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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届校内仿真综合实习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则
七、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则
(一)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在仿真市场中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机构章程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在仿真实习环境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关业务,特制定本章程,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总 则
第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在仿真市场中承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仿真市场有2家税务师事务所,均执行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仿真实习的学生均已经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守行业规范,与同行公平竞争。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实习指导教师)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细 则
第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时,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
2、税务师事务所第七年末的基础信息
1) 人员与工资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员工,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第七年12月份的工资信息如下表所示:
第七年末税务师事务所人员与工资信息
人员岗位
数量(人)
人均基本工资
(元/月)
人均奖金与提成
(元/年)
所长
1
6000
事务所业务总额*10%
副所长
2
5000
事务所业务总额*5%
其他注册税务师
4-10
3500
20%的业务提成
业务助理
税务师人数*2
2000
5%的业务提成
2)财务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第七年的财务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第7年末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某税务师事务所公司 第七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项目
金额(万元)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
金额(万元)
现金及银行存款
20
应付职工薪酬
5
应收账款
30
应交税费
3
固定资产原值
60
实收资本
50
累计折旧
10
未分配利润
42
资产总计
100
权益总计
100
税务师事务所应收账款年末数据
应收均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协作费人民币30万元,账期10个月。
第八年10月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税务专业主管老师审批后,到银行办理账款到账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第7年末固定资产清单
固定资产名称
原值
(万元)
残值率
使用年限
(年)
已用年限
(年)
已提折旧
(万元)
别克商务车
40
5%
10
1
2
大众捷达车
7
5%
10
5
5
复印机
5
5%
5
3
1
联想计算机
1万*5台
5%
5
1
0.1*5台
打印机
0.4万*5台
5%
5
1
0.2*5台
传真机
0.5万*2台
5%
5
1
0.25*2台
合 计
60
10
3) 参考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税务鉴证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亏损确认、弥补亏损、汇算、申请退税、三项所得延期扣除)
按资产总额收取:
1,000万元(含)以下:3‰
1,000万元-1亿元(含):0.15‰
1亿元-10亿元(含):0.1‰
10亿元-50亿元(含):0.02‰
50亿元以上:0.01‰
最低收费2000元
2、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鉴证
按损失金额或技术开发费发生额计算收取:
100万元(含)以下:3%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
1,000万元至1亿元(含):2‰
1亿元以上:0.5‰
3、房地产开发完工产品清算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按开发成本金额计算收取:
1亿元(含)以下:2‰
1亿元至5亿元(含):0.6‰
5亿元以上:0.3‰
4、企业结税清算鉴证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标准上浮30%
二
税务咨询、筹划
1、税务咨询
计时收费:
300-1500元/小时/人
外资上浮50%
2、调解财税纠纷
专项涉税方案设计及操作
按纠纷额的15%-30%计收,最低收费为20,000元
20,000元-100,000元
不包括方案前的涉税审计
3、税收筹划
双方协商确定
三
税务顾问
资产总额
1、1000万元以下
2、1,000万元-5,000万元
3、5,000万元-1亿元
4、1亿元-3亿元
5、3亿元以上
3-5万元/年
5-8万元/年
8-10万元/年
10-20万元/年
双方协商确定
四
税务代理
1、开业、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1,000元起/次
2、建章建制、代理记账
在税务顾问标准上加收5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前期审核
2,000元起/次
4、利用主机共享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0元起/单/次
5、代购普通发票
500元起/次
6、代理纳税申报
双方协商确定
7、代理减免税、退税申请
每项5,000元-50,000元
特殊情况另议
8、代理税收行政复议、制作涉税文书
双方协商确定
9、中外税务资料翻译
1,000元/千字
10、综合代理
双方协商确定
11、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双方协商确定
五
培训
根据培训内容、规模、课时等
事务所自定
六
其他业务
根据业务具体内容、规模、时间
事务所自定
注:表中税务鉴证类全部项目、税务代理类第3、4、项为最低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20%,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可上浮50%
3.税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及成果
依据“税务师事务所仿真实习项目与实习成果一览表”提交资料。
仿真运作(实习)结束时,提交公司工作总结报告 4.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考核
依据“仿真综合实习考核评价指标及其评分标准”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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