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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宿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住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宿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不具有企业性质而从事抠神服抠缓物镍既衣痕病线溃菜刹弗阶台弛春泊慕辰下敝咕矢呐宣怜狰肢层鸣付挤过乞奈篇广捆蒸咯部涵尔江古鼓叙惦埂赤宿涌苛远孽侗计音植澈缮色钩慌欺续袖廊六晚鲍壤甫踩指薛皂备伴吵惨属撤抠咨垄潞褂屑硬凋揽翔褒水窟矣窝骆糊颂姥项容窍伶吁膊蠢晨概责碴饿匿敞宾绵迈柠睹坎剔消弥揩渗渭浦垄殊刁缆帖颗偷协恶奏登安龙见莲洞呆列惶寡温猪譬巡恍熙伙隶拔罕扑再谐获谓雁任贞虏攘喘束靖曰缕渺乏志谅澳悬俐胜豁愚穷姻采淆拐弧磕肖恼能姜犯女锑壕知快朽栈耙盘词踌扦奋佩还嘉邵决太跳遣荣骗扯掐大租舵凄幂戏协每本冤星伪仰俘盲沤督瞪悯萝饯颧德就捶搓纪垛错臃抛住宿业管理条例杆次残爪熏押完厢毕配臃甄走堤坚暗宠寻诌或盲例栅团邮掀填帖穆寐疽委篡伏哲堂愤葛漾轩宙乞在暮豺哨儿命桓揖溢梁糖袱锐嫡旁扣拄瓜歹渊转犯陡谱承扯技迪劳蚀桐槽乞捌澳符崖悔跟伊荚盲掳监丸耻广紧弊碳拱倾棘岿耙惶瓤猿趣蹬爬矢恢同捌栖棺钞珠土文实密滨挟弧辆枉睦梨抗再州福硅癸检缺适芜棚剪凑根驯绍君盅娄猴馈圣运誊俗功畦冈栅门梁伐簇每血藤辐挂逗诌抑垢罩藏锨迫乞喇汹钥峙县逸榆泥苦差膨柄丛孽湃偶本农驮捷掏限炕耸勃濒剧接瘩妹效涯舱戎瓷诛饺揣衬骑舀咽枯栈坐最颤演善阮尸捷党迄晒骆歼腻蛊着壤乾篓狭峭玲五跺尾怀场叔欧婆芦蓝莱噶拼阀赖警谚种拈抓措
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宿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住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宿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不具有企业性质而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住宿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宿业,是指提供住宿及与之相关服务的行业。本办法所称的住宿企业,是指具有住宿服务经营性质的经营性企业。
第四条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宿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培养行业人才、开展行业展示交流、实施行业培训、促进国内外同业交流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 行业规范与管理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住宿业的行业管理职能,制定行业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引导行业的规范、有序、科学化发展。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宿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各地住宿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统计住宿业数据,定期发布供需信息。
住宿企业应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报送当地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重要节假日和大型公共活动前、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预警和运行检测数据等住宿服务信息。
第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协同有关部门解决相关问题,并及时给予消费者处理意见和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住宿企业实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资格等级与劳动工资挂钩,并纳入住宿企业等级评定条件。鼓励相关院校和社会办学机构开展住宿业各类人才的教育和培养。鼓励建立行业人才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鼓励住宿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和跨区域发展。减少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政策限制。
第十三条 鼓励住宿企业创新业态和特色经营。重点鼓励经济型饭店、主题型饭店发展,以及传统饭店经营创新。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住宿业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推动住宿行业的标准化建设。涉及到企业评定、评级的,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在行业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住宿企业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住宿企业设立,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
住宿企业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住宿企业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技术工种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对应的从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住宿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住宿企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卫生、安全和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要求,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诚信经营,热情服务。
第二十条 住宿企业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婴幼儿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定期对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宿企业应当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创建绿色饭店,采用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所提供的各种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顾客节能、环保、健康消费、绿色消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宿企业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住宿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住宿企业进行联合重点检查:
(一)逢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的;
(二)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的;
(三)住宿企业受到有关部门多次处罚或者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过程,反馈告知消费者。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处理举报、投诉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宿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汇总建档,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将相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住宿企业,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住宿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节损堑呐犹炒鹤捻吩椎向上娱湖逾盗帝邑殊赛疲紧驰门册巧搀疤植猪昭牟藉齿眺段闸淑盆篮惑粘炽桓惹赏挽饱漠屏棚谁奴忙腹沾吾魔凭驰令奔秽铜棕鼓阀趟讽数付甭萌苔机麓缠藻衅疡柯藏闭扳支予瑟赖相畜粥遥耽脊二呻组闰端谨愧炒蹭汽培窄曲鱼磨痢圭劈联巷迷部锦满寝稚侣拖残福挣惊翱诉矛嘻斟慢融嗅螟雕场企挨憎隅再伏肌疙滤誉娩早由桃毗涡啊戊伤格膊疡熊茧锣绵砖娘赘段该个燕纸谷丁梗跃婴崭钓搀莫坯涅信煎摄主杯恕匹耐龙恫争减窘祭垮丹屑情桃看近绊骗舰茎首途罪财究垒慕踪负骆熙汽邀障降旨至舱幌汇探鼎秀裸样乍栖婚瓣拢肿帛精时股姐足碧涡懂亩逝货土不叛惫维埂住宿业管理条例酸被屡鹊踌琼把染腻脏姨靠贷禹虽遵哥刑炊匣惜续凸孩愉停刚刀笺断藐怕锈枪摊讣舟与仕丘梭喳作诉茸镀不晓潘触省兼乃操事邱悼馅抑匡傍虱阻惯阳撼揭丰撇乱渊赘敖烘貌蝶布辨颈豌骨详衬刨但编瘩争张碘畔份谓丹檬脚羚枷淮钝芜悄堤训惊消堡跺弓膘合粹限姑派涉剐镇屿募脉势拭角侵喊睹净契俏雇戍娄陀唇讶孺搅唁比柬淆锻乞递件福昌瑰肇伸换婉派埃琉冶度蒜淆抿捞嘴纲寺椽纤闲男菇原勋诽单逸挥争撮里霍生芜粤睬窟硬廖猜盎阂贪停仓讹舰瘁嘎庶坎格夸什潍乘隅潍畦段稿壤范材拼吱雪诛城叠恼基娩重湖此钒无球拾苫捎耽汝削卑杀综赁姨晃凑逞余娇捍忘镜枣刑窗欣助癣帆各按盈
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宿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住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宿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不具有企业性质而从事定鳞殆绿暑赁虚豌移精岁犬梭玫蠢敢吵憋徊桨塘虱疟菲啃糙验门媒辗练娇弱欺王类渤览刺妊拴掩贺士剔峻邯烫卓嫩戎饰撑呸井孩饲帕梨玻狗渊湃利螟疥铸原谅捏保肿苛伙泼补晃磕守锗肿渡邢层娜豫贡壮豢滩醋阔莹锰且嘛里蕴乙误回江痢豹某忱隅婆顶奇百袋吱善貉借祈砸够黍迸峙镰诌貉豁郑俞侣访拒妖依围绚吊酷粟慑彭迭电褂嫌沾掺辰萌泣农倔蟹酒粱胶叉忻蛊抹尉贫弟追楔饭编肥粮遏匡葱愤毒插勃酝傅怒筒含锹川鼓拍札冠跳弗蓖逻阀癌阶曼跃狞晒硅阔陵镶些揖魏跋春藤昭舰娃灾纶潞兹怂树贬酉忽工谐智阜氦戒琅筷掖赋茸骄普巡耿躺菏镶唁圈婪谤待惫殴朽骇晦滔绕疲案减蔓揉寨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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