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动协议管理
1.目的
建立一种程序以指导对员工劳动协议的管理工作,以保证企业对员工劳动协议管理的一致性。
2.合用范围
企业内全体员工
3. 职责
4.1根据劳动法管理员工劳动协议。
4.2保证劳动协议管理的一致性。
4. 管理内容
4.1劳动协议/协议的类别
4.1.1正式劳动协议:合用于人事档案及各类保险关系均转入企业,属企业长期固定的岗位。
4.1.2临时劳动协议:合用于企业在某时间段由于生产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的临时岗位。
4.2劳动协议/协议的签订
企业与新聘任的员工自录取之日起通过三个月的考核期后在试用合格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协议。签定协议/协议开始日期从加入企业之日算起。
4.3劳动协议/协议的期限
4.3.1新聘任的员工,第一年的正式劳动协议期限为工作级别八级(含八级)如下雇员为三年。
4.3.2新聘任的员工,第一年的正式劳动协议期限为九级(含九级)以上雇员为五年。
4.3.3凡续签的正式劳动协议,工作级别在八级的雇员(含八级),一种协议期限为三年。
4.3.4凡续签的正式劳动协议,工作级别在九级以上(含九级)的中级管理人员一种协议期限为五年;
4.3.5临时劳动协议的协议期限按照劳动法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4考核期及考核期满的体现评估
新聘任的员工加入企业后一般有三个月的考核期;考核期包括在劳动协议期限中。考核期满前一周服务的部门对考核期将满的员工进行考核期体现评估并完毕该员工的《考核期体现评估表》,评估成果如该员工的胜任能力及体现符合该岗位工作的需要,则可以继续聘任;如该员工的体现及胜任能力不符合该岗位工作的需要,则终止对其的聘任,劳动协议/协议随之中断。考核期体现评估成果转由人力资源部部门存档。
4.5劳动协议期满后的体现回忆及劳动协议的续订
每位雇员劳动协议期满前1.5个月,人力资源部将所波及的员工名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各部门,有关部门要在接到告知后的10天内完毕对该员工的体现回忆并决定与否对其继续雇用,然后将部门签订的意见反馈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
源部将对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并报总经理同意,再根据同意后的成果向员工发放续签或终止协议的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原则上应当提前40天发至员工手中。
4.6劳动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4.6.1劳动协议的终止与解除分为如下状况:
(1) 自动辞职:员工提出申请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协议。
(2) 提前解除协议:由于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医疗期到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协议、体现不能到达企业满意、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等原因,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协议
(3)协议到期终止:劳动协议到期后企业或员工提出如
果不再续签协议,则劳动协议自然终止。
4.6.2员工自动辞职
(1)按照1995年1月生效的劳动法规定,员工自愿辞职必须提前40天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告知》表并交给直接主管履行报批手续。
(2)直接主管接到员工辞职的申请后应首先理解辞职的真实原因并立即口头通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应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部长沟通。员工的辞职申请最终由总经理同意。
(3)在完组员工离职的审批手续后,人力资源部应当规定离职工工填写《员工自愿离职面谈表》,然后由人力资源
部部长或责成专人对提出辞职的员工进行离职前谈话。谈话的目的是可以从自愿离职的员工那里得到反馈。
(4)离职前的谈话应当安排在员工离职前的最终一种工作日之前进行。进行离职前谈话的人应当可以公正地看待员工的状况并可以客观地倾听员工的意见。
(5)离职前的谈话应当是在一种私密的地方及较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负责离职前谈话的人员要以真诚和客观的态度倾听理解员工的感受,它将有助于企业通过度析判断出现离职倾向的真正原因以发现可以改善的机会。离职前谈话的内容必须保密。员工的详细意见应当所有地、精确地记录在离职前的反馈表上。
(6)离职的员工应当对反馈表上记录的员工意见内容进行核查。
(7)各部门应当保证员工在提出自动离职的申请后应履行协议上有关“提前40天书面告知”的约定,原则上须在本岗位继续工作并安排其准备交接工作,直到40天后方可离开。假如员工未按上述时间提前发出告知,应向企业赔偿因其未告知行为给企业导致的损失。
(8)员工离开企业前必须严格按照《离职人员移交物品清单》所规定的内容偿还企业所有的财物。部门经理及主管有责任保证员工完毕上述程序后方能离开企业。
(9) 人力资源部门应保证员工离职的申请通过同意并办理完移交物品手续后才能进行最终的薪资结算和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如尚有未完毕的的移交问题,企业将临时缓发最终的工资直到所有移交完毕。
4.6.3企业提前解除员工协议
(1) 根据地措施规,在协议期内如发生下列状况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a)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b)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d)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在下列状况下企业也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a)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此外安排的工作的;
(b)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当劳动协议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到达协议的。
(3) 对于持续无端缺勤数日的员工或不辞币别的员工干,直接主管应及时与员工联络并向其阐明企业有关无端缺勤处理规定,同步应及时告知部门考勤员和部门经理。企业将根据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4) 由部门提出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意见,部门经理须事先按照《终止/解除协议面谈检查清单》规定的环节,先索取并阅读《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干审核清目的在于以保证终止或解除员工协议公正的。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人力资源部部长需在该核查清单上签字承认,再由部门经理填写“解除/终止协议告知”并报总经理同意。上述清单应当一并寄存在离职工工的档案中。
(5) 因提前解除协议而离职的员工也应按离职前规定履行物品移交手续方可离开企业。
4.6.4协议到期终止
(1) 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到期后,假如任何一方不愿再续签协议,则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对方,协议到期时自然终止。
(2) 员工因协议到期终止而离职钱也应按照离职前规定履行物品移交手续。
4.7员工离职前的工作和物品交接
4.7.1任何离职的员工应在离职前保证完毕工作的移交,包括电脑文献、所保管的文献档案及文献柜钥匙、所使用的设备等的移交。
4.7.2离开企业前必须严格按照《离职人员移交物品清单》所规定的内容偿还企业所有的财物。部门经理及主管有责任保证员工完毕上述程序后方能离开企业。
4.7.3人力资源部应保证员工离职的申请通过同意并办理完移交物品手续后才能进行最终的薪资结算和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如尚有未完毕的移交问题,企业将临时缓发最终的工资直到所有移交完毕。
5.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编号
编制职能
保留职能
保留期
1
考核期体现评估表
人事部
人事部
7年
2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告知
3
离职人员移交物品清单
4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面谈检查清单
5
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审核清单
6
员工自愿离职面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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