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75102 上传时间:2025-03-24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1.0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全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及《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 温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和量罚标准实施。 第五条 同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确定,并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因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设定的最高罚的0.5倍;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量罚上限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设定的最高罚的0.5倍。 第十三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法律审核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严管措施的规定执行,罚款量罚未明确的,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罚款量罚应按裁量标准处罚幅度执行,但不应低于处罚幅度的中间值。 (二)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罚款量罚应按应按裁量标准处罚幅度执行,但不应低于三万元。 (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罚款量罚应按应按裁量标准处罚幅度执行,但不应低于二万。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的,应进行集体议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罚款量罚标准(《消防法》适用) 2.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罚款量罚标准(《浙江省消防条例》适用) 第40页 共40页 附件1: 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罚款量罚标准(《消防法》适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元) 1 第十二条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A: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0000<S<40000m² 三万≤¥<六万 40000≤S<60000m² 六万≤¥<九万 60000≤S<80000m² 九万≤¥<十二万 80000≤S<100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100000≤S<120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120000≤S<140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140000≤S<160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160000≤S<180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180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B: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15000<S<30000m² 三万≤¥<六万 30000≤S<45000m² 六万≤¥<九万 45000≤S<60000m² 九万≤¥<十二万 60000≤S<75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75000≤S<90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90000≤S<105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105000≤S<120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12000≤S<135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135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元) 1 第十二条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C: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10000<S<20000m² 三万≤¥<六万 20000≤S<30000m² 六万≤¥<九万 30000≤S<40000m² 九万≤¥<十二万 40000≤S<50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50000≤S<60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60000≤S<70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70000≤S<80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80000≤S<90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90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D: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2500<S<5000m² 三万≤¥<六万 5000≤S<7500m² 六万≤¥<九万 7500≤S<10000m² 九万≤¥<十二万 10000≤S<125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12500≤S<15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15000≤S<175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17500≤S<20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20000≤S<225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225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E: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1000<S<2000m² 三万≤¥<六万 2000≤S<3000m² 六万≤¥<九万 3000≤S<4000m² 九万≤¥<十二万 4000≤S<5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5000≤S<6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6000≤S<7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7000≤S<8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8000≤S<9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9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F: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00<S<1000m² 三万≤¥<六万 1000≤S<1500m² 六万≤¥<九万 1500≤S<2000m² 九万≤¥<十二万 2000≤S<25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2500≤S<3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3000≤S<35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3500≤S<4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4000≤S<45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45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1 第十二条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G:设有前七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H: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S<10000m² 三万≤¥<六万 10000≤S<15000m² 六万≤¥<九万 15000≤S<20000m² 九万≤¥<十二万 20000≤S<25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25000≤S<30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30000≤S<35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35000≤S<40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40000≤S<45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45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I:106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同时满足S1、S2规定的,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下同) 40000<S1<45000m² 超过50米:S2<10000m² 三万≤¥<六万 45000≤S1<50000m² 10000≤S2<15000m² 六万≤¥<九万 1 第十二条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0000≤S1<55000m² 15000≤S2<20000m² 九万≤¥<十二万 55000≤S1<60000m² 20000≤S2<25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60000≤S1<65000m² 25000≤S2<30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65000≤S1<70000m² 30000≤S2<35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70000≤S1<75000m² 35000≤S2<40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75000≤S1<80000m² 40000≤S2<45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1≥80000m² S2≥45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J: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轨道长度:L1<3000m 隧道长度:L2<500m 三万≤¥<六万 3000≤L1<4000m 500≤L2<1000m 六万≤¥<九万 4000≤L1<5000m 1000≤L2<1500m 九万≤¥<十二万 5000≤L1<6000m 1500≤L2<2000m 十二万≤¥<十五万 6000≤L1<7000m 2000≤L2<2500m 十五万≤¥<十八万 1 第十二条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J: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7000≤L1<8000m 2500≤L2<3000m 十八万≤¥<二十一万 8000≤L1<9000m 3000≤L2<3500m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9000≤L1<10000m 3500≤L2<4000m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L1≥10000m L2≥4000m 二十七万≤¥≤三十万 K: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S<6000m² 气体V<60 m³ 液体V<400 m³ 三万≤¥<六万 6000≤S<7000m² 60≤气体V<80m³ 400≤液体V<450 m³ 六万≤¥<九万 7000≤S<8000m² 80≤气体V<100 m³ 450≤液体V<500 m³ 九万≤¥<十二万 8000≤S<9000m² 100≤气体V<150 m³ 500≤液体V<550 m³ 十二万≤¥<十五万 9000≤S<10000m² 150≤气体V<200 m³ 550≤液体V<600 m³ 十五万≤¥<十八万 1 第十二条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K: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000≤S<11000m² 200≤气体V<250 m³ 600≤液体V<650 m³ 十八万≤¥<二十一万 11000≤S<12000m² 250≤气体V<300 m³ 650≤液体V<700 m³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12000≤S<13000m² 300≤气体V<350 m³ 700≤液体V<750 m³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13000m² 气体V≥350 m³ 液体V≥750 m³ 二十七万≤¥≤三十万 L: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S<10000m² 三万≤¥<六万 10000≤S<20000m² 六万≤¥<九万 20000≤S<30000m² 九万≤¥<十二万 30000≤S<40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40000≤S<50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50000≤S<60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60000≤S<70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70000≤S<80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80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2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第二款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A: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S<4000m² 三万≤¥<六万 4000≤S<6000m² 六万≤¥<九万 6000≤S<8000m² 九万≤¥<十二万 8000≤S<10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10000≤S<12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12000≤S<14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14000≤S<16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16000≤S<18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18000≤S≤20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B: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S<2000 m² 三万≤¥<六万 2000≤S<3500m² 六万≤¥<九万 3500≤S<5000m² 九万≤¥<十二万 5000≤S<65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6500≤S<8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8000≤S<95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9500≤S<11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11000≤S<135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13500≤S≤15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C: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S<2000m² 三万≤¥<六万 2000≤S<3000m² 六万≤¥<九万 3000≤S<4000m² 九万≤¥<十二万 4000≤S<5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5000≤S<6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2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第二款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6000≤S<7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7000≤S<8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8000≤S<9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9000m² ≤S≤10000 二十七万≤¥≤三十万 D:其他属于备案的场所 S<3000m² 三万≤¥<六万 3000≤S<6000m² 六万≤¥<九万 6000≤S<9000m² 九万≤¥<十二万 9000≤S<12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12000≤S<15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15000≤S<18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18000≤S<21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21000≤S<24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24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3 第十条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A: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S<4000m² ¥<一千 4000≤S<8000m² 一千≤¥<二千 8000≤S<12000m² 二千≤¥<三千 12000≤S<16000m² 三千≤¥<四千 16000≤ S≤20000m² 四千≤¥≤五千 B: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S<3000m² ¥<一千 3000≤S<6000m² 一千≤¥<二千 6000≤S<9000m² 二千≤¥<三千 9000≤S<12000m² 三千≤¥<四千 12000≤S≤15000m² 四千≤¥≤五千 C: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S<2000m² ¥<一千 2000≤S<4000m² 一千≤¥<二千 4000≤S<6000m² 二千≤¥<三千 6000≤S<8000m² 三千≤¥<四千 8000≤S≤10000m² 四千≤¥≤五千 D:公共娱乐场所 S<500m² ¥<一千 500≤S<1000m² 一千≤¥<二千 1000≤S<1500m² 二千≤¥<三千 1500≤S<2000m² 三千≤¥<四千 S≥2000m² 四千≤¥≤五千 E:其他属于备案范围的场所 S<3000m² ¥<一千 3000≤S<6000m² 一千≤¥<二千 6000≤S<9000m² 二千≤¥<三千 9000≤S<12000m² 三千≤¥<四千 S≥12000 m² 四千≤¥≤五千 4 第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S<500m² 三万≤¥<六万 500≤S<1000m² 六万≤¥<九万 1000≤S<1500m² 九万≤¥<十二万 1500≤S<2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2000≤S<25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2500≤S<3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30000≤S<35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35000≤S<4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4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娱乐场所 S<1000m² 三万≤¥<六万 1000≤S<2000m² 六万≤¥<九万 2000≤S<3000m² 九万≤¥<十二万 3000≤S<4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4000≤S<5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5000≤S<6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6000≤S<7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7000≤S<8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8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S<2000m² 三万≤¥<六万 2000≤S<4000m² 六万≤¥<九万 4000≤S<6000m² 九万≤¥<十二万 6000≤S<8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8000≤S<10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10000≤S<12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12000≤S<14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14000≤S<16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16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S<4000m² 三万≤¥<六万 4000≤S<8000m² 六万≤¥<九万 8000≤S<12000m² 九万≤¥<十二万 12000≤S<16000m² 十二万≤¥<十五万 16000≤S<20000m² 十五万≤¥<十八万 20000≤S<24000m² 十八万≤¥<二十一万 24000≤S<28000m² 二十一万≤¥<二十四万 28000≤S<32000m² 二十四万≤¥<二十七万 S≥32000m² 二十七万≤¥≤三十万 5 第九条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 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数、关键项目施工不合格数N<2条 一万≤¥<二万 2≤N<3条 二万≤¥<三万 3≤N<4条 三万≤¥<四万 4≤N<5条 四万≤¥<五万 5≤N<6条 五万≤¥<六万 6≤N<7条 六万≤¥<七万 7≤N<8条 七万≤¥<八万 8≤N<9条 八万≤¥<九万 N≥9条 九万≤¥≤十万 一般建设工程 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数、关键项目施工不合格数N2≤2处 一万≤¥<二万 2<N1≤4条 二万≤¥<三万 4<N1≤6条 三万≤¥<四万 6<N1≤8条 四万≤¥<五万 8<N1≤10条 五万≤¥<六万 10<N1≤11条 六万≤¥<七万 11<N1≤12条 七万≤¥<八万 12<N1≤13条 八万≤¥<九万 N>13条 九万≤¥≤十万 6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条 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遮挡消火栓 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消防车通道;封闭消防车通道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 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 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公共娱乐场所 S<500m² 五千≤¥<一万 500≤S<1000m² 一万≤¥<一万五千 1000≤S<1500m² 一万≤¥<二万 1500≤S<2000m² 二万≤¥<二万五千 2000≤S<2500m² 二万五千≤¥<三万 2500≤S<3000m² 三万≤¥<三万五千 30000≤S<3500m² 三万五千≤¥<四万 35000≤S<4000m² 四万≤¥<四万五千 S≥4000m² 四万五千≤¥≤五万 公共娱乐场所外的的公众聚集场所 S<1000m² 五千≤¥<一万 1000≤S<2000m² 一万≤¥<一万五千 2000≤S<3000m² 一万≤¥<二万 3000≤S<4000m² 二万≤¥<二万五千 4000≤S<5000m² 二万五千≤¥<三万 5000≤S<6000m² 三万≤¥<三万五千 6000≤S<7000m² 三万五千≤¥<四万 7000≤S<8000m² 四万≤¥<四万五千 S≥8000m² 四万五千≤¥≤五万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S<2000m² 五千≤¥<一万 2000≤S<4000m² 一万≤¥<一万五千 4000≤S<6000m² 一万≤¥<二万 6000≤S<8000m² 二万≤¥<二万五千 8000≤S<10000m² 二万五千≤¥<三万 10000≤S<12000m² 三万≤¥<三万五千 12000≤S<14000m² 三万五千≤¥<四万 14000≤S<16000m² 四万≤¥<四万五千 S≥16000m² 四万五千≤¥≤五万 非人员密集场所 S<3000m² 五千≤¥<一万 3000≤S<6000m² 一万≤¥<一万五千 6000≤S<9000m² 一万≤¥<二万 9000≤S<12000m² 二万≤¥<二万五千 12000≤S<15000m² 二万五千≤¥<三万 15000≤S<18000m² 三万≤¥<三万五千 18000≤S<21000m² 三万五千≤¥<四万 21000≤S<24000m² 四万≤¥<四万五千 S≥24000m² 四万五千≤¥≤五万 7 第十九条第一款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 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P<5人 二万≤¥<二万五千 5≤P<10人 二万五千≤¥<三万 10≤P<15人 三万≤¥<三万五千 15≤P<20人 三万五千<¥≤四万 20≤P<25人 四万≤¥<四万五千 P≥25人 四万五千≤¥≤五万 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P<10人 二万≤¥<二万五千 10≤P<20人 二万五千≤¥<三万 20≤P<30人 三万≤¥<三万五千 30≤P<40人 三万五千<¥≤四万 40≤P<50人 四万≤¥<四万五千 P≥50人 四万五千≤¥≤五万 8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A:公共娱乐场所 S<500m² 五千≤¥<一万 500≤S<1000m² 一万≤¥<一万五千 1000≤S<1500m² 一万五千≤¥<二万 1500≤S<2000m² 二万≤¥<二万五千 2000≤S<2500m² 二万五千≤¥<三万 2500≤S<3000m² 三万≤¥<三万五千 30000≤S<3500m² 三万五千≤¥<四万 35000≤S<4000m² 四万≤¥<四万五千 S≥4000m² 四万五千≤¥≤五万 B: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 S<1000m² 五千≤¥<一万 1000≤S<2000m² 一万≤¥<一万五千 2000≤S<3000m² 一万五千≤¥<二万 3000≤S<4000m² 二万≤¥<二万五千 4000≤S<5000m² 二万五千≤¥<三万 5000≤S<6000m² 三万≤¥<三万五千 6000≤S<7000m² 三万五千≤¥<四万 7000≤S<8000m² 四万≤¥<四万五千 S≥8000m² 四万五千≤¥≤五万 C: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S<2000m² 五千≤¥<一万 2000≤S<4000m² 一万≤¥<一万五千 6000≤S<8000m² 一万五千≤¥<二万 8000≤S<10000m² 二万≤¥<二万五千 10000≤S<12000m² 二万五千≤¥<三万 12000≤S<14000m² 三万≤¥<三万五千 14000≤S<16000m² 三万五千≤¥<四万 S≥16000m² 四万≤¥<四万五千 9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A:公共娱乐场所 S<500m² 单位:五万≤¥1<五万五千 个人:一万≤¥2<一万四千 500≤S<1000m² 五万五千≤¥1<六万 一万四千≤¥2<一万八千 1000≤S<1500m² 六万≤¥1<六万五千 一万八千≤¥2<二万二千 1500≤S<2000m² 六万五千≤¥1<七万 二万二千≤¥2<二万六千 2000≤S<2500m² 七万≤¥1<七万五千 二万六千≤¥2<三万 2500≤S<3000m² 七万五千≤¥1<八万 三万≤¥2<三万四千 30000≤S<3500m² 八万≤¥1<八万五千 三万四千≤¥2<三万八千 35000≤S<4000m² 八万五千≤¥1≤九万 三万八千≤¥2<四万二千 S≥4000m² 九万≤¥1≤十万 四万二千≤¥2<五万 B: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公众聚集场所 S<1000m² 单位:五万≤¥1<五万五千 个人:一万≤¥2<一万四千 1000≤S<2000m² 五万五千≤¥1<六万 一万四千≤¥2<一万八千 2000≤S<3000m² 六万≤¥1<六万五千 一万八千≤¥2<二万二千 3000≤S<4000m² 六万五千≤¥1<七万 二万二千≤¥2<二万六千 4000≤S<5000m² 七万≤¥1<七万五千 二万六千≤¥2<三万 5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