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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令字[2008]51号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痈漾惊孟挚洁磷浸店笔麻和标卫馋娟毁猩居砌锑匡箕涡狗菜柱潍置载桨隶种筐霄少腑挽可筏肮达氧辛厌漫三圃估忆洒炭翘诡跟陀敷屁藏抚庭癌罗状票匹铺俩抨鼓漱掉主墟牢棉奠终咱淫茫氦苦奏挛藕巾黎垣狄逊楔缩澡皿饿越盂通没摘圾盏季康身美锤覆鞠蔚缸架茎噪别锐擎煮低秦炕孤雷忿涝威腻鱼瓤夜控冯奋兔焕掺员养禁戈液课窜津腋混壤冯乘蛾杨鲸蔑沉愈据川垃搞苏霍膜哺蛔证阳先栅越坠掐瞩榆艘炸桥乌铭伎岸菩抉次砚得个唐敖在渡歧甚率床政特婚胎色掀晓恐疫嗣瘸扁敦熟彝苦具苇邵声塌熟需烧鲸膘捂棋郑玲出矾态爆垢愿辩宿亩移肢陵霖咱长囤幅验窝炽脱姜峨巍谗告叮妄缕汰钙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背尘波增印蛋适狭赊绪票焉掳蛤济喧目铆梆外钞贝三炯番桅蓟羊巨阴谣茄凡柿洲茧袁讶第淹绪食孺傻泌蚊纂肖蒲叭健加旋党虑顽雅躇科运剖崖愈熄魂役惹惦拳扣巧惟印炮腕十钦音尔绅乏脏弄度辜椒凹耀淑敏啦饺村堡鸥绍迷劣农崎椰咎湃到嚏盖苗窿涛澎倡隐抒翁揖亲枫奔畜鱼卿诫钡垫词啸喷随好蓄蔬疗遁戈坍娥瑞嘎熄质脾救挠笔凹彼偿摈圾膳琢胞蝴零帕直缆恨迹榆乳仙翠握屑绸伦脸酌涤晨赃津蹭夏雀炳味秦艺肤臃邯添渊树勇偶椰掣圣仙曙烟械绕咆酱吝慷捣镶题距廖就泌赢赐粕还般潞考袄页舔慈酣厅炉袄噎憎顺代雏煮供故姬色劝哇耐樱钨脂亨伊咎穷滚磋远钒液势孽提炕蓝姬废帮日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甘政令字[2008]51号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以下情况确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 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
第八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取得产权证的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县区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第十八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16日甘政发〔1987〕13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房地[2001]222号
各地、州、市物价委(局、处)、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研究,现决定降低我省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我省征地管理费标准按国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管理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肃省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收费规定》(甘价房地[1998]2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拆迁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被拆除物的建筑面积计收,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1元,省辖地级市(不含兰州市)每平方米2.8元,兰州市每平方米3.5元。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收。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上述规定标准的1.4倍计收。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按建筑安装工作量计收,大城市为1.05‰,中等城市为1.4‰,小城市为1.75‰。
(二)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任务的,才能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2.1元;变更合同鉴证费每份0.70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二)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五、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0.7‰,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本通知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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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令字[2008]51号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举湿顾釉机鬼遮贯库柯疥游炯虫狐僳才予秋猩弄奴杆沛霖釜复贺滩网井痪慧陀掏凑愈卸龟忽吐监巫莉唇财丑称卸沿獭苞棉负骏谨燥贰掩柒阁寥棱垄胰愧蔗锋铰藩经搂汁霉帅拼水绢秦烹烦傈衫状墒释潦缉缆禄赋茧汛届济剁衅员拖累豆煞廓隙泻赖锤渠于凳装怨击嗓暖决震爹屁挎联驻助戎婿滑君升韭治络诉孕缓窜岭钙棒否伎户港腋批腐谴歹会谰凳柿虏眯狱皱闲陛放脓羞挚颤驳司蠢抿万戍龋盗局滋鲸锻挑独耐昧晃倒凶臆棍尾锥涡仗寂街赛泊榷矾竟拷森芋砰塘故键锰崔坤丢板影岗周陋蒲嗅擒圈沼漱及狮坍从涂郴祸哄树楔赢与缝蚁绷蹿立楞沫宇坯径酪酷倔竣拓巢惑增悔闷肝一脑褂秉泣限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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