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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政法系综合测评条例细则
根据惠州学院综合测评条例(惠院党发(2004)76号),结合政法系具体情况,特制定政法系综合测评细则,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分值权重:【M=A×20%+B×60%+C×20%】
一.思想品行表现测评(A)【A=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1、基本分:每人加60分;
2、附加分(本人原始附加分×100×0.4 )
本人原始附加分:
(1) 校级干部(学校“三会”、新闻中心、广播站、电视台、各协会、艺术团、青协)
a、正书记、正主席、青协正会长、艺术团正团长、自律会主席、:+10分;
副书记、副主席、青协副会长、艺术团副团长、自律会副主席:+8分;
正部长(含各协会会长、艺术团、青协内部部长):+6分;
副部长(含各协会会长、艺术团、青协内部部长):+4分;
校“三会”委员、院新闻中心(含广播站、电视台)记者:+3分;
青协委员、艺术团委员、各协会成员:+2分
b、系级干部:
第一副书记、正主席+10分
副书记、副主席、学生党支部副书记:+8分;
正部长、正队长、社协主要负责人:+6分;
副部长、副主编、学生党支部委员、社协正、副部长:+4分
“两会”委员、社协成员:+3分;
c、班级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5分
副班长、副团支书:+3分
其余班干部:+2分
注: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的只计最高分,学生干部任期未满一年,只加相应分数的一半。
(2) 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单位负责人国家级:+30分;省级:+15分;市级:+12分;校级:+10分;系级:+8分。同一表彰奖励中获得多个荣誉称号者按照最高分值计算。对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进行适当的加分(+4分),对重要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50%,对其他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20%。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的加分一次。
1、 以上一年度综合测评(含学习成绩)为基准而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学习优秀生、少康奖、优良学风班等,不作为此条例加分依据;
2、 院、系可加分范围:“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组织、“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文明宣传员”、“先进团支部”、“文明班级”、“金秋系列活动先进集体”、“优秀志愿者”等,请对应相应等级加分,以证书上的盖章为标准,盖学院的章就是学院等级,系章就是“系级”等级。
注:院学生会、团委会、自律会、各社团内部表彰的获得者,按“系级”级加分,只有盖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处的章,才属于“校级”。
(3)凡获当学年度党校结业证书加3分,获当学年度团校结业证书加1分。
(4)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包括参与各类公益事业: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5分;到办公室打扫卫生、帮忙招生的,(以辅导员名单为准):每人每次+2分;(此项不封顶)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a、参加院系支教、普法等面向社会的活动者:参加+2分,个人获奖另加2分,团体获奖队长另加2分,队员另加1分,多次参加可累计,上限为8分。
b、参加院系寒假、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参加+6分,提交报告的另加8分,提高报告后获奖者另加分:院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4分,优秀个人和积极分子另加:5分,项目负责人另加:3分。(1人参加多个实践项目的,不累计,只按最高一级加分)(此名单由辅导员提供)
c、志愿者加1分(不分国家、省、市、院系级),注册多项者只加1分,不重复加分,获得五、四、三、二、一星志愿者分别加7、6、5、4、3分。以最高项计算,必须由本人提供证书或奖项作为评奖依据。
3、扣分:
(1)凡违反校规校纪,校、系通报批评扣6分、3分;校级警告处分扣12分;校级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校级记过处分扣3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2)凡旷课1节,扣1分,迟到1次扣0.5分。
注:如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计最高的一种(有特别说明除外)
二. 学业技能表现测评(B)【B=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1.基本分=(科目1×科目1学分+科目2×科目2学分+…..)/各科学分总和×0.7
注:凡考试不合格,经补考重修考试及格以上分数的,均作60分计算;如补考仍不及格者,按不及格分数计算,缓考按实际分数计算;所计算科目包括过去一学年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含限选课和任选课,不包括通识选修)
2.附加分=(本人原始附加分×100×0.3)
本人原始附加分:
(1)在校、市、省、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按等级加40、60、80、100分;在国家、省等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加20、10、5分/每万字。
(2)凡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府及学院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活动、课题申报活动的加20、15、10、6分/每人次,主要负责人另加10分;在竞赛中个人获国家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集体获国家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每人次;个人获省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集体获省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每人次;个人获市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集体获市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每人次;个人获校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集体获校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每人次。获国家专利者,加100分。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按集体立项计算,没有划分等级的,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的三等奖加分,项目负责人另加3分,同一个题目既报了“寒、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又报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只按最高分来计算,不重复加分,具体名单由辅导员提供)
(3)凡参加全国、省、市、校、系主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者加15、13、11、9、7分/每人次,主要负责人另加10分;个人在竞赛中获国家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集体获国家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每人次;个人获省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集体获省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每人次;个人获市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集体获市级奖项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每人次;个人获校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集体获校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每人次;个人获系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集体获系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加3、2、1分/每人次。
(本项“系级”可加分范围:“师范生技能大赛”、“三笔字”、“党团知识竞赛”、“权益达人比赛”、“模拟法庭”、“辩论赛”等,参加分7分,获奖按以上述标准另外加分。)
(4)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过大学公共英语六级加10分,非英语专业专科生过公共英语六级者加20分;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过公共英语四级者加5分。文科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广东省一级加6分,过二级加8分,过三级加10分;理科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广东省二级加2分,过三级加4分。一年里通过两个等级的,按最高等级加分。(第一次通过英语六级并已在往年综合测评中加分,第二次再通过六级,不再加分)
(5)各科(含体育)考试(查)成绩平均分高于班内平均分,每高出2分加0.5分。
(6)为学校的教学改革积极建议,被采纳者受表扬的,系级加2分,校级加3分;
(7)凡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加0.5分,最高加到3分。(以记分卡为准)
(8)各科(含体育)考试(查)成绩平均分低于班内平均分,每低5分扣一分。
3.扣分:
(1)必修课和限修课考试不及格的,每科扣5分;
(2)期末考试补考不及格者,每科扣5分
(3)凡考试作弊者,除了在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技能表现总分中另扣10分。
三. 综合表现拓展测评(C)【C=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1.基本分:每人加60分;
2.附加分=(本人原始附加分×100×0.4)
(1)凡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项每次加8分,获名次的运动员按校级的两倍另加分。
(2)凡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2分,获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学生工作
每项另加7、6、5分,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8分,非主力队员另加5分。
(3)凡参加系正式的体育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1分,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每次每项另加2分,获前三名的非主力队员每次每项加1分,每人每学年的总加分不得超过6分
(4)破全国、省高校、校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0、20、10分。
(5)参加全国、省、市、校、系文艺比赛或文艺演出的演员,个人节目每次加25、12、8、5、3分,集体节目每人每次加20、10、6、4、2分,主要演员另加2分;个人获全国一等奖节目加20分,二等奖每人加15分,三等奖加8分;个人获全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7、4分;个人获全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 个人校文艺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2、1分。集体全国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6分;集体获全省奖分别加6、4、2分;集体获全市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3、2分;集体获校文艺比赛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以相同的节目获奖按最高分计,不同节目获奖则累计加分)。院英语话剧属于此项中的文艺比赛,集体节目中的个人加4分;系心理话剧属于此项中的文艺比赛,集体奖项中个人加4分;合唱比赛属于此项中的文艺比赛,我系获得第一名,个人加4分。(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
参加政法系第25届“金秋晚会”的个人,参加第一轮筛选的+5分,参加第二轮筛选+8分,参加晚会演出的+12分,集体项目负责人另+3分
(6)在非专业类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棋类比赛、宿舍文化节、微电影比赛等)中,参加者(可出示证明者)加2分,获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4、18分;获省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8、14、10分;获市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6、12、8分;获校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5分。参加学校社团竞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同一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算)。(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
(7)参加各种征文比赛者加2分(最多不超过8分),获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6、12分;获省级分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1、8分;获市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7、6分(仅设一个奖项的按该级别的一等奖计算)。(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
(8)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积极向院系刊物、网站投稿者,国家级每篇加10分,省级每篇加8分,市级刊物每篇加5分,校级每篇文章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稿件一律不加分;在其它没有发行号或标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每篇按校级、系级分别加3分、2分。(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系新闻采编部、院新闻中心成员发新闻稿(含拍照),以10篇为起点,超过10篇,每篇+2分)
(9)本项加分中,系级优秀奖按照三等奖算,系级以上的优秀奖按其三等奖减2分;一次奖项只加一次条例;
3.扣分:
(1)、体育课每旷一节扣1分;
(2)、体育考试不及格扣5分,补考不及格者再扣8分。
说明:
一、综合测评分数是评选优秀学生及各类奖学金、推荐优秀分子的基本依据;
二、综合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数据采集以本学期前一学年的各项数据为准,本学期的数据不包括在内;
三、本系综合测评总分不封项;
四、班级综合测评得分为班级个人综合测评得分的平均分;
五、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按学院规定执行。
惠州学院政法系
2016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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