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研活动诚信指南
一、研究选题
选择科学研究题目,应当考虑研究的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研究的创新性、可行性等原因。
科研人员:
1.选题应当注意选择研究者已具有有关的研究基础,通过一定努力可以完毕的题目。
2.确定研究题目前应当通过充足的文献调研,使选题具有创新性;假如不是以验证为目的,应当防止反复他人已经进行过的研究。
3.假如选择的研究题目波及人类受试者、试验动物或需要使用波及生物安全和生命伦理等问题的特殊材料,需要寻求专门的审批许可。
二、课题申请
科研人员申请研究经费时,应当坚持客观和合法的原则。
科研人员:
1.不应当为了争取研究经费而不考虑研究者所能承受的最大工作负荷;要对公共经费和科研资助机构负责。
2.应当保证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真实、精确,并明确辨别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不得伪造、篡改试验数据,虚构、夸张已经有成果或占有、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3.未经本人明确表达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课题组组员或代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
4.应当合理地提出经费预算;不应当将已完毕研究工作的费用开支列入预算。
5.在研究经费的申请、评议和公告期间,不得为了获得资助而拉拢、贿赂、威胁评审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
科研资助机构:
课题申请书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防止由于内容过繁而增长申请者的承担。
三、研究资源配置
在研究工作中应当投入必要的资源;不得将资源挪作他用,或用于被严禁的或不安全的研究。
科研人员:
1.应当保证从事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时间;防止因时间局限性而影响研究工作质量。如需要将大量时间用于外单位的工作,应当事先获得工作单位的同意。
2.不应当拒绝或阻挠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使用有关试验仪器、设备、材料和药物或共享数据。
3.不得指派或规定、劝说他人到没有通过安全等级验收的试验室工作。
科研资助机构:
1.应当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提供合适的经费,防止由于预算经费的削减影响研究工作质量。
2.应当准时拨付所提供的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科研机构:
1.应当为本单位科研人员提供所承诺的配套科研经费或其他研究条件。
2.应当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使用等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数据的搜集与使用数据的搜集、使用与管理
科研人员:
1.应当努力使搜集到的数据故意义。应当选择合适的数据搜集措施,遵守试验室操作规程和数据采集规范,采用对的的记录分析措施和手段。
2.应当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在有持续页码的试验或调查记录本上记录研究过程和有关数据,不得涂改数据或撕掉记录本中的任何一页。严禁编造、改动原始数据,或有选择地记录数据以获得特定的成果。
3.使用他人未正式刊登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并明确阐明数据来源。
4.假如在研究中需要搜集人类受试者的可辨别的私人信息,包括声音、图像数据等,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人员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假如是在公共场所通过自然观测搜集信息,并且不能预知使用有关记录会暴露个人身份或对其导致伤害,则可以例外。
5.在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的信息时,应当获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6.使用波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不能未经同意将数据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或把数据转交、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7.在使用数据、图像时,应当使其可以清晰、完整、精确地反应实物资源和研究过程的实际,符合描述规范,并使审稿人或其他科研人员可以检查其真实性。
8.在图像处理时,假如对整个图像进行亮度、对比度或色彩平衡的校正,且不 会模糊、消除或歪曲原始图像所展示的所有信息,一般可以被接受。但不应当为了强调或掩盖图像的某些部分而对其进行欺骗性的或不妥的处理,包括添加、移除或移动对象,清除或模糊背景等。
有关图像处理方面的详细规定,应当参照不一样学科或学术出版单位的规范。在投稿时,应当指明对图像进行过的电子处理。
9.假如从研究数据中发现存在对公众健康、公共卫生或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状况,应当按规定程序汇报有关部门。
项目负责人:
应当对数据搜集过程进行合适的检查监督,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政府部门:
对于在科学研究中获得的也许对公众健康或公共卫生等有重要影响的数据及分析成果,应当规定合适的公布或公布程序。在公布或公布这样的数据或成果时,应当保持客观性,防止故意强调或忽视某些内容。
五、数据的保留与共享
科学数据应当在科学共同体内广泛共享;同步,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和个人隐私权,防止泄露应予保密的数据。
科研人员:
1.应当保留所有试验或调查数据(包括未刊登的数据)的记录。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所有的研究数据应当对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开放。
2.应合适整顿、保留所获得的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备份、归档,防止数据的损毁、灭失或被篡改。对于波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予保密的数据,应当采用尤其的保留措施。
3.理解并遵守所在机构有关试验数据和材料所有权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试验记录本或其他材料带离试验室。
4.遵守各学科领域有关科学数据保留期限的规定,一般科学试验记录应当至少保留5-7年,但有些学科有特殊的规定;某些关键记录须永久保留。
项目负责人:
应当对数据保留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所有的记录和原始输出得到长期保留,并使数据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得到合适的共享。
科研机构:
1.应当制定数据归属和使用方面的管理规定,包括明确当科研人员离开本单位或原岗位时其原掌握数据的交接和使用权限问题。
2.为数据的妥善保留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科研伦理与试验对象安全问题
进行波及人类受试者和试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善待试验动物。对于具有潜在风险的研究,应当保持警惕,并严格遵守有关的限制性规定。
科研人员:
1.进行波及人类受试者或试验动物的研究,必须保证这样的研究是必需的、无可替代的,要按有关规定获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并严格按照同意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进行波及人类受试者或试验动物的研究,必须由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有关资质的人员操作。参与研究的学生必须在具有有关资质人员的监督下工作。
3.进行波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对下列事项的书面知情同意材料:(1)获取、处理、分析和使用试验数据的范围和措施;(2)不泄露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不将试验资料用于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3)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中断或放弃试验。
4.进行波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不得采用强迫或欺骗手段使受试者参与。在招募受试者时,不能故意或无意地对其进行诱导或误导,包括:(1)强调或暗示试验药物或治疗措施优于或类似于目前使用的药物或治疗措施,可以治愈疾病;(2)强调或暗示受试者将接受新型治疗,使用新型药物,获得免费医疗或得到费用补助;(3)强调或暗示试验的学术权威性;(4)使用品有诱导性的广告文字、图表、数据、图片或符号等吸引潜在的受试者参与。
5.进行波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只能选择符合有关规定的受试者,并严格履行与参与者之间的协议或约定。不能以任何方式让学生、下属科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成为受试者。
6.在波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中,应当防止对研究对象导致任何不必要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假如在试验开始前有理由确信会发生导致死亡或伤残等伤害,则不应当进行试验;假如在试验过程中有迹象表明也许会导致这样的伤害,则必须立即中断试验。
7.进行波及试验动物的研究,应当关怀试验动物并考虑其利益和特殊性。
8.应当使用合适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去获得有效的成果,并尽量使用处在较低进化阶段的物种或采用计算机仿真等非动物模型替代技术。
9.应合适地喂养并安顿动物,必要时应合适使用镇静剂、止痛剂或麻醉剂,尽量减少和防止试验动物的痛苦和不适。必要时,应当无痛苦地处死那些将要遭受剧烈或慢性痛苦、并且无法治愈的动物。
10.对于波及生物、化学、放射线等安全问题,以及克隆、纳米、转基因等带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的研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已采纳的国际性准则和原则。
科研机构:
1.应当建立由合适人员构成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并为委员会组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2.进行波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和充足的设施,有能力减少风险及对受试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七、文献引用
科研人员在论文或专著中,应当明确辨别自己的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力争精确,并列入文后的“引用文献”或“参照文献”。
科研人员:
1.对于为自己研究中的重要事实陈说或假设提供支持、为论文中引用的他人的工作提供文字根据以及阐明自己所参照的文献和资源等状况,都应当按照本学科通用的原则或规范,以注释、引用文献、参照文献等方式予以承认。
2.不应当在参照文献中列入没有参照、引用过,或与本研究不有关的文献(无效引用或不有关引用)。
3.应当尽量使用直接引用,假如无法接触到原始文献,或原始文献使用的是自己不懂的语言,应当注明系转引并给出出处。
4.不应当故意忽视、隐匿他人已刊登的重要文献或对自己的研究结论不利的证据;不在引用他人文献时故意歪曲或贬低他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发现。
5.引用他人未公开刊登的新思想、新观点,包括在非正式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应征得有关人员的同意,并予以引注或阐明。
6. 对于并非众所周知的原理、理论,在引用时应当注明出处;引用教科书、工具书中的资料也应当作出明确阐明。
7.不应当以盲目增长文献被引率等为目的,进行不合适的自我引用或与他人约定的互相引用。
八、成果签名
只有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毕人身份规定者享有签名权。应当防止不该签名者签名,或该签名者没有签名等状况。任何人不应当在其未参与实际研究工作的成果上签名。
科研人员:
1.签名者应当是对概念构思、研究设计、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解释等做出了实质性奉献,或起草、修改了手稿中的重要内容,并可以对研究成果负责的人。提供研究经费、试验条件、样本、标本或难以公开获得的资料的人员,或仅提供了一般性管理、语言翻译和文字润色等辅助性劳动的人员,不应当签名为作者或成果完毕人。
2.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毕人均应当事先审阅并同意刊登任何有其签名的成果,并对其中自己所完毕或参与的部分工作负责。
3.合作研究产生的作品或成果的签名次序,一般应当由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毕人共同决定,一般应当按各自对成果所作奉献大小排序。也可以按照学科的签名通例或合作者之间的约定安排签名次序。
4.对于不具有在成果上签名的资格、但对研究工作有所奉献或协助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在刊登物中阐明他们的奉献和协助并道谢。
5.不应当以增长自己刊登作品、参与项目或获得奖励的数量为目的,与导师、同事、同学、学生等在各自所完毕的作品或成果上互相签名。
6.在刊登或公布成果时,不得冒署他人姓名,即为了提高作品或成果的刊登、出版、获奖机会等目的,私自将他人列为作者或成果完毕人。
7.对于在研究中做出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毕人身份规定的奉献者,除本人规定或有保密需要者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签名权。对于其中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者,仍然应当被签名为作者。
导师、项目负责人和行政领导:
1.不应当规定或容许他人将自己列为没有作出实际奉献的成果的完毕人。
2.对于自己同意签名的成果,要为其真实性和精确性等承担对应的责任。
九、投稿与刊登
作者应当负责任地刊登其研究成果,学术出版单位应当制定并遵守刊登与出版过程中科研诚信有关的规范,编辑和审稿人应当严格执行对应的规范。
作者:
1.研究成果应当首先通过同行评议的程序刊登,或在科学共同体内进行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应当为了追求研究发现的优先权或轰动效应,直接向新闻媒体或公众公布研究成果。
2.应当尊重学术期刊的首发权,在投稿后和正式刊登前,应当对稿件内容保密。
3.不应当将汇报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样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异的手稿同步投寄给2个或2个以上的出版单位 刊登(一稿多投);只有在收到前一次投稿的出版单位的拒稿告知或已超过其规定的审稿期限后,才可以转投其他出版单位。
4.假如欲将一份已投出的手稿转投另一种出版单位,必须向原接受投稿的出版单位正式申请撤回手稿,并在得到确认告知后才可以转投。假如该手稿由多种作者共同完毕,在决定转投前必须经所有作者到达一致。
5.一般不应当把已刊登的作品再次投稿刊登,或将多篇作品各取一部分,拼凑出“新”手稿后再次投稿刊登(反复刊登)。假如约定再次刊登或以另一种语言刊登同一份手稿时,须事先得到有关出版单位的明确许可,并遵守其有关规定。为扩大传播等目的再次刊登或出版的论文或专著,应当在再次刊登文献的明显位置阐明原因,并注明文献本来的刊载处。
6.不应当为了增长刊登物的数量或处理多种作者的排名等问题,故意违反研究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不惜减少论文质量,将一项研究拆分为若干可刊登的更小单元刊登。
7.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其最终成果刊登时,应当以合适方式标注资助来源,但有关资助单位严禁标注的除外。
8.假如要大量引用他人的文字、数据,或复制他人已刊登的图表,必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9.对于在论文中提及或在文内照片中可识别的人,应当获得其同意自己姓名或照片被使用的书面许可。
10.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有责任保证:所有签名作者都符合作者身份规定,所有为此项研究做出奉献者都获得了合适的承认,所有作者一致同意手稿的最终刊登稿;所有作者都同意本次投稿。
11.假如学术出版单位提出规定,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应当负责据实提供有关研究的伦理审批许可、研究的原始数据及图像、每位作者在其中奉献的阐明、研究资助状况和有关利益冲突方面的申明等。
12.作者在成果被学术出版单位接受或刊登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客观、精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并确认报道稿的精确性。
13.任何作者在投稿后都不能干扰学术出版单位正常的评审程序,不能对审稿人或编辑进行利诱、贿赂和威胁等以影响其决定。
编辑:
1.坚持刊登成果的学术原则,谨慎看待每一份稿件。根据稿件的质量,而不是根据商业利益或行政从属、私人交往、合作关系等作出与否刊登的决定。
2.不得私自透露、公开讨论、抄袭或占用作者的研究成果。
3.合适地选择审稿人,督促审稿人进行认真、公正的评审,并对其遵守科研诚信规定的状况进行合适的监督与评估。
4.遵守规定的稿件审阅和处理期限,并将处理成果或评审意见,尤其是拒稿决定及时告知投稿人。不应当根据私人关系或通过收费而提前刊登某些作者的稿件。
5.应当谨慎看待那些汇报突破性的研究发现或使人产生疑义的手稿,必要时可规定作者提供所有的原始数据和有关证明材料。
6.当作者对审稿人、审稿意见或编辑决定等提出疑义时,应当进行平等的沟通,并视状况对有关状况进行阐明或公告。
7.重视作者投稿中也许出现的抄袭抄袭和一稿多投等问题,并采用合适的防止和惩罚措施。
8.假如发现已刊登或出版的论文、专著波及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各类错误时,应当及时通过刊登社论、启示、勘误表、改正申明、撤稿申明等方式补救,并及时告知收录该文献的所有数据库。
9.对经查实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作者,采用合适的制裁措施。
学术出版单位:
1.努力维护编辑出版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及合法性。建立版权管理、学术规范承诺和退稿复议等制度;对波及的科研诚信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估。
2.确定合理的审稿周期,不应当规定作者以投稿协议形式接受超过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的审稿周期。
3.明确并公布投稿指南、编审程序、审稿原则和稿件处理过程中的争端处理机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制度等。
十、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科研经费分派、科研成果验收、学术论文刊登和科技人员评价、奖励与晋升等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应当保障同行评议过程的严厉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议活动组织者:
1.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评议规则和程序。
2.确定评议人的原则,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评议人。
3.保证评议工作的独立性,控制也许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不以组织者或个人的意志或权威干扰评议人的选择与判断。
4.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在评议成果公布前不私自泄露有关信息。
5.对在评议工作中出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根据有关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评议人:
1.只对自己有能力评议的对象进行评议。假如自己对被评议对象或有关的研究方向不熟悉,应当如实告知评议组织机构,拒绝参与评议。
2.假如受邀请评审项目或论文,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完毕评审工作;否则应当婉拒。
3.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活动。评议意见不应当受被评议者的性别、种族、出身、宗教、职称或职务、师承关系或社会关系等评议工作以外原因的影响。
4.应当尊重被评议人的尊严和学术自主性,尊重不一样的学术观点。在评议意见中不应当包括欺侮性、轻蔑贬低或有失客观的评论内容。
5.应当提供详细、翔实的评议意见,阐明自己所提出判断或结论的理由或证据。
6.不抄袭他人的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不私自复制或扩散被评议材料;不出于与同行评议程序无关的目的使用或与他人分享、讨论被评议对象的观点、数据和措施等。
7.对评议过程保密。假如是匿名评议,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自己和他人的身份等信息。
8.不绕过评议活动组织者与被评议人直接接触,不收受被评议人赠送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9.假如在评议过程中发现或有合法理由怀疑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向评议活动的组织者或评议活动的委托部门反应。
被评议人:
1.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精确,不伪造、篡改数据或抄袭抄袭。
2.应当明确所有研究成果的来源或归属,不应当不加阐明地列入其他项目或其他人员的研究成果。
3.假如认为某位评议人与自己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当按程序向评议组织者提出规定该评议人回避的规定,并提供充足而可靠的理由。
4.不干扰评议过程;不私下接触、诱惑、贿赂、威胁评议人或评议活动组织者。
5.假如对评议成果有异议,应当根据有关程序提出复议申请。不能因评议成果对自己不利而威胁、袭击、报复评议人或评议活动组织者。
十一、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科研人员在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活动中,应当互相信任与尊重;同步,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与承诺。
科研人员:
1.应当充足交流学术观点、研究思绪和研究发现,共享研究数据和研究成果;不应当故意隐瞒重要的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2.以平等、开放、求实的心态进行交流与合作;在开展学术批评时,应当排除个人恩怨、利益冲突等非学术原因的影响,不进行人身袭击或使用过激的言论。
3.不运用自己的行政职务或学术权威地位压制不一样的学术观点。
4.对于在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中获得的数据或研究成果,不应当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刊登、出版或泄露给第三方。
5.为防止和减少合作研究中的纠纷,应当事先就课题组组员的构成与分工、经费分派、成果签名、研究数据及成果归属、知识产权安排和争端处理机制等问题获得一致,并形成文字备查。
6.对于跨学科的合作研究,理解并尊重不一样学科的科研行为规范;对与本学科不一致的规定或通例,应当事先磋商并到达协议。
7.在国际合作研究中,应当理解并遵守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有资助机构的有关规定。
8.如发现或有合法理由怀疑合作者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汇报。
十二、成果归属与转让
在科技成果转让活动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企业都应当尊重科技成果的归属。并遵守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规定。
科研人员:
1.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中所波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理解并遵守国家和所在机构有关科技成果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实行与保护方面的规定。
2.应当客观简介成果,不夸张其经济或社会效益,不隐瞒其技术局限与风险。
3.对于因误用或滥用会危害公众健康或社会利益的成果,应当予以阐明并提出对应的限制使用的提议。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应当采用有效措施管理和保护本单位所获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纠纷。
十三、利益冲突的规避
在科学研究、同行评议、成果刊登或决策征询等活动中,应当防止使当事人身负的委托利益不恰当地受到其自身或小团体利益的影响,从而影响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科研人员:
1.在选题、设计研究方案、搜集数据、选择数据处理措施和论证研究发现时,应防止因私人利益或与自己利益有关企业的利益而有失客观和公正。
2.假如受企业或私人资助进行研究,在刊登研究成果时应当明确阐明。
评议人或征询人:
1.应当积极披露自己与被评议对象或征询事项之间的所有利益冲突,必要时进行回避。
2.不得收取当事人的酬劳作为对被评议对象予以有利评价的互换。
3.对于受企业或医疗机构资助的研究的成果,应当愈加留心其研究措施或研究结论与否带有倾向性。
编辑:
应当积极披露自己与作者、读者或有关单位的所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评议或征询活动组织者:
1.根据评议人与被评议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性质和也许产生的影响,作出评议人需要或不需要回避的决定。
2.不应当向评议人提出或暗示所但愿的评议成果,并努力防止和减少外界原因对评议人也许产生的干扰。
科研资助机构:
对于所资助的科研项目或科研人员刊登的成果,不应当为了掩饰利益冲突而隐瞒提供资助的事实或虚构签名作者。
学术出版单位:
1.应当以合适方式公开自己的主管单位、经费来源和出版费用等信息,并申明也许会影响出版或刊登过程的利益冲突。
2.制定并在期刊、网络等媒介上公布本单位管理利益冲突的政策;规定作者、审稿人、编辑等申明各自的利益冲突,并监督有关程序的实行。
3.不刊登歪曲的、夸张的或不切实际的评估汇报、陈说或其他形式的申明。
十四、教育、培训与指导
科研机构、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重视对初级科研人员和硕士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并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并指导、监督他们的工作。
导师或项目负责人:
1.在招收硕士时,要确信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指导硕士的工作。
2.合适安排所指导硕士的工作,保证其工作安排独立于自己的商业利益,并为其运用研究资源提供便利。
3.以多种方式对硕士和初级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并鼓励他们参与有关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4.理解并监督自己所指导的硕士或初级科研人员和的平常科研活动,包括审阅他们的试验室记录和论文手稿。
5.尊重有关硕士和初级科研人员,认真考虑他们提出的学术见解或有关研究工作的合理规定,在刊登成果时,实事求是地承认他们的奉献。
初级科研人员和硕士:
1.认真参与科研诚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
2.尊重有关科研机构、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在对自己培养工作中的付出,积极配合导师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3.当与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工作中产生分歧或矛盾时,应当及时积极地与其沟通,并在需要时寻求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的协助。
十五、科研管理
政府部门:
1.关注科技体制、科技管理机制与政策措施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行为的影响,适时进行必要的改革、调整和完善。
2.建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网络,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政策,增进开展科研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对我国科研诚信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3.从制度上保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基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和高效。
4. 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制定科研行为规范和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并对其执行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5.组织建立涵盖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科技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增进和指导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
科研资助机构:
1.公开科研资助计划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保证审批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状况下公开审批成果,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众提出的异议、投诉或举报作出回应。
2.建立健全评审评议专家的遴选、回避、工作监督和信用评估等制度。
3.通过内设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的实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或监理,并建立对应的奖惩制度,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防止科研经费被挥霍或滥用。
4.加强内部管理,严厉处理科研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干预、泄漏信息、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5.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制定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及时汇报在项目实行中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状况,并对其受理、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状况进行复核与监督。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1.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2.开展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有助于科研诚信的气氛。
3.对本单位申请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等材料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学术团体:
1.制定合用于本学科领域的科研诚信规范,包括职业伦理规范、利益冲突控制、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处理政策与程序,并进行有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2.分析评估本学科或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原因;加强对技术原则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认证等专业服务项目的监督,不提供不实的评估、汇报、证书、陈说或其他形式的申明。
3.规定组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并将其作为接纳新组员以及推荐、选拔或评价学术团体负责人的原则和条件;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组员进行调查处理。
十六、科研不端行为的防备
在科研活动中的如下行为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1.在科研经费申请、科研课题验收、波及人类受试者或试验动物的研究申请等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假冒他人签名或伪造证明材料。
2.在研究记录、研究汇报、论文、专著、专利等材料中不真实地描述实际使用的材料、仪器设备、试验过程等,或不合适地改动、删除数据、记录、图像或成果,使研究过程成果不能得到精确的反应。
3.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状况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假说、观点、措施、成果或文字表述(抄袭抄袭)。
4.对研究对象的不道德处理,包括在波及人体受试者或试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和试验动物保护等方面的伦理规范。
5.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反复刊登。
6.侵害他人的签名权、优先权等合法权益,或故意阻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刊登和获得其他形式的承认。
7.在同行评议中,故意对他人的项目申请、科研成果等作出有失客观、公正的评价。
8.为顺利刊登论文而在签名时冒用导师或其他学者的名义。
9.对已知他人的科研不端行为故意隐瞒或予以配合。
10.对自己或他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11.恶意或不负责任地举报他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
12.其他严重偏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认定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2.发生有关行为的证据确凿;
3.已经或将导致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如下行为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1.在研究过程中非故意的错误或学术分歧,如推理、解释中的疏忽或错误,试验计划、实行中的失误,对成果的误解,以及学术观点的不一样等。
2.低水平的研究。
3.歧视或骚扰等并非科学研究或科研管理活动中特有的不妥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如发现或有合法理由怀疑他人有科研不端行为,均有责任进行汇报,不应隐瞒、偏护或纵容。
举报人:
1.假如发现或有合法理由怀疑出现了科研不端行为,可按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规定进行举报。如不能确定某一行为与否属于科研不端行为,或不理解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可向有关管理人员征询。
2.应当递交有关被举报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书面陈说材料,同步提供有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在举报被受理后,应当配合有关机构组织的调查工作,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假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举报人也许会得到对应的惩罚,包括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被举报人:
1.应当被告知举报的内容和有关调查工作的安排,并在需要时得到有关回应举报的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的协助。
2.应当配合进行有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可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人。
3.有权理解最终的调查成果,并对有关汇报中的证据和结论等提出意见。
4.在收到最终裁定和处理成果的告知后,如不一样意处理意见,可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提出申诉;对政府部门的惩罚决定,也可提出行政复议。
5.在被调查期间,享有从事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其他研究工作的自由。
6.不得以任何形式恐吓、打击或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
证人:
1.应当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状况和材料。
2.假如有证据表明证人提供的证据或证言是伪造或虚假的,证人也许会受到惩罚,包括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调查人员:
1.应当积极披露与有关科研不端行为或其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提请调查处理机构作出与否继续参与调查的决定。
2.在调查过程中遵照平等、客观、公正、精确、保密和及时等原则,遵守有关行为规定。
3.在调查过程中重视对证据的搜集和分析,辨别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分歧、非故意的错误,把握政策界线。
4.假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或也许出现危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的状况,如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非法的人体试验或动物试验仍在进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应当及时汇报主管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并采用合适行动。
调查处理机构:
1.对波及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科研不端行为,都应当进行查处。
2.应视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和影响,在合适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成果;公布方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调查过程应当严格保密。假如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存在所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以合适方式及时恢复他们受损的声誉。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1.制定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在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和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利益、声誉等方面作出规定。
2.对因举报、作证和参与调查工作而受到威胁或不公正待遇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证人和内部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与协助。
3.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并公布其的联络方式。
4.保证对本单位科研不端行为负责人惩罚措施的有效执行。
5.在人员聘任、考核评估以及职称、职务晋升等环节,对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6.对本单位人员因其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位、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应当根据详细状况作出取消、撤销等对应的处理。
政府部门:
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保护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证人和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和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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