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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对保证教学质量,使我校形成一支水平高、能力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1、外聘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一定的教学经历及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任务。
2、学校优先聘用长期在生产、科研和管理一线工作,并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的中、高级人员来我校承担专业教学任务。
3、外聘教师需填写外聘教师申请表,交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教师证复印件,统一交教学科研处,报校领导批准后正式聘用。
4、外聘教师应认真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学校的作息时间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私自停课和调课,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调课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外聘教师应按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开展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授课和批改作业,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6、系部应负责检查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按照学校在职教师的教学要求,对外聘教师进行教学常规指导,实行不定期的听课,及时反馈情况。对学生反馈意见较多的外聘教师应及时与其联系,并督促改正。对个别教学效果太差的应报教学科研处予以更换或解聘。
7、相关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及时通知外聘教师该课程的考试方式及要求,并对外聘教师出卷和阅卷进行审查,核实。
8、教学科研处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为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9、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根据其技术职称或职务级别,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由系部或教科处和受聘教师商定。教学工作量由系部统计列表上报教学科研处,由分管校长审批。课时酬金每月结算一次。
10、外聘教师的聘期根据所授课程的具体情况为一学期或一学年。聘期内接受学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条件。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的,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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