售毛利率为30%。中国香港地区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6.5%,中国内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求:用再销售减利价调整这批西服的销售价格以及中国内地政府中国香港地区政府的税收收入。 按照再销售减利价调整前,子公司没有利润,母公司的利润为: (1600-800)×20000=1600万元 按照再销售减利价,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应调整为: 1600×(1-30%)=1120元 经调整分配后,子公司销售利润为 (1120-800)×20000=640万元 母公司销售利润为 (1600-1120 )×20000 =960万元 16. 转让定价的调整 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高档家庭小轿车,其制造成本为每辆10万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2000辆,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辆20万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小轿车。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小轿车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64%。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25%。 求:用成本加利价调整这批小轿车的销售价格以及中日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按照成本加利价调整前,子公司没有利润,母公司的利润为 (20-10)×2000=20000万元 按照成本加利价,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应调整为 10÷64%=15.625万元 经调整分配后,子公司销售利润为 (15.625-10)×2000=11250万元 母公司销售利润为 (20-15.625)×2000 =8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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