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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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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1、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1、关于病假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 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医疗期满后的待遇的规定 1、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由此可见,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二、劳动者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关于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 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 、?三 、?四 、?五 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 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3、关于医疗补助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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