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网点与影视频道改版宣传合作协议
协议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用户习惯用手机和电脑观看影片、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不是传统的电视机。这也促使了影视行业的改革,从电视机平台逐步向移动互联网平台转移。
而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品牌和企业也开始使用视频作为宣传渠道。然而,市场上有很多的影视频道、视频平台,品牌如何找到合适的渠道进行宣传成了一大难题。此时,线下的门店或分店成了一种新的渠道选择。
因此,为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更好地宣传品牌、电影等作品,提升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本协议旨在建立影视频道与网点改版宣传合作。
合作内容
1. 影视频道为网点提供付费广告投放服务,网点可在影视频道购买广告位,展示广告宣传内容;
2. 网点为影视频道提供充足的宣传资源,如店铺内的广告位、宣传栏等,展示影视频道的LOGO和精选热门内容等;
3. 影视频道可通过线下网点,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吸引更多的用户进行访问和消费;
4. 网点可通过影视频道的网站、App等官方渠道,分享自身品牌故事、特别优惠等内容;
5. 双方可以进行共同的营销活动,如联合进行优惠券派发、推广新产品等活动。
合作流程
1. 双方初步沟通:影视频道与网点在共同的合作初期,多进行线上沟通,订立初步合作协议;
2. 协议讨论:双方进行正式会议,确认多方面服务内容,确定合作流程及费用,并签订正式的改版宣传合作协议;
3. 宣传资源分享:网点分享自身的店铺内广告位、宣传栏等宣传资源,在影视频道进行展示;
4. 线下宣传活动:通过线下网点,进行宣传、促销等活动,吸引更多的用户进行访问和消费;
5. 共同营销活动:如联合进行优惠券派发、推广新产品等活动,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用户的留存度。
合作协议
1. 合作费用:彼此提供的服务,按照双方协商的合作费用进行支付;
2. 合作期限:合作协议约定点明的合作期限内生效;
3. 合作终止:双方一方的违约行为,可宣布协议提前终止。协议期满前,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延长协议期限;
4. 法律管辖: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解决;
5. 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后,如需要变更,双方应经过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结论
本协议旨在促进网点和影视频道之间的合作,协同打造更好的宣传渠道,提高品牌知名度与用户体验,双方关系紧密相连,真诚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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