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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00657 上传时间:2025-03-24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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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解释。但由于其行业不同,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也不同,出现了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分歧,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ICC)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American Organization of Commerce)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订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从而形成了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个:一个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另一个是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第三个是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相关资料 ICC ICC是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缩写,是为全球商业服务的组织,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在巴黎。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工作方式为: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广;与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对话,以求创造一个有利于自由企业、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国际环境;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并向全世界商界提供实际的服务等。 ICC目前在83个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拥有来自140个国家和地区的8000多家会员公司和会员协会。这些会员多是各国和地区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中坚企业和组织。 资料来源:国际商会网站(www.iccwbo.org) 1.2.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主要对CIF进行了解释,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这一规则至今仍在应用。 1.2.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该惯例是由美国九个著名的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的,对六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1. 原产地交货——Ex ( Point of Origin )。 2. 运输工具旁边交货——FAS(Free Along Side)。 3. 运输工具上交货——FOB(Free On Board),分为六种,其中有一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4. 成本加运费——C&F(Cost And Freight) 5.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6. 码头交货——Ex Dock 这六种贸易术语,除Ex(Point of Origin)、Ex Dock和FOB vessel分别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Ex Works、DEQ和FOB规定相似外,其他几种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别。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不仅在美国使用,在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也有较大影响。由于它在FOB术语的解释上与其他国际贸易惯例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应特别注意。 1.2.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INCOTERMS 2000) 该惯例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于1936年在巴黎制定的,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COTERMS来源于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三词),其副标题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对该通则做了四次修订和补充。为了保证EDI单据的提供和高级运输技术的实施,1989年7月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1980》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该通则实施十年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际商会在广泛征求INCOTERMS使用者意见的基础上,1999年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部分修改,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形成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共包括2大类(出口地交货术语8个和进口地交货术语5个)、4组(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由小到大依次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13种贸易术语,见表1-1所示。 E组:卖方在其处所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卖方承担的费用、风险最小。 F组: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义务。 C组: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正常的运费,承担交货前的损失或灭失的风险,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CFR、CIF)或将货物交至承运人(CPT、CIP)即完成交货任务。 D组: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表1-1 《INCOTERMS 2000》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表 组别 术语性质 国际代码 含   义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 英  文 中  文 E组 启运术语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商品产地、所在地 任 何 F组 (主运费未付)装运术语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港口 任 何 FAS Fr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 船边交货 装运港口 水 运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 船上交货 装运港口 水 运 C组 (主运费已付)装运术语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口 水 运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装运港口 水 运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任 何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任 何 D组 到达术语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任 何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口 水 运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口 水 运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进口国内 任 何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进口国内 任 何    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下表用10个项目列出了《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等义务,如表1-2所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表1-2 买卖双方涉及的10项义务  A  卖方必须 B  买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1、支付货款 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4、交货 4、受领货物 5、风险转移 5、风险转移 6、费用划分 6、费用划分 7、通知买方 7、通知卖方 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9、检验、包装及标志 9、货物检验 10、其他义务 10、其他义务   1.3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使用的13种贸易术语中,以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最为常用;同时,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运输方式的不断普及,欧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CPT和CIP也越来越为国际贸易从业人员所常用。下面着重介绍《2000通则》对这6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3.1 FOB即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This means that th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at point. The FOB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FCA term should he used.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2)FOB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按照《2000通则》,使用该贸易术语时卖方的主要义务为: 1)按照港口的惯常方式,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书; 4)负责提供货已交至船上的装运单据和商业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如经买卖双方约定,上述单据和发票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为: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运港和受载日期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接受单据和收取货物。 (3)FOB方式中的船货衔接 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或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使卖方增加的存储费等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反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船上交货),与《通则》中的FOB相近。主要的区别在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把FOB笼统的解释为在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而且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及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例如:(1)FOB San Francisco(Definition of America),表示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这个问题;(2)FOB Vessel San Francisco(Definition of America) ,表示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3)FOB San Francisco(INCOTERMS 2000) ,表示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从中可以看出(1)的解释与(2)和(3)的解释差别很大;(2)和(3)的表面含义很相近,但是并不相同,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划分上,前者以装运港船舱为界,后者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费用的负担上,前者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后者卖方自付费用,两者有明显区别。 (5)FOB的变形 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由买方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3)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4)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买方支付。 5)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既有理舱有平舱时,则就应该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6)FOB的实际应用   1)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2)考虑运费和保险费因素 为了节省运费和保险费的外汇支出,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可采用FOB术语进口;当预期运费看涨时,可采用FOB术语出口。 3)考虑货物的特点 有些货物价值较低,但是运费上货价的比重较大,可采用FOB术语出口。 4)考虑国外港口装卸条件和港口习惯 对于装卸条件较差、装卸费用较高和习惯上须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卖方承担卸货费的港口,可采用FOB Stowed或FOB Trimmed或FOBST术语进口。 5)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有些国家为了支持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在进口时,须由本国办理保险,我方为表示与其合作意向,出口亦可采用FOB术语。 总之,除上述所提到的情况外,也可以视不同的交易情况,适当选择。 1.3.2 CFR即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 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ar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The CFR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PT term should be used. “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2)CFR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②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④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3)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内容包括船名、航班、启航日期、货物装船日期等。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4)CFR与FOB的区别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其一,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其二,关于运输单据,CFR术语规定 ,应由卖方自行承担费用,且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交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或者安排好使买方能以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出售在途货物;而FOB则无此要求,可以提交海运提单,也可以提交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相关资料 B/L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证书,也就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所以提单有转让、信贷、抵押或据以索赔和提货等用途。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5) 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船方通常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  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1.3.3 CIF即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对CIF术语的解释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ar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However, in CIF the seller also has to procure marine insurance against the buyer's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uring the carriage. Consequently, the seller contracts for insurance and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he buyer should note that under the CIF term the seller is required to obligation insurance only on minimum cover. Should the buyer wish to have the protection of greater cover, he would either need to agree as such expressly with the seller or to make his own extra insurance arrangements. The CIF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IP term should be used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2)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3)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4)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2000通则》以“越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2000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提单上表明的装船日期,为买方开始承担风险的日期。 5)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根据《2000通则》规定,除非运输合同另有规定,由卖方承担有关的装船费用,由买方承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用。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已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物使用程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这样,就会因运输合同不同而带来装卸费用负担的不确定性,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1.3.4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2000通则》把“货交承运人”的解释归纳为两种不同情况: 1. 如果指定地是卖方的场所,则卖方应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2. 如果并非卖方的场所 ,则卖方只需将货物置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支配之下,即为完成交付。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种,它们是: (1)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发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充分地通知卖方;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价款。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是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对货物接受监管的指定地或地点。上述指定地或地点可能是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如承运人将装货的集装箱送至卖方所在处所收取货物,则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将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的门口。 2)FCA术语下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若卖方能协助取得更好的效果时,可由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3)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4)FCA与FOB的异同点 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FCA与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视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而定,其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术语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此外,在装卸费的负担和运输单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2)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②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    ④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有关关税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②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2)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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