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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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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 最新单位规章制度   单位规章制度1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原则、收费根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照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有关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所有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根据。   四、当事人按规定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出具《受理告知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波及多种单位或手续、材料不清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示,并将成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关股室要按规定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原则、收费根据、承诺时限等进行张榜公告或印制服务告知单,以以便申请人参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征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将按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合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增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单位关键竞争力,加紧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毕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友好、创新的团体理念,让新型的友好团体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奉等不一样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单位不招用16周岁如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对应职位录取条件规定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状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对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单位违反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协议的.,属于欺诈行为,单位将按照《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各部门需要增长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提议,经董事会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二)招聘岗位的状况,采用公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用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复试。   (五)复试由人力资源部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用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可根据单位状况增长实际操作、性格测试等内容)。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六)经董事会审定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与其联络,确定报届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招聘人员报届时,应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状况登记表;   2.查对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一寸照片4张,用于办理职工证等证件;   4.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5.办理单位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五、签订劳动协议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三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劳动协议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协议专用章)。   (二)单位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状况,与其约定试用期(详细由单位定,但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协议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协议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协议期内,试用期超过一种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劳动协议,而非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协议。   (三)劳动协议签订后,劳动协议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单位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协议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四)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协议,与劳动协议一并履行。   单位规章制度3   第一条我司为了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增进双方关系的友好,根据企业持续经营方针,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我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任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同意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应聘人员接到聘任告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应聘人员接到聘任告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献(影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近来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协议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献。   七、体检汇报单   第六条我司聘任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协议(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协议,并不发任何赔偿费。   第七条人事安排   企业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雇等事项。   第八条工作调动   一、因企业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企业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企业将视状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第九条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期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十条迟到、早退、旷工   我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状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合法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私自不上班者,以旷工   论计,持续旷工超过3日,或整年合计旷工超过5日的,企业将劝其解除劳动协议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状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根据。   第十一条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参与企业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有对企业发展提出提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有按企业规定以劳动获得酬劳的权利。   第十九条有按企业规定享有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应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企业作出特殊奉献者有享有企业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员工职责   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对企业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状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竭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状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企业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企业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组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络人。   第二十二条员工与企业在劳动协议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协议关系。   第二十三条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第二十四条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原则。   第二十五条基本原则   一、企业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企业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导致经济损失者,企业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企业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同意,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企业名义对新闻媒介刊登意见、消息;   (三)代表企业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兼职   一、员工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在外兼任获取酬劳的工作。   二、严禁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企业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运用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我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企业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企业同意的兼职,所获得的酬劳必须所有上交财务部,企业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酬劳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品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对的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状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管价值多少,均需向企业总务部门汇报,一般应予企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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