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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队中学危化物品平安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平安治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平安和学校的财产平安,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展、保护环境。按照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平安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监视治理方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三条、对治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平安负直截了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平安治理制度,以及平安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平安使用本卷须知。
第四条、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备中,同时分类、分项存放,互相间保持互相的平安间隔。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备,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平安治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平安电器照明设备。
3、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老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展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历的单位进展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埋葬危险品。
第七条、关于严格恪守危险品治理规定,保障平安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关于违犯本平安监视治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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