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
1、食品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应做好对所运营食品的检查工作,依法从事食品运营活动。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明晰、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食品运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平安防备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平安事故隐患。
4、食品运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存贮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存贮食品周边必须保证清洁及无污染源,食品的摆放要分类、分架、离地存放,食品存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食品的进出库,定期处理过期食品,保证存贮环境符合食品要求的条件,并定期做好保洁工作。
6、食品运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食品运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运营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7、食品消费运营企业能够自行对所消费的食品进展检验,也能够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展检验。
8、食品运营者的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消费运营要求的,食品运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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